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管理論文
隨著社會技術水平的發展,網路適用的普及,虛擬財產成為了大家所熟悉的財產形式,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大家快來跟小編一起欣賞吧。
篇一
淺議虛擬財產犯罪
[摘 要]隨著社會技術水平的發展,網路適用的普及,虛擬財產成為了大家所熟悉的財產形式,虛擬財產犯罪也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及法律問題,文章以虛擬財產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為前提,在借鑑國內外有關虛擬財產保護的法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虛擬財產犯罪法律規定的一些思路與建議。
[關鍵詞]虛擬財產;財產性犯罪;刑法保護
一、虛擬財產概述
對於虛擬財產概念的定義,學者有不同的概括和歸納,有的學者認為虛擬財產是指在特定的網路虛擬環境裡具有特定歸屬的虛擬財產,包括虛擬裝備、郵箱、虛擬貨幣等;另有學者認為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路遊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遊戲賬號的等級,遊戲貨幣、遊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1]
上述兩種觀點即為廣義虛擬財產與狹義虛擬財產之分,從辯證法的角度來看,廣義的虛擬財產和各種型別的虛擬財產之間存在共性和個性的關係。而任何事物之間的共性和個性之間又存在著其內在的聯絡。共性存在於個性之中。要把握事物的共同點,就必須先認識事物的特殊性,遵循從個別到一般的認識路線。基於此,本文就專門討論依託於網路空間的網路遊戲中的這種常見的狹義的虛擬財產的法律問題。
有了上述對虛擬財產的定義之後,我們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網路虛擬財產的屬性問題。1債權說,該觀點認為網路運營商與網路玩家是一種服務合同關係,虛擬財產的本質是一種債權性權利,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他們認為在這種服務合同關係中,遊戲本身和遊戲中的各種輔助功能都是運營商提供服務的一部分,這是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的法律關係。虛擬財產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債權性的特點,但同時我們可以看出虛擬財產並不完全是一種通過合同確立的債權,虛擬財產的產生和變化不是由服務提供者控制,而是使用者在接受服務時特定行為的結果,而該結果又取決於勞動的自身,而不是僅僅取決於格式化的使用者協議。2智力成果說,該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應屬於開發商或使用者的智力成果,應列為智慧財產權中的著作權範疇。但是根據該觀點,虛擬財產不能體現著作權所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等特徵,因為遊戲使用者僅僅是按照遊戲開發商開發設計的程式來獲得虛擬財產,它們的新穎性只是體現在取得方式上。3從新型的財產權利角度解析,儘管虛擬財產的存在形式可能只是儲存在伺服器上的一串字元或一些資料,而不是一個實體的事物,但虛擬財產和現實中的貨幣可以互相聯絡,可是把網路虛擬財產歸為新型的財產權利,會使得這種財產權利無法用原有的法律來規制,忽視了虛擬財產的財產性一般特徵,同時增加了在立法上對虛擬財產保護的難度。故此觀點從法律保護網路虛擬財產的角度看也有一定的侷限性。
因此,我們應瞭解到將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簡單地歸入物權、債權、智力成果或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其實都存在著一定的侷限性,其實網路虛擬財產本身具有債權和物權的雙重特點。那麼虛擬財產是否可以成為犯罪物件呢?如果拿傳統刑法理論對犯罪物件的解答來詮釋的話,虛擬財產就不能成為犯罪物件,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物件是指犯罪行為直接施加影響的具體的人或物,虛擬財產既然為“虛擬”,就表明它既不是具體的物, 更不是具體的人,如果用傳統的法律理論來判定的話,那麼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就很難定罪了。因此,就需要更新刑法理論及適用刑法的解釋技術。刑法中的財產應當包括虛擬財產,不能因為其存在方式不同而不承認其是財產,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虛擬財產同刑法保護的財產具有共同的特徵,虛擬財產和現實中的貨幣可以互相聯絡,從某種程度上就具備了商品的一般屬性,既有價值,又有使用價值,能夠為人們所支配,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等。所以虛擬財產具有一般財產的本質屬性,可以作為財產性犯罪的犯罪物件。
二、虛擬財產的刑事立法現狀
近年來虛擬財產犯罪現象的出現引起了國內外許多國家和地區對該行為立法的重視。
從韓國法律的規定來看,虛擬財產是獨立於服務提供商而存在的,如網路虛擬物品有其獨立的財產價值。可見,韓國法律使網路虛擬財產具有物的屬性。[2]瑞士在刑法典的修訂時,專門規定了非法獲取資料罪,根據此規定,行為人以謀利為意圖,該意圖可以是為自己謀利也可以是為他人謀利,將他人的已採取安保措施的電子資料或以電子方式儲存的資料竊為己有的,即構成非法獲取資料罪。現實中,網路中的資料很多是和現實中的財產有密切的關係,如密碼,這種情況,儲存於網路中的資料就是網路虛擬財產的一部分了。按此理解,偷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就是非法獲取資料罪。
面對網路虛擬財產犯罪高發的現象,我國的立法還不完善,但是仍可以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找到一些相關的法律依據。如我國《刑法》在第285條、287條中增加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同樣的規定也見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四條。《刑法》第287條對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規定是概括性的,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時也沒有對計算機專業術語進行規範化的解釋,實踐中可能會產生歧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85條中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通過此次修訂,刑法擴大了打擊計算機犯罪的範圍,明確了懲罰的內容,懲處力度也有進一步加大,為司法機關依法打擊計算機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為保護網路虛擬財產奠定了相應的法律基礎。雖然本修正案僅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的保護提供依據,對打擊虛擬財產犯罪行為有一定的作用和意義,但是如何裁定侵犯網路虛擬財產者的刑事責任,這些條款還是相當不明確。
三、完善我國虛擬財產法律規定的建議與思考
在制定虛擬財產刑法規制的問題中,我們既要保證刑法的相對穩定性,也應當因勢利導、與時俱進對刑法進行合理的補充和完善。
一以司法解釋來完善對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
成文刑法的侷限性凸顯了司法解釋存在的必要性,在審判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對刑法的司法解釋,其作用也是相當顯著的。筆者認為,基於刑法的穩定性,在刑法修改的時機還未成熟之前,可以先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網路虛擬財產進行保護。1997年《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物件僅為有形財物,對於電力、煤氣等無形財物卻沒有規定,在1997年《刑法》實行後,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竊電力、逃避電費數額巨大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引發了激烈的討論。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但卻具有貨幣價值的無形物規定為盜竊罪的犯罪物件,有力地保護了無形財產。同理,出臺類似的司法解釋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也是可行的。當然,“純粹理性的刑法和刑法解釋都是不存在的,刑法解釋的合理路徑是在接近理性的刑法基礎上產生接近理性的刑法解釋。刑法的最大價值在於刑法必須以維護人的自由、尊嚴和社會安全為自己的終極目標。人是全部刑法制度的出發點和歸宿 。” [3]據此,我國刑法解釋體系應該具備的特點是:普適性的立法解釋、具體性的司法解釋和具有針對性的判例制度。
二以刑事立法來加強對虛擬財產的制度保障
刑法的司法解釋只是一種“治標”的方式,但要想“治本”,還得從刑事立法方面著手。具體而言,可以有以下兩個模式供選擇:第一種模式是制定一部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犯罪的單行立法。制定保護網路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制度,會涉及到多種法律法規,既有民法、刑法的內容,也有行政法的內容。如果不通過單行立法的形式來對這些多部門法律關係進行整合,就不可避免地要對相關的多種法律進行修改,不但效率低而且浪費資源,所以從經濟學角度而言也應該選擇單行立法的方式來解決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制定問題。第二種模式是制定刑法修正案,對現有的刑法進行修訂,使其作用範圍能夠包括現有的網路虛擬財產的犯罪現象。有形的現實財產與虛擬的網路財產有明顯的不同,隨著網際網路的深入發展,對網路虛擬財產及時進行保護是必須的,對刑法的適當修改也是應對社會發展趨勢的要求。如在《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後面可以增加一款:“盜竊虛擬網路財產等無形財產的,數額較大者,依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將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盜竊罪的範疇進行規制,不僅是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打擊犯罪,保護公眾財產法益的本質要求。
[參考文獻]
[1]陳旭琴,戈壁泉.論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J].浙江學刊,2004,5:145.
[2]張燕寬.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刑法探究[D].雲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
[3]徐岱.刑法關懷與刑法解釋[J].當代法學,2004, 1.
[作者簡介]蔣亞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幹部。
篇二
試論網路虛擬財產
摘要本文在論述網路遊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問題的產生及其特徵的基礎上,著重對虛擬財產的法律定位及虛擬財產權的民法保護進行了闡述;通過分析虛擬財產權利的法律性質,提出虛擬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及其本質是一種資訊權利。文中指出網路虛擬財產是多元財產形態的一種,理應受到民法的保護。
關鍵詞虛擬財產無形財產資訊權利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1-352-01
隨著電腦的普及、網際網路的發展,網路遊戲已成為廣大網民的重要娛樂活動之一,與此同時針對網路遊戲出現的糾紛頻繁發生,特別是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成為糾紛的焦點之一。網路虛擬財產已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可,網路虛擬財產案件也逐漸增多,虛擬財產已不是一個虛擬的問題了,而是一個迫切需要法律解決的現實問題。
網路虛擬財產不僅屬於財產,而且屬於無形財產。網路虛擬財產應該是一種財產。所謂“網路虛擬財產”,一般是指網民的QQ號碼、“QQ服裝”、“QQ空間”、電子郵箱帳號、網路名字以及網路遊戲玩家在遊戲中的帳號、積累的“貨幣”、“寶物”、“武器裝備”、“建築設施”、“寵物”等“財產”。商品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它在網路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與商品一樣具價值和交換價值。以網路虛擬財產“寶物”為例,它是遊戲玩家花了大量時間、金錢、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種程度上應該算是勞動所得,並且這種“寶物”在網上明碼標價,可以通過網上的交易和現實中貨幣的給付來實現流通,它具有了財產的屬性。所以,網路虛擬財產不僅可以滿足網民或遊戲玩家的某種需要,可以給網路公司帶來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雖然它不同於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財產,但是具有了財產的屬性,是財產的一種形態。
網路虛擬財產屬於資訊類無形財產。就其本質而言,網路虛擬財產是儲存在計算機網路伺服器中的各種特定的資料和資訊,主體對這些特定的資料和資訊享有權利,體現為一種資訊權利。這些特定的資料和資訊是無形的,所以,網路虛擬財產也是無形的。
從理論上說,保護網路虛擬財產具有必要性。民法的功能就在於確定權利的歸屬和維護交易的安全。其目的在於保護主體合理的、正當的利益。對合法的利益,應當予以權利的保護。所謂利益,本質上講,利益是社會主體的需要在一定條件下的具體化形式;它表現了社會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係和構成了人們行為的內動力。網路虛擬財產是主體花了大量時間、金錢、精力所取得的,對主體具有積極的意義。
這種財產須產生並存續於網路之中,體現為無形性和虛擬性。網路虛擬財產不像有形財產那樣,可以看得見摸得著,它是一種資訊權利。這與有形財產的資訊化不同。有形財產可以經過證券化,變成一種物化的權利憑證,進而把這種物化的權利憑證經過資訊加工,使之成為一種資訊化的權利。網路虛擬財產本身就是資訊權利而不是資訊化的權利。
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須具有可評估性和確定性。網路虛擬財產的網上標價,是主觀擬製的。它與現實中商品的價格有區別,它的價值不能同現實中的貨幣進行等額交換。網路虛擬財產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並且存在於市場經濟中,同樣要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遵循商品的價值規律――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這種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以商品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可以在網上設立虛擬的中立第三方,作為網路虛擬財產的儲存倉庫、交易市場和價值評估機構可由物價部門介入。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可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來確定它的價值。
須具有現實的財產性即網路虛擬財產具有現實的經濟價值。財產是需要有經濟價值的,它能給人們帶來經濟利益。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對人們有積極意義,可以滿足人們的某種需求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
須是特定的資訊權利。網路虛擬財產本質是一種資訊權利,但不是任何資訊都能成為權利,這種資訊是主體享有的特定的資料和資訊。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既然網路虛擬財產是一種財產,就有被侵犯的可能。當網路虛擬財產受到侵害時,民法應給權利主體以權利救濟,要求侵權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網路虛擬財產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侵害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一般侵害財產的行為包括非法轉讓、非法使用、損壞、盜竊等行為。網路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本質是一種資訊權利。
網路虛擬財產被損害的事實。侵害網路虛擬財產的主觀過錯。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的因果關係。
網路虛擬財產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
網路虛擬財產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即當某項虛擬財產被侵害了,權利主體可以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控制虛擬財產的密碼或者恢復自己庫存的虛擬財產。對於損失的賠償,可以是現實的金錢,也可以賠償同樣的虛擬財產。
法律具有穩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滯後性。法律對新出現的社會關係還沒來得及規範,於是就出現了“法律盲區”。網路虛擬財產正處於這盲區之中。我國《憲法》第13條所規定的“其他合法財產”單指實體財產,而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無論從法律的精神來看,還是從現實需要來說,都應該在法律上承認網路虛擬財產的合法地位並加以保護。完善現有法律,對網路虛擬財產給予法律保護的途徑:
司法解釋途徑。對我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的“其他合法財產”作擴大解釋,將網路虛擬財產包括在“其他合法財產”內。這一途徑比較簡便,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網路虛擬財產還涉及到許多其他法律關係。
單獨立法途徑。網路經濟已經成為了一個產業,有必要專門立一部《網路法》或者《資訊法》,對與網路有關的各種“網事關係”進行規範。在這部法律中,具體規定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性質、範圍、網路虛擬財產關係主體、客體、內容以及網路虛擬財產取得方式、侵權方式和責任承擔方式,具體規定網民、網咖、網路公司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一途徑比較艱難,但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法律源於生活,法律高於生活,法律更應關注生活。網路已成為生活的組成部分,網路虛擬財產產業已實然存在。時代在變遷,社會在發展,理論應更新,我們的觀念亦應與時俱進而不能拘於傳統理論的束縛。網路虛擬財產是多元財產形態的一種,理應受到民法的保護。應該得到法律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