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生論文開題報告
開題報告是開題者在確認論文主題之後,對論文初步確定內容的撰寫。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選題題目:民事訴訟費用制度檢討與完善
1、選題的目的及意義含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分析
訴訟費用制度在現代各國民事訴訟法中均不可或缺,訴訟費用與訴訟權利一樣,與當事人的利益緊密相關,訴訟費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一個國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在現代法治國家,“接受審判”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要實現這一基本權利,讓普通民眾真正接近正義或真正享受司法福利,合理的訴訟費用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不同的國家,對訴訟費用的構成、訴訟費用裁判救濟、司法救助等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就訴訟費用的構成而言,美國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與當事人費用;英國的訴訟費用包括當事人本人進行訴訟行為的訴訟費,法院收費,報酬,補償費用等;德國的訴訟費用由法院費用和律師費用兩部分組成;日本的訴訟費用具體包括審判費用和當事人費用兩部分。就訴訟費用裁判救濟而言,上述國家在允許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同時,還賦予當事人申請複議和上訴的權利。就司法救助而言,以上國家除了以政府為代表的官方救助主體外,還有許多民間救助主體,以及其他配套制度如訴訟費用保險、訴訟費用擔保等。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頒佈了一個全國統一適用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從而結束了免費訴訟的歷史。最高人民法院於頒佈了《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後文簡稱《收費辦法》, 1992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訴訟費用》,1999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2000年《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費用制度主要以1991年《民事訴訟法》、2006《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後文簡稱《交納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我國的訴訟費用則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其他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實際開支。儘管我國目前實行的《交納辦法》較《收費辦法》在制定主體,訴訟費用構成,區別訴訟費用交納標準,司法救助等方面有了許多改進,但仍存在以下主要問題:訴訟費用構成不合理,訴訟費用交納標準不科學,訴訟費用裁判救濟不得力,訴訟費用司法救助規定不夠全面等。
我選擇這個畢業論文題目,主要是基於保障當事人訴權及有效限制訴權的濫用方面的考慮。希望在分析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不足及其原因的基礎上,借鑑國外民事訴訟費用制度保護當事人訴權的具體做法,提出若干針對性的建議,以期對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有所助益。
2、研究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主要內容:
本選題 以保護當事人訴權為中心,將 首先界定民事訴訟費用的概念及性質;接著介紹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現狀,以訴訟費用的構成、訴訟費用的交納標準、訴訟費用裁判救濟、司法救助等方面為重點,分析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不足及其原因;然後選取兩大法系裡經濟發達的、有代表性的若干國家作為考察物件,通過有選擇的研究他們在民事訴訟費用制度方面的特點以及其在保護當事人訴權方面的具體做法;最後,有針對性提出完善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具體建議。
研究方法 :
本選題擬以保障當事人訴權為中心,以有效限制訴權濫用輔之,圍繞這兩個基本理念,主要運用比較研究法和文獻研究法。通過縱向比較,分析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形成及沿革,得出其改進之處和仍然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而後通過橫向比較的方法,選取兩大法系裡有代表性的若干國家,分析他們民事訴訟費用制度在保護當事人訴權方面具體做法的相同點、不同點,以及對我國的啟示。在進行論文寫作和修改的過程中,通過閱讀中外學者在民事訴訟費用制度方面見解的文獻資料,挑選出對論文有用的論據材料,充實自己的論點。
3、進度安排
第一階段20XX年4月30日以前:選題定題,撰寫開題報告,開題答辯;
第二階段20XX年5月4日—5月30日:收集資料,分析資料,撰寫提綱和論文初稿;
第三階段20XX年6月1日—6月9日:修改論文,定稿;
第四階段20XX年6月10日—6月15日:送評閱老師評審,裝訂,準備答辯;
第五階段20XX年6月16日—6月22日:答辯 ,彙總並上交論文相關材料。
篇2
題 目:論我國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 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醫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屍體或者設定靈堂等等。 醫患關係本是魚水共存、脣齒相依的關係,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著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於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樑。”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係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係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作為我的論文主題。對於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二、 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
對於本文,擬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
提綱如下:
一、我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
二第二階段: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第三階段: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二、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過錯原則——專家責任體系
二“說明責任”分配
三過失大概推定原則
四表見證明規則——生活經驗法則
三、現階段我國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1.學理上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2.立法上不同歸責原則下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二不同醫療糾紛型別下舉證責任的劃分及其缺陷
1.醫療技術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2.醫療倫理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3.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
一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充分適用
二專家輔助鑑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醫療風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 文獻綜述國內外研究情況及其發展
一我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第二階段, 2002年4月1日以後至 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階段,醫方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及沒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第三階段,2010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型別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就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型別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也存在著學歷上的分類與立法上的分類的分歧,以至於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使用比較廣泛地有以下幾種型別:
1、歐洲大部分國家將醫療行為責任歸入專家責任體系。專家責任的核心要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專家責任基於其專業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賦予了高於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另一方面,專家只負過程義務,而不負結果義務。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採用“說明責任”分配法則。在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下,原告無須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舉出直接證據,僅需依據情況證據,基於普通常識判斷,即可推論被告過失存在及被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令被告負責。
3、在日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式中,司法實務中經常引用“過失大概推定”原則作為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原則。
4、德國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式中一般適用“表見證明”理論來分配舉證責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
四、 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為目的,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以及外國對該問題的研究,探討了現階段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問題的建議。你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不同根據下我國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2.現階段我國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國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五、 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以期待達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調查法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做了初步的瞭解和學習,利用文獻研究法對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關知識,為提出完善建議提供了知識基礎。
六、 本課題的進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開題答辯並完成開題報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論文一稿,並於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學周前完成畢業設計中期檢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論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論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論文定稿。
6、第16周2010年6月9日—6月13日論文答辯和畢業鑑定。
七、 參考文獻
1、陳聰富:《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載朱柏鬆等:《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2010 年。
2、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3、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4、強美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研究》,北京: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10 年。
5、德〕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以德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為基礎撰寫》,莊敬華譯
6、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改革醫療損害責任的成功與不足》,《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 年
7、彭秋紅:《我國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研究》,山東大學 2011 年碩士學位論文。
8、代全喜:《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學 2011 年碩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