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外國企業扶持政策及啟發
一、發達國家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舉措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中最活躍的成分,各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問題都極為重視,保護和扶持中小企業成為西方發達國家的共同政策取向,許多發達國家通過完善中小企業支援政策,建立中小企業創業基金,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多渠道融資等一系列手段,來推動中小企業發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綜觀他國經驗,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國、日本和德國等國家。
一 制定法律法規
法律是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美國、日本和德國等發達國家都在不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出臺了相應法律,中小企業的法規體系已成為許多國家經濟法規或商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建立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扶持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已成為發達國家的一項重要舉措。
1. 美國的單行立法模式。早在 1953 年,美國就制定了《中小企業法》,該法案明確了中小企業的權益,是專門保護中小企業的基本法。在此基礎上,美國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在市場經營、融資和競爭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謝爾曼法》、《克萊頓法》等,旨在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競爭; 《中小企業投資法》、《中小企業經濟政策法》、《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促進法》等,旨在更主動的保護、扶持中小企業,鼓勵其創新,促進其發展。此外,美國政府還設立專門規定,以支援中小企業加入政府採購市場,如《聯邦政府採購法》規定: 10 萬美元以下的政府採購專案,優先向小企業採購,並給予價格優惠; 聯邦政府採購合同的 23% 按金額比例 必須給予小企業。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美國主要採取制定專門單行法律的辦法,頒佈了一系列專門的中小企業單項性法律,其規定雖涉及小企業經濟行為的方方面面,但還沒有自成體系,只是眾多單行法規的集合。
2. 日本的系統立法模式。日本規範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先行。1963 年日本政府為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頒佈了《中小企業基本法》,明確了中小企業的內涵、市場地位和業務經營等內容,有力推動了日本中小企業的發展。目前,日本實施的有關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包括金融支援、稅制支援、創業及風險企業和組合支援、經營革新支援、提高技術力支援、IT 化支援、國際化支援、人才僱傭支援、商業物流支援、穩定經營支援等 15 個大的政策,具體達 100 多個政策性專案。此外,每年政府還列有專門預算,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進行支援。日本的中小企業立法在世界各國中是最為完備的,有關中小企業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單行法規相配套; 既包括了組織法的內容,也包括了促進法和行為法的內容。中小企業立法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與相關政策密切相關,而且法律體系完善,內容健全,可以說是系統立法模式的典型。
3. 德國的分散立法模式。德國聯邦政府沒有中小企業的單行法規,也談不上像日本那樣有完善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只是聯邦各州有自己專門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在德國聯邦政府相關的法律中,民商立法、經濟立法和社會保障立法比較健全完善,不同時期制定的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反對限制競爭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中有關中小企業的規定較多,不僅為中小企業的行為提供了基本規範,而且在創立公平競爭機制、優化中小企業外部環境方面,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了廣闊的法律空間。
二 設定專門機構
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從自由競爭、扶大限小,再到積極保護扶持,其中設立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引導成立社會化服務機構也是各國的普遍做法。
1. 美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從 20 世紀 40 年代開始,美國就開始設立扶持中小企業的官方機構,包括隸屬國會的中小企業委員會、隸屬白宮的總統中小企業會議以及隸屬聯邦政府的中小企業管理局 SBA ,這其中尤以中小企業管理局起著核心作用。SBA 的重要職能之一是負責為中小企業提供一系列融資服務,擁有總額逾 450 億美元的商業貸款、貸款擔保和風險投資以及 50 億美元的賑災貸款額度,幫助小企業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目前,SBA 在全美設立了近百個區域和地區性直屬辦公室,管理、聯絡著一個遍佈全國各個角落、各個領域支援中小企業融資的網路系統。這個旨在支援中小企業的系統包括: 開發公司計劃,向州和地方開發公司提供專項融資,使它們能夠向當地中小企業進行長期的固定資產融資; 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是惟一由聯邦政府資助的風險投資公司,負責為中小企業的增長、擴張提供產權資本和長期的債務融資; 中小企業研究所計劃,由 520 所大學聯合舉辦,為中小企業提供具體的管理諮詢。
2. 日本的中小企業廳。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為基礎、民間社團為補充的中小企業行政管理和服務機構。創立於 1948 年的中小企業廳 SMEA 是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業的最高專門行政機構,其職能之一是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資金困難、調查和指導企業經營管理。中小企業廳負責制定面向全國的中小企業政策,政策的實施由其下屬的中小企業基盤整備機構和政府系統的金融機構來具體負責。日本中小企業基盤整備機構在全日本設立了 9個分部、8 個事務所、3 個開發所,這些都被稱作“中小企業支援中心”,企業在經營中遇到的問題都可以向這裡的專家諮詢。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援主要是通過專門設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國家金融公庫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機構來實現的,這些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較為優惠的信貸資金。
3. 德國的中小企業局。德國專門負責中小企業管理事務的中小企業局隸屬經濟技術部,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中小企業局下設融資處,具體包括私人銀行聯合協作室、監督復興銀行業務室、融資政策室和協調調查室,同時與州政府一起提供“改善地區經濟結構”的投資鼓勵資金。此外,還有非政府性質的中小企業協會、聯合會等行業自我管理機構,主要任務是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協助政府監督各項計劃的實行,或代表中小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對話等。
三 營造融資環境
形成有效競爭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問題的基礎,從國外經驗看,這一體系主要有以下幾部分組成: 政策性金融機構,信用擔保體系下的民間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貸款,政府與民間共同組成的風險投資公司,中小企業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發行與流通。
1. 美國以直接融資為主的模式。除了設立專門的政府部門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幫助以外,美國的融資模式以自由市場經濟為基礎,鼓勵創業投資和直接融資,一方面引入民間風險投資公司,另一方面大力發展創業板市場,降低證券市場準入門檻,幫助中小企業上市。美國健全和規範的融資體制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便利,美國證券融資可佔到企業外部融資的 55% 以上。除證券主機板市場外,還有創業板市場和櫃檯市場,創業板市場大多是新興和成長的公司,上市標準低於主機板市場; 櫃檯交易市場的上市條件更為寬鬆,為中小企業提供了直接融資的渠道。在這種融資模式下,對企業治理結構真正施加影響和監督的是外部股票市場,因此與此相適應的是外部市場監督型治理結構。強大的股東監督和股票市場監督,使企業治理結構中各方的制衡關係較為平衡,企業經營透明度大,各種投機行為能得到比較有效的制約,股東權益可以得到較好的保障。
2. 日本的多渠道融資模式。與美國不同的是,為改善中小企業融資,日本構建了專門的中小企業金融體系,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實施,形成了政策性金融與民間金融相結合的多渠道融資模式。一是設立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政府金融機構。日本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幫助以政策性融資機構為主,日本政府分別設立了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國家金融公庫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機構。這些公庫由財政撥款或由財政擔保發債籌集款項,為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長期發展資金。二是利用民間金融機構,政府進行政策性引導。除政府金融機構外,民間金融機構是中小企業獲得資金的重要來源。日本的民間金融機構有 2000 多家,包括第二地方銀行、信用公庫及其聯合會、勞動公庫及其聯合會,佔全部民間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總數的 40%以上,主要給其會員中小企業和所在地中小企業提供貸款。這些民間金融機構在向中小企業融資時,得到了政府金融機構多方面的支援。三是扶持成立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日本的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類似於美國的風險投資公司,專門向中小企業注入資本金,區別在於日本的這些公司由政府、民間機構、地方公共團體共同出資,政府在其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四是由政府牽頭建立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全方位為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問題。在日本,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信用擔保制度也很健全。由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共同出資建立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是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第一級機構; 日本官方設有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擔保的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為貸款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支援,增加其資金來源,擴大其擔保數量,是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第二級機構。此外,民間還設有 52 個信貸擔保公司,主要職能是負責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擔保申請的資信評估、處理和批准工作,它們共同致力於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擔保服務。
3. 德國的多層次融資模式。德國政府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建立不同階段的多層次、全方位的融資體系。具體措施: 在創業階段,政府對中小企業創業實施稅收減免和適當的財政支援,並牽頭聯手商業銀行成立非盈利性的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 在發展階段,以間接融資為主,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業銀行,專門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併為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引導扶持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發展,擴大中小企業融資範圍,發展企業間的互助合作擔保貸款制度; 在成熟階段,鼓勵中小企業以市場化融資為主,尤其是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包括髮行股票、企業債券等。
四 財稅政策傾斜
為支援中小企業融資,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積極的財政和稅收政策。主要方式: 一是直接財政資助,通過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財政預算,給予中小企業就業、出口、創業補貼; 二是給予稅收優惠,通過降低稅率、稅收減免、提高稅收起徵點和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增強中小企業的資金積累能力。
1. 美國。美國對小企業有多種稅收優惠,如減少對企業新投資的稅收; 降低公司所得稅率; 推行加速折舊; 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 企業科研經費增長額稅收抵免等。這些稅收優惠都是依據國會通過的相關法案實施的。此外,美國地方政府對小企業也有多種稅收優惠,如加州對企業內科技發明專案稅收優惠 11%,基礎研究專案稅收優惠 24%,科技發展專案添置裝置可得到 6%的稅收優惠。
2. 日本。日本中央財政每年的中小企業對策預算約佔整個中央財政的 0. 25%。日本 2004 年修改稅制,為促進中小企業順利繼承事業,減輕中小企業對本公司股票的繼承稅; 減輕對轉讓非上市股票的徵稅,稅率由 26% 降至 20%; 延長虧損企業納稅金額的扣除年限; 小企業購買機械裝置,可從納稅額中扣除購買價格 7%,或實施 30%的特別折舊制度。
3. 德國。德國政府給予中小企業的財政援助形式有投資補貼,給中小企業低息貸款,政府在中小企業需要貸款時充當擔保人,提供如何獲得資金的諮詢。德國政府將每年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列入年初的財政預算,聯邦議會直接討論審查通過後,由部門組織實施。在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全部資金中,政府的財政預算資金佔 70%。政府通常不直接向中小企業提供財政補貼,而是通過各類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渠道和融資服務來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五 鼓勵創新
1. 美國。在美國,中小企業是國家自主創新的主體。中小企業由於面臨的競爭壓力大,因此創新求存的動力也大,同時其組織結構安排靈活富有彈性,在創新效率和週期上明顯優於大企業。1982年,美國通過了《小企業創新發展法》,並以此制定了中小企業創新科研計劃,鼓勵中小企業挖掘自身技術潛力,為創新技術、產品和服務的起步與研發階段提供資金支援,並鼓勵其創新市場化。美國政府後來又制定了由能源部、衛生部、宇航局和全國科學基金會等參與的小企業技術引進計劃,該計劃主要是促進中小企業同高校、科研機構及政府資助的研發中心等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建立合作伙伴關係,並鼓勵兩者組建合資企業以幫助那些沒有獨立研究機構的中小企業。
2. 日本。日本政府在其經濟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旨在以立法的形式來規範和保障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如為解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問題,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規定: 為中小企業購置裝置和中小企業協同組合修建共同設施等提供長期無息貸款; 對於從事技術開發的中小企業提供低息貸款,並減免應交稅金; 對研究開發型中小企業給予特別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免法人稅和所得稅。同時重視科技人才的培養,從學校教育和在職培訓兩方面加強培養科技人才,同時利用大企業退休人員對中小企業實施人才培訓計劃。
3. 德國。德國政府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企業積極進行研發和創新活動,並採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創新方面的競爭力。中小企業創新核心專案 ZIM 是德政府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最主要的措施,覆蓋範圍最廣。該專案由以往多個促進專案整合而來,旨在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科研活動,並與其他企業和科研機構開展合作。通過合作,中小企業可以增強企業科研實力,也有利於科技知識和研究成果更快向生產領域傳遞,轉化為產品推向市場。ZIM 專案為企業間和企業與科研機構間合作開展的科研創新專案提供資助,科研內容不受技術領域限制。除合作形式外,首次進行科研活動的企業以及科研活動停止 5 年後再次啟動的企業也可獲得資助。資助金額方面,企業可獲得自身對該科研專案投入的 35%至 50%,而科研機構最高可獲得出資額的 100%。
二、發達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一 充分認識中小企業的地位和作用
事實證明,中小企業在擴大就業、推動技術創新和增強經濟活力等方面作用顯著,因此發達國家政府一直以來對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都極為重視。我國的中小企業絕大部分屬於非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從“允許存在”到“必要補充”,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進而到“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援、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地位和作用的認識有了質的變化。但由於規模小、贏利能力低、市場影響力弱等原因,中小企業在市場交往中一直以來得不到政府和其他經濟主體的尊重和認可,這使得中小企業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境艱難。如我國中小型生產企業作為配套商在和大企業開展貿易往來時,拖欠貨款現象十分嚴重; 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活動中,大企業往往成為政府的座上賓,獲得各種優厚待遇和便利,而更務實的中小企業往往處處受到限制和冷落。尤其是 2007 年以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負面影響的持續和逐步加深,我國中小企業中依賴出口、缺少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品牌、勞動密集型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少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大量農民工失業返鄉,使國民經濟下行壓力增大。所以對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扶持首先更應該體現在整個社會氛圍的塑造上。
二 政府服務是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堅實基礎
在發達國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無一例外成為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巨大保障。從政府立法,到專門行政管理機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設立,再到社會信用擔保體系的構建; 從資訊諮詢、人才培訓,到資金融通、技術支援,再到財稅優惠、創新獎勵,以政府為主導建立了多層次、全方位的服務體系,增強了中小企業發展的信心和市場競爭力。比如美國成立了 900 多箇中小企業發展中心,遍佈各大中小城市,大學裡還建立了中小企業發展資訊網路,在職經理、退休經理、科技人員也被組織成為服務團,這些機構、團隊都免費向中小企業提供最廣泛的資訊和資料服務。
三 金融支援是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
世界各國中小企業發展遇到的普遍問題就是資金難題,由於自身規模、信譽、管理水平等限制,中小企業籌集資金困難重重,而資金又是企業發展中不可缺少的資源。當今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證明,金融支援對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儘管各個國家在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援中的強度不一樣,但其認識和信念是相同的。美國較早建立了以國家擔保為主的比較完善的中小企業金融支援體系,以援助貸款和風險投資的方式,為中小企業的創立與發展提供融資和管理支援。日本和德國的中小企業金融支援中較強體現了國家資本主義的特點,在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比美國更具體。
四 創新是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靈魂
從工業發達國家科技創新及其產業化的普遍經驗看,企業是科技創新的主體,多數的技術研發中心建在企業,科技隊伍的主體集中在企業。以胡錦濤同志為的黨中央提出科學發展觀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模式正在經歷一次大的調整和變革,經濟的增長必須要轉變到依靠科技,走科技集約型之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是我國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研體制改革,有利於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利於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稅收收入給國家的貢獻佔 50%,資本面的貢獻額佔 60%,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佔整個創新的80%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的創新企業對國民經濟是一個重要的推動力量,支援科技型創新企業的發展,不僅關係到國民經濟的健康執行,而且也關係到我們國家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戰略。美國頒佈了《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制定了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計劃 SBIR ,設立了“中小企業研究基金”,以中小企業為載體將科技創新落到了實處。目前,中小企業的發明創新佔總數的一半以上,人均發明創造是大企業的 2 倍。
五 集中發展是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科學路徑
縱觀全世界的經濟發展不難看出,產業叢集和產業集聚已成為世界上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選擇。產業叢集也可稱為“蟻群經濟”,在經濟學上也把產業叢集稱為“集聚性經濟”,某一產業領域內相互關聯的企業及其支撐體系在一定區域內大量集聚,形成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群,通過分工協作優勢互補作用,實現產業鏈的完善和聚合,發揮地區聚集效應和科技的外溢效應,從而增強中小企業的市場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內外有名的產業集聚地區———矽谷是美國的 IT 產業集聚基地,美國新經濟和 IT產業集聚在這一地區,形成了 IT 產業的研發創意、生產銷售和配套服務的產業體系; 底特律是美國汽車產業高度集聚的基地,美國著名的轎車品牌如福特、克萊斯勒、通用等都在這裡實現了研發、生產與組裝; 義大利的馬爾凱已成為國際著名的皮鞋設計製造產業集聚基地,生產的優質皮鞋遠銷世界各地;葡萄牙的波爾圖則是著名的葡萄酒產業基地; 而法國的巴黎已成為服裝、香水、珠寶飾品等產業集聚地和世界的展示櫥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