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犯罪心理的論文

  任何犯罪行為是以犯罪主體的犯罪心理為基礎的,而犯罪心理的產生又總有一定的規律和機制。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淺析犯罪新聞報道對犯罪心理的影響》

  【摘要】犯罪新聞報道是新聞報道的一項重要門類,由於其關係社會秩序穩定、個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危等,因而得到了國內外媒體和受眾的特別關注。犯罪新聞報道的話題主要是“警察和安全、司法、腐敗和恐怖主義,以及個人犯罪,而且包括對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為的報道:街頭犯罪、恐怖主義、腐敗、毒品以及經濟犯罪”。

  【關鍵詞】犯罪新聞報道 犯罪心理

  一、犯罪新聞報道的雙重效應

  1.正面效應

  1領域的廣泛性。隨著社會的發展,媒體的關注從單一的政治相關事件拓寬為各種違法犯罪現象,呈現多元化趨勢。2報道的深入性。隨著輿論監督功能的加強,犯罪新聞報道的數量和分量都得到大幅提升,強有力的震撼犯罪分子,彰顯社會主義法治的威力。3報道方式的引導作用。犯罪新聞的主要報道角度是公檢法在案件破獲過程中的英勇忘我、群眾的態度、對罪犯的懲戒、罪犯的後悔等等,注重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4報道的主動性增強。新聞記者主動進入案件調查過程,以報道推動法制建設。

  2.負面效應

  “傳媒之所以熱衷於報道犯罪,主要原因就是犯罪新聞容易獲得受眾的關注,對他們更有吸引力。犯罪新聞報道往往具有曲折的情節、暴力的色彩,因此比之其他新聞有著更強的故事性、刺激性和娛樂性。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又使它在描繪犯罪尤其暴力犯罪帶給受害者的嚴重後果上,比之虛構的影視文學作品有著更強的震撼力。傳媒為了實現其經濟效益,不惜用大量珍貴的版面和黃金時間不厭其詳地突出報道形形色色的案件。這種過於追求經濟效益的行為往往使犯罪新聞的傳播發生偏失走入誤區”。在經濟效益的驅動下,犯罪新聞報道也不可避免的對真實社會現象有所扭曲:對於惡性案件的過度渲染、突出殘忍情節、披露案件相關人員個人隱私等。

  二、犯罪新聞報道對犯罪心理的雙重影響

  1.正面影響

  1對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正面影響

  犯罪心理的偏執表現為犯罪嫌疑人觀察事物和考慮問題的單一性。即他們容易將多元簡化為一維、將自我放大到無限、將犯罪作為解決問題或矛盾的唯一方法。許多被捕後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司法人員的教育後能夠痛改前非,原因就在於司法人員的認真教育讓他們看到了問題的全部,使他們幡然醒悟。若事前能夠讓犯罪嫌疑人全面地考慮問題,就可能預防犯罪事件的發生。媒體就能夠肩負此任務。因為犯罪心理的隱蔽性使其身邊的人無從知曉其犯罪動機,但是通過犯罪新聞報道,犯罪的反社會行為和心理不可能得到主流意見的認同,在從眾心理的影響下,犯罪嫌疑人將感受到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同時全面的犯罪新聞報道可以給犯罪嫌疑人一個全面看問題的機會和途徑,重新認識分析自己行為的正確性。而警方偵查力度的加強,能夠及時地偵破犯罪事件,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嚴懲,犯罪總體而言是失敗的。對一些極其重大的惡性案件偵破的彙總報道,等於給潛在的犯罪嫌疑人一個警告:鋌而走險是沒有出路的,從而打擊他們的僥倖心理和仿效心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可能出現良性轉變,反思其行為的惡性,對行為所造成的結果產生悔恨情緒,進而自首、坦白或者檢舉揭發同案犯。

  2對被告人犯罪心理的正面影響

  進入刑事訴訟階段後,犯罪嫌疑人被稱為被告人。由於在被起訴前,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會經歷畏罪潛逃、被逮捕、羈押、審查起訴等一段比較長的時間,在此期間行為人的心理壓力會因為受到訊問、社會大眾的負面評價而增大,在強大的輿論譴責以及可能遭受法律嚴懲的心理之下,被告人可能會出現認罪服法的情形,從而使得案件儘快真相大白,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3對社會普通受眾的正面影響

  犯罪是社會的毒瘤,社會以極大的法律威懾和道德譴責抑止犯罪行為的發生,這就給犯罪人造成了無法消除的心理壓力。因此,對刑罰的恐懼感、意識中的是非觀念、情感中的道德感、理智感、社會責任感便轉化匯聚為一種抵制犯罪衝動的罪惡感。罪惡感是一種抑止犯罪動機,以減力性出現的情感,是扼制犯罪的力量。

  通過準確的犯罪新聞報道,社會受眾能夠及時瞭解最新的犯罪事實,緩解因為不明所以而造成的一些緊張、猜疑、造謠等負面情緒的產生,營造一個良好的懲惡揚善的環境。

  2.負面影響

  由於對“言論自由”和商業利益的過度追求,使得某些重大、惡性或者新型案件成為整個社會輿論熱衷的話題,輿論的導向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案件的發展,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在西方,這樣的一種情形被稱為“報紙審判”或者“媒體審判”報紙審判是指在法院還沒有作出判決以前,新聞媒介就對犯罪事件和嫌疑犯進行帶有偏見或暗示嫌疑犯有罪的報道,從而影響到法庭的審判和公眾對犯罪事件和嫌疑犯的看法。

  對於社會過度關注型的犯罪新聞報道,主要會對犯罪心理產生以下負面影響: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不存在刑法評價上的“犯罪心理”,而是一種貪財圖利的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心理”。對於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由法官通過正當的程式作出。社會大眾無法理性公正地站在法官的角度對一個行為作出合法或者非法的評價。但是社會輿論的主流觀點會產生一種導向,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行為的一種合法的肯定,從而削弱其內心的罪惡感,甚至可能會有一種“沾沾自喜”的情感產生,認為自己的支持者眾多,行為的合法性已經獲得社會的承認,刑法不能對其進行制裁,可能會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坦白、不認罪,減低訴訟效率、增加司法負擔。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不認罪態度,會與社會主流輿論相互呼應,更進一步加強主流輿論的效果,而產生模仿行為,對於整個社會風氣的良性發展不利。對於有著犯罪傾向的潛在犯罪人而言,由於當前我國對於犯罪新聞報道沒有專門的規章制度調整,一些非主流的報紙、網站為了提高利潤、點選率,會通過某些不當手段獲知比較隱祕的偵破資訊而予以皮率,使得犯罪分子能夠通過犯罪新聞報道獲取自身犯罪所需要的資訊,加以利用,完善自己的犯罪計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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