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方面的論文

  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論證券侵權行為因果關係重要性

  一、證券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理論提出

  我國的證券市場雖然起步比較晚,至今只經歷了短短的幾十年的發展時間,但是發展速度十分驚人,上市公司從最開始的幾十家,迅速增長到了一千餘家,證券市場發展態勢良好,投資者數量急劇上升,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時間比較短,而且體系不夠成熟,特別是制度保障方面,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侵權行為頻發,一些上市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為了謀取利益,洩露內部資訊,非法獲取資金,短線交易,損害的通常都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證券行為進行法律規制,一定要理清證券侵權行為因果關係。

  就證券侵權因果關係的本質內容,要堅持普通侵權因果關係理論,並且重點結合特殊性進行討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出來。首先,證券侵權是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一種侵權形式,這種侵權行為既包括普通侵權的特點,又具有獨特的特質。證券侵權主要是在商事領域中,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都是從事商業相關活動,侵權主體具有群體性特徵,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可能沒有關係,人數也較多。證券侵權行為並不具有實時性,因此可控性較差,侵害的客體也並非單一的,可以是物權、智慧財產權等,或者是一種合法的商業利益。

  其次,因果關係相對的是一般侵權行為,通常情況下,一般的侵權行為的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是有過錯,採用過錯的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除了過錯歸責原則,還有無過錯規則原則、公平責任原則、過錯推定等。證券侵權在很多要素上滿足特殊侵權的基本條件,特別體現在歸責原則上,通常以過錯推定原則為主,而一般侵權則是以過錯責任為主。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為基礎,即“某事實僅現實情形發生某種結果,尚不能就認為有因果關係,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一般觀察,亦認為能發生同一結果時候,才能認為有因果關係。”

  最後,在證明責任方面,因果關係研究堅持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侵權人要承擔舉證責任,而侵權人無須承擔舉證責任。

  二、證券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的重要性

  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時間比較短,在法律法規方面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制度設計方面還有一些不足,在證券法中過多地強調其公法的特性,忽略了私法意識自治的特徵,這有悖我國的法制社會建設原則。因此,對於證券相關法律要不斷細化完善,使體系不斷成熟。法律對於經濟的發展也有推動作用,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迅速,法律制度是經濟發展的保障,能夠規範證券市場主體的行為,維持政權市場的秩序。證券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探討證券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以及侵權責任,從民法法系的角度,有利於完善侵權責任型別,更好地規範政權市場的秩序,特別是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主體的行為,以法律的強制力來保障被侵權者得到相應的賠償,並且加強市場監管。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侵權中侵害的主要為財產權益,因此只有賠償損失,才能彌補被侵權者遭受的損害,儘管在其他部門法中也有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承擔形式,但是這也會導致民眾對於證券市場產生失望、畏懼等心理,進而減少投資,無形中也減緩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利於我國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

  民事責任的主要功能就是彌補和復原,通過這種手段來滿足被侵權者的權益損害,而且還能實現預防和懲戒的目的,侵權者要承擔過多的財產性責任,也是從經濟的角度對其進行懲戒與警告,但是這兩種功能並不顯著,其主要在公法體系中比較明顯。證券侵權過程中,如果觸犯刑法,那也會面臨刑事責任,但是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即使有也是通過行政處罰的形式來進行罰款等,也很少通過刑事程式來承擔責任。如果對於證券侵權不規定相應的民事責任,那麼對於侵權者而言,很可能會產生一種僥倖心理,因此如果將證券侵權責任納入到民事體系中,那麼在每一次的侵權之後,侵權主體都要進行經濟的賠償,這樣也約束侵權行為。

  其次,證券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的研究可以提高投資者的權利意識,增強法律觀念與維權思想。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迅速,大多數的公眾進行投資,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益,進而增加自己的資本,並不是真心希望成為公司的股東,因此,關注的問題僅是證券自身的價格,而對於上市公司的內部問題毫不在意,這些投資者自動放棄了作為公司股東應該擁有的權利,同時對於一些利益關係也模糊不清,自我維權意識差,也不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證券侵權制度的研究,意在將證券侵權制度納入到我國的民事體系中,這樣提高股東的法律意識與維權意識,這樣有利於投資者自身的保護。證券侵權法律責任體系不僅是管理證券市場,維護市場主體權益,而是構建一個保護機制,為中小投資者維護權益提供了平臺。我國是市場經濟國家,在此基礎上,每一位投資者都是公司真正的股東,有權參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因此每一位投資者要監督證券市場中主體的行為,合理使用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這也是證券市場平穩執行的保障。

  最後,證券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研究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待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形勢,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對外開放程度也日益加深,在加入到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又開始向資本市場移步。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些關於資本主義市場執行的理論非常少,為中國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一些困擾。這種環境下,擁有良好的法律體系,才能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並且通過向發達國家學習先進經驗,取其精華,應用到我國的證券侵權中。

  篇2

  淺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能面臨難題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主要受制於外部客觀問題和內部治理問題。來自外部環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場特徵、投資者參與意識淡薄、產品單一及相關法規不健全等。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要從拓寬資本來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速監管的市場化程序以及推進產品創新,實現產品多元化。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佈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範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並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於內部治理範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範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徵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儘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非系統風險為4%,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執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徵,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並採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於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徵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範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於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託代理問題。基金持有人委託信託人代理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託管理基金,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託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託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託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於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託管人職責僅僅限於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託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採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託人和代理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係,委託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範代理人的道德風險,當代理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後,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託人追償由於代理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於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築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於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範程度。因此,委託代理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於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彙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託。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後者安全係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於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佔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物件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型別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物件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範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於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於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髮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於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髮展,許多問題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後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後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信託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係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執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範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藉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彙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範,而且有助於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程序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程序。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公務員之家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於基金公司、託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階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範;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資訊披露,維護公眾對於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於基金公司、託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人才素質是決定基金業發展的根本,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不斷培養和吸引優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業是監管層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要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認證,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要完善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和行為規範,建立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監督機制,督促從業人員格守職業道德。

  六推進產品創新,實現產品多元化

  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借鑑國際基金業的先進經驗,結合國內證券市場實際情況,不斷進行基金產品的創新,適時推出價值型、成長型、平衡型、指數型、行業型等基金品種,豐富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投資風格,並根據市場變化積極探索推出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國際市場基金、保本基金、B股基金等,擴大基金的投資範圍,引導儲蓄資金和養老基金逐步進人資本市場,優化居民和企業的資產結構,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要求,從而推動基金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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