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下農村土地信託方式的作用論文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指大力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骨幹,其他組織形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大力培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規模經營和社會化服務,有利於有效化解這些問題和新挑戰,保障農業健康發展。 以下是今天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下農村土地信託方式的作用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下農村土地信託方式的作用全文如下:
建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發展現代農業、創新農業經營體制的客觀要求。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以規模化為基礎,實現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三階段各類經營主體形成緊密的產業關聯。建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重在轉變農業生產組織執行方式,依賴多元化市場主體培育[1]。農村土地信託經營方式有效解決了目前農村普遍存在的部分農戶“有地無力開發”和部分企業“有力無地開發”問題。
這種方式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任,按自願、自主、互利原則,在堅持農地所有權和土地用途“兩個不變”前提下,將一定期限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委託給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機構,由其經營管理、合理利用和開發。農戶作為委託人擁有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和受益權,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擁有暫時經營權[2]。土地信託將碎片土地通過資本聯結起來,提高了農業社會化分工和農地市場組織化經營。較傳統土地經營,發展農村土地信託經營具有諸多優勢。
一、有利於農地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當前的土地產權制度表現為農民集體土地產權的殘缺即:所有權的主體虛無性,承包權缺乏穩定預期性,經營權缺乏相對應的用益物權。農村土地信託方式可有效解決上述缺陷。農村土地信託方式把分散在一家一戶的土地集中於信託平臺之上,通過簽訂信託合同,形成更為穩定的契約關係,尊重農村集體所有的權益,明確並充分保護農民的長遠和根本權益,形成一種規範、穩定的土地流轉方式。可以在不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基礎上,有效實現土地所有權、經營權和受益權分離,既保障農戶土地產權的完整性,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性權利,又讓其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由於土地集體委託給信託機構以及農戶按照其持有信託單位分享收益,因此可以做到“確權確股不確地”,即只落實成員權和股份權,不落實各成員具體承包的面積、區位,只享受成員應得的收益權。這樣有效避免了目前家庭承包制中按“成員權”平均分配和調整承包土地所產生的問題。土地信託經營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社擁有所有權,農戶擁有承包權和收益權,信託機構擁有經營權和部分收益權,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發展更多的用益物權,啟用土地的資本屬性。土地信託方式在這個過程中作為“土地看護人”,既沒有動搖農民的承包權,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還解決了土地上各項權利的有效分離,利用信託制度的財產隔離功能,做到了歸屬清晰、權能完整,使產權充分市場化,實現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與效率。
二、有利於構造現代農業經營方式
當前,我國農業生產經營方式主要採用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在經營方式上表現為農地分散經營、家庭自我經營,規模化經營不夠。農戶的投資能力不強,抗風險能力弱,技術進步慢,土地生產效率未得到完全釋放,難以實現現代市場經濟對農業的要求,呈現出“小生產與大市場矛盾”。在工業化與城鎮化推進中,農業收益低下使得土地撂荒現象嚴重。農村土地信託方式通過土地股份合作社將土地經營權委託給信託機構,實現了土地的歸集,通過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引入現代化管理手段,重新整合勞動、土地、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從而提高其生產率,增加土地單位面積的效益,使得農戶收益得到保障。
土地信託經營優勢表現在:其一,產前具有集中採購優勢。信託機構不僅在購買農資產品上議價能力強,省去大量中間環節,具有價格和質量保證,還能得到農資產品生產商的售後服務。其二,產中具有專業化分工優勢和社會化協作優勢。土地信託經營機構將經營規模擴大後,內部分工更加細緻,使得個體熟練程度增加,從而提高勞動效率。規模擴大後,土地信託經營機構可利用自身優勢,以土地經營為平臺,在農業生產與科學管理上有效整合資源,引入更多社會主體參與其中。
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提高集約化水平,從而提高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其三,產後具有市場規模優勢。暢通的市場資訊和多重的銷售渠道使土地信託經營機構在農產品銷售談判中處於主導地位,有利於加強農產品品牌建設,提高農產品競爭力,形成賣方市場,產生價格溢位。避免了單個農戶在農產品銷售中處於弱勢地位,增產不增收的局面。
三、有利於培育新型農業經營組織
培育新型農業經營組織,打造知識型高階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增強產、加、銷一體化程度,推動產前、產中、產後各環節深度融合,提高農業的組織化水平成為農業經營者應對市場競爭的必然選擇。當前,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兩種組織方式,實現農戶家庭經營與市場對接存在內在缺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沒有建立起社員所有的產權制度,存在產權不清問題。模糊的產權制度將成為農業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障礙,使其最終可能解體或蛻變為私人企業[3]。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由於資本和技術缺乏,加上農戶知識文化水平較低和專業人才短缺,使農民間合作層次較低,市場競爭力不強。而多數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關係契約”並不完備和穩定,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和風險性。[4]農戶與龍頭企業之間往往沒有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收益共享機制,對農戶不能產生穩定的收益預期,他們之間的協作生產並不穩固,協作生產經營鏈條遇到風險很容易斷裂。
土地信託方式下,通過對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的培育,可消除以上不足。信託方式下的農業經營組織主要包括生產主體和服務主體兩大類。生產主體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信託機構。前者決定土地能生產什麼,給出符合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的農業生產邊界範圍。後者決策生產什麼以及如何去生產。服務主體即圍繞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各環節為其提供經濟和技術服務的一系列社會化服務商,發揮傳遞市場資訊、普及生產技術等功能。包括能提供農資供應、農機作業、技術指導、疫病防治、資訊諮詢、產品營銷、產業鏈構建、融資保險等方面的服務商。這些服務商能發揮專業化協作和市場化運作的機制優勢,為農業生產經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務,起到發展農業現代化的重要作用。
信託機構可憑藉其經濟地位在購買服務時具有選擇權和議價權,能與服務商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係。從而引入質優價廉的多方面服務,將知識和資本與土地經營有機融合。信託機構作為信託組織,通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的契約,明確雙方權責利,在低成本與高效率基礎上,構建對受託人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儘管在信託執行中,委託人不能參與任何經營和管理,但能“用腳投票”行使自己的權益,避免了龍頭企業方式下不完備的“關係契約”侵犯農戶利益問題。信託機構作為金融機構,能依託自身金融優勢,建立以土地經營權和未來收益為資產基礎的融資平臺,多種形式引入社會資本,避免資本不足對經營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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