東莞高溫補貼是發放哪幾個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夏季高溫的時候單位要給烈日下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東莞的補貼是怎麼規定的呢?規定會發幾個月?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東莞高溫補貼發幾個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東莞高溫補貼發幾個月
根據相關規定,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廣東省高溫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判斷是否屬高溫津貼發放物件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後者一般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裡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津貼。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津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
東莞高溫補貼是否交稅
省勞動保障廳等六部門聯合頒佈並實施《關於公佈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後,引起廣大市民的強烈反響,那麼高溫津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記者昨日從廣州地稅證實,個人取得的高溫補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通知》規定,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發放時間為每年6至10月。外資企業的財務人員張小姐很疑惑地對記者說,她剛領到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的高溫津貼100元,卻不知這筆津貼是否應該計徵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從範圍上包括單位財會、勞資、工會、後勤和其他部門發放的種類與任職受僱有關的一切所得。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內涵,不僅是指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津貼、補貼,如特殊行業的津貼及補貼***主要是指井下、高溫、野外、保健等津貼***、邊遠地區補貼、營養補貼、伙食補助等***稅收法規、政策規定的一些特殊免稅津貼、補貼除外***,以及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張小姐的100元高溫補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高溫補貼不能以物品代替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或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並且不能以降溫物品替代高溫補貼。所以,國家法律是明令禁止以實物代替高溫補貼的發放的,高溫補貼必須以現金髮放,且不得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另外,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員工可向所屬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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