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團購論文免費發表

  隨著網路經濟的快速發展,網路團購作為一種新型的網路購物形式,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關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商業網路團購中的法律關係

  摘 要 網路團購迅速興起和發展,其主要有三種模式,自發式、網路營銷式以及商業網路團購,前兩種模式只涉及兩方主體,與一般的買賣合同無異,所以本文的研究物件為商業網路團購模式。在該種模式中由於團購網站的加入使得消費者維權變得困難,為了解決此問題,本文重在分析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確定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時的最終責任承擔者。

  關鍵詞 團購網站 實體商家 消費者 法律關係

  一、商業網路團購的含義

  筆者認為歐金鳳所給出的概念比較好的從法律的角度對其內涵和外延進行了界定。歐金鳳認為:網路團購是指消費者通過網路的方式集合起來形成一定的規模,進行締結以及履行商品買賣合同及服務合同的民事活動。

  在該種模式中,團購網站根據其與實體商家達成的協議在其網路平臺上釋出有關該團購商品或服務的資訊,消費者下單購買,交易完成後網路平臺與實體商家進行結算的模式。在該種模式中存在三方主體:實體商家、團購網站、消費者,三方當事人之間關係究竟如何,本文擬對此進行分析。

  二、商業網路團購中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之間的法律關係

  對於商業團購模式中實體商家與團購網站之間的關係主要有:櫃檯出租者說、代理人說、居間人說、行紀人說,筆者擬一一分析。

  一櫃臺出租者說。

  支援這一觀點的人認為,團購網站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屬於櫃檯的出租方和租賃方的關係,團購網站為櫃檯的出租者,而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則可以視為櫃檯的租賃方,團購網站在實體商家處獲得的收益則相當於租金。從形式上來看確實很相似,但卻存在實質性的差異:第一:團購網站會根據其與實體商家達成的協議在其平臺上釋出有關該商品或服務的資訊,團購成功後還會向消費者傳送電子券等,而在櫃檯出租中,出租方僅將櫃檯出租給商家,沒有任何與消費者接觸的行為。第二:在商業網路團購中,團購網站向實體商家收取費用是根據交易的數量來結算的,並且其向實體商家收取費用不單單是因為提供了網路平臺,還因為團購網站釋出了資訊,並且提供了其他服務。而出租方收取的租金是按月或者按年計算的,一般是固定不變的,並且其收取租金的依據是依據其享有櫃檯的物權,將櫃檯的使用權讓渡給了實體商家所以要收取租金,在這兩種模式中收取費用的基礎也是不同的。第三:由於網路的虛擬性以及進入的低門檻和監管的不嚴格,使得團購網站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審查力度是有限的。而在櫃檯出租中,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可以較容易地接觸,較容易進行稽核。

  綜上,筆者認為“櫃檯出租者說”是不合理的。

  二代理人說。

  依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判斷兩方主體之間的關係是不是代理法律關係主要判斷兩點:團購網站是不是以實體商家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以及團購網站實施法律行為的的法律後果是否由實體商家來承擔。我們需要結合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簽訂的協議、團購網站的使用者協議以及團購運作流程中的細節來考量。

  1、團購網站是否以實體商家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1網路團購的物件屬於實物時,團購網站會依據其與實體商家簽訂的協議在其平臺上釋出有關該商品品或服務的資訊,並標明該商品由商家自行配送,消費者下單購買,也即消費者在發出要約時其明確知道該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為實體商家。團購網站以實體商家的名義接受要約、作出承諾,也即團購網站以實體商家的名義簽訂合同。

  2網路團購的物件屬於服務時,當消費者付款成功後,團購網站會向消費者傳送電子券,筆者認為可以將該電子券認定為一種承諾,其所載的內容即為合同的內容。該電子券中通常會載明實體商家的資訊也即該合同的主體為實體商家,消費者也明確地知道該服務的提供者為實體商家。所以該合同的訂立也是團購網站以實體商家的名義來簽訂。

  2、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是團購網站還是實體商家,這是判斷代理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特徵。

  1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之間簽訂的協議中一般會註明:“商家對協議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安全性、產品質量、數量承擔全部責任”等類似條款,依據該條款當團購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約定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時最終的責任承擔者為實體商家。 當然該約定僅為一般約定,雙方還可以做出其他約定。

  2消費者在團購網站上註冊會員時的團購網站的使用者協議中一般會註明團購網站不承擔任何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只要雙方約定最終的責任由實體商家承擔則符合代理法律關係成立的特徵,我們不能說一定屬於代理法律關係,只是在特定情境下是有可能成立代理法律關係的,所以代理人說是合理的。

  三居間人說。

  依據《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主要分兩種,筆者擬分別分析兩類合同從而判斷“居間人說”否合理。

  第一種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筆者認為在這種居間合同型別中,居間行為只是一種報告行為,不應當產生法律後果,且應當發生在締結合同之前也即應當發生在要約方發出要約之前。在網路團購中,消費者下單購買即為發出要約,所以要判斷團購網站的行為屬不屬於第一種居間行為,應當判斷在消費者下單購買之前團購網站的行為屬不屬於第一種居間行為,在此期間內團購網站所實施的行為是依據其與實體商家之間簽訂的協議在其平臺上釋出資訊的行為,然而該行為並未向實體商家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所以不屬於第一種居間合同。

  第二種為居間人向買賣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此時買賣雙方是特定的而團購網站在網路平臺上釋出資訊的行為賣方特定,買方是不特定的。另外筆者認為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應當是媒介性質的輔助性行為,而團購網站所實施的行為為接受要約發出承諾,該種行為屬於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實質性行為。同時在此種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報酬是由買賣雙方方共同負擔的,而在實際的網路團購中,團購網站的報酬是由實體商家獨自支付的,所以此時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並未成立居間合同。   綜上,筆者認為“居間人說”是不合理的。

  四行紀人說。

  依據《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就一系列事項簽訂協議並在其網路平臺上釋出商品或服務的資訊,該資訊中不包含實體商家的資訊,消費者下單購買時也不知道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的資訊。消費者下單購買,團購網站接受要約、作出承諾、合同成立。當產品或服務不符合約定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是團購網站。

  筆者認為此時是有可能成立行紀合同的,所以“行紀人說”是合理的。但是團購網站與消費者簽訂的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是存在差別的,一般買賣合同中賣方的收益主要來自於買賣差價,而在網路團購這種行紀合同中中,其收益主要還是以實體商家支付報酬的形式來實現。

  綜上筆者認為“代理人說”和“行紀人說”是合理的。

  三、商業網路團購中團購網站與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團購網站、實體商家以及消費者三者之間是一個整體,其中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的關係是核心,確定了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之間的關係,其他兩者之間的關係也隨之確定。

  當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之間是代理法律關係時,團購網站與消費者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當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之間是行紀合同時,團購網站與消費者是買賣雙方。

  四、商業網路團購中實體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當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之間是代理法律關係時,消費者與實體商家為買賣雙方。當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之間是行紀合同時,實體商家與消費者沒有法律關係。

  確定了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可以確定在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從而確定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團購網站與實體商家可能是代理法律關係也可能是行紀法律關係,具體是哪一種應根據實體商家與團購網站之間簽訂的協議來定。但此協議可能因其屬於商業祕密而不予公開,此時消費者可以依據團購網站在網路平臺上釋出的資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使用者協議來判斷。如果是代理法律關係,則團購網站會發布有關該實體商家的資訊,消費者可以確切的知道最終的產品或服務是由實體商家來提供的。如果是行紀合同關係,則團購網站在其網路平臺上釋出的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資訊中不包含實體商家的資訊,而且團購網站還會在其網路平臺上標明本網站直接享有該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消費者可以據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註釋:

  歐金鳳.剖析網路團購中的法律關係.經濟與法.2011年第4期.

  潘曉玲.網路團購的法律問題研究.2011年華中師範大學法學碩士論文,第16頁.

  羅艾.試析網路團購的法律關係.商品與質量.2011年第7期.

  張茹敏.對我國網路團購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2012年中央民族大學法學碩士論文,第10頁.

  蔣璐.商業網路團購合同法律問題探析.2011年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論文,第9頁.

  篇2

  淺談網路團購營銷策略

  【摘要】團購是指為獲得某些利益,由發起人通過某些媒介釋出訊息,將具有相同需求的消費者集合起來,共同向銷售商大量購買某種商品的行為。根據薄利多銷、量大價優的原理,商家可以給出低於零售價格的團購折扣和單獨購買得不到的優質服務。本文以研究連鎖加盟店北京漢麗軒烤肉超市的團購營銷策略為例,首先分析了漢麗軒的網路團購市場的發展現狀及出現的問題,然後分析了消費者的團購行為,基於此從漢麗軒對各團購網站平臺的選擇,漢麗軒的團購定價、團購地域和時期選擇等方面出發,提出一個漢麗軒團購營銷策略方案。

  【關鍵詞】網路營銷 團購 營銷策略

  隨著網際網路絡的廣泛普及和電子商務市場的日益健全、成熟,基於網路的消費型商品團購活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併成為當前市場上一種非常時尚的消費形式。網路團購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費者以較小的代價實現了更大的購買價值,為消費者開闢出一條新的購物途徑,團購經濟也從生產者時代邁入到了普通消費者時代。

  在參閱現有文獻的基礎上,通過對網路團購的發展歷程及現狀的深入研究,以對漢麗軒烤肉超市的團購營銷策略進行了改進與優化為例,提出了一套更為適宜的團購營銷運作解決方案。

  一、網路團購市場的問題

  一團購網站的資質問題

  由於團購網站的投入成本低,給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他們克隆知名團購網站,採用網路釣魚方式,以極其低廉的價格引誘消費者上當,再盜取消費者提供的銀行卡賬號及密碼資訊實施盜竊,所以漢麗軒在選擇合作的團購網站時必須考慮多重因素謹慎選擇。

  二線上支付的安全問題

  目前,團購網站採用的是線上支付後才算確認訂單,而不是常用的收貨確認滿意後再支付的交易流程,這種支付流程給消費者支付的資金也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

  三消費者的維權問題

  由於團購網站的資質問題、商家的誠信問題和線上支付的安全問題等種種原因,導致網路團購消費者的權益在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保障,目前消費者只能投訴當地消協和工商部門進行維權,但有時因為維護成本很高,往往導致消費者自認倒黴。

  四團購定價問題

  團購可以創造效果,帶來營業額的增長,主要原因就是團購的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優惠的價格吸引了大量的消費者進行團購。對於漢麗軒這種連鎖的自助餐飲店,確定一個合適的團購價格非常有意義。

  二、網路團購營銷策略研究

  一團購營銷策略的平臺設計

  在團購迅猛發展時期,很多商家在推廣產品時,從以前的廣告推廣也慢慢走向團購推廣。在團購網上大面積展示,不僅能獲得廣大的客戶資源,而且省去了一大筆的廣告費用,可謂是一箭雙得。但同時也有許多商家把握不好如何上團購網而導致產品慘淡經營,沒有達到理想當中的效果。

  國內大大小小的團購網站紛繁複雜,發展程度更是良莠不齊,所以,商家要運用團購營銷,如何選擇一個適合自身發展的團購網站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團購定價策略設計

  在網路團購中,消費者最為看重的,是交易成本減少帶來的低廉價格,但是團購的低價策略不是對任何產品和服務,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具有效用。低價策略必須與市場營銷組合相匹配。由於自助餐本身的一些特點,顧客的用餐時間比較長,而除週末之外,消費者能用於午餐的時間比較短,而能用於晚餐的時間則比較長,所以對於漢麗軒來說,晚餐的用餐人數比中餐的用餐人數要多,為了鼓勵消費者午餐時間用餐,應該將午餐的團購定價定得比晚餐的團購定價更低,將二者之間區別開來。

  三團購區域選擇設計

  艾瑞諮詢研究團購服務地區滲透率資料發現,中國團購服務日均滲透率達8.3%,其中華東地區滲透率居全國首位,達到11.3%,其次是華北、華南地區,滲透率分別達到8.2%、8.1%,三線地區包括華中、西南和西北地區滲透率不到8%,而東北地區僅為5.8%。

  在團購的熱門城市進行團購營銷的效果無疑會更好,因為潛在的使用者群更多,如上述研究分析出的團購在各地域的差異,漢麗軒可以在團購的熱門地區比如華東地區,具體如上海、深圳等這樣的一線城市進行大幅度的團購營銷,這樣可以更快地樹立自己的品牌,並且團購的效果也會比較好,而在其他一些團購發展並不是特別好的地方進行團購營銷應該要注意,可以在團購人數達到一定量才能團購成功。

  四團購時間選擇設計

  1.團購活動有很強的時序規律

  各團購活動訂單時序性有很強的共性,從所選活動各時段實際訂單佔比分佈圖中可以看出,大量訂單產生的時間段比較固定。其中0-8點訂單量較平均且很少,早上9-10點開始有大量訂單產生,21-22點又有一個小高峰。根據團購活動的實際訂單量進行資料模擬,通過統計學方法研究發現該活動的模擬訂單量近似服從泊松分佈。

  2.團購活動的時間選擇

  團購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促銷,所以,應該在營業額比較少的時候進行團購優惠,吸引更多的顧客,維持漢麗軒良好的營業狀況,而在旺季,比如一些節日,明顯顧客會很多的時候,就不必進行團購活動了,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對於團購的時間選擇也就有了一個依據。

  參考文獻

  [1] 吳國慶.“團購”行為特點及影響分析[J].商業研究,2003,176A:4-7.

  [2] 王曉東.團購新型交易方式[J].中國市場,2005,311:3-5.

  [3] 張振宇.看清團購陷阱[J].中國防偽報道,2005,214:9-10.

  [4] 錢大可.淺議網路團購[J].商業時代學術評論,2006,507:12.

  [5] 韓亮.崔自三.團購開闢營銷新幹線[J].大眾商務,2005,3412:1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