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論文
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並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察學和犯罪學等學科的有關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論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全文如下:
【摘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經濟法治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在我國有了初步的需求與發展。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作為專家證人制度中的一種特殊型別,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會計、審計等相關知識的法務會計專業人員在開庭審理前和審理過程中對所涉法務會計專業問題進行證據諮詢解釋和損失計量的訴訟活動。本文在對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內涵進行界定和分析的基礎上,嘗試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構想,以期更好的解決經濟糾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良好執行。
【關鍵詞】 法務會計 專家證人 制度 鑑定人 證據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良好的市場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加以維繫。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專業分工更為明確,各類複雜的經濟訴訟不斷湧現,社會迫切需要法務會計這一新的交叉科學來消除會計和法律之間的壁壘,將會計、審計分析與法律判斷融為一體。同時從我國的訴訟實踐角度來看,庭審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質證階段需要法官對訴訟中的各類證據做出分析和認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類專業知識,在這種矛盾的情況下,對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需求顯得尤為突出。正如弗蘭西斯·威爾曼所說,“我們已經不再可能通曉萬物,但是我們需要對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時又能專精於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來越多的專家證人。在專業分工的時代裡,我們需要專家來幫助陪審團對於一般人不甚瞭解的事物進行審查。”①本文試從其內涵、必要性和具體制度設計的視角,結合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進行研究,以期使法務會計專家證人更好的承擔固有的職責,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內涵分析
專家證人制度作為英美法系原本所特有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指由一方當事人委託的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就某些專門性問題在法庭上運用專業知識發表意見作出推論或結論的一項法律活動。
早在十四世紀,英國就確立了專家證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地位,不過當時的專家證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現,而且由法庭指定。在十八世紀以後,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對專家證人的需求越來越廣泛,單純的法庭指定的方式已經不能滿足訴訟制度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需要,由當事人聘請專家證人這種方式在英美法系國家產生並不斷髮展。對專家證人制度的內涵,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在第702條做出規定,“如果科學的、技術的或其他專門知識能夠有助於事實審理者理解證據或確定爭執的事實,那些由於他的專門知識、技巧、經驗、教訓或教育而具備專家資格的證人得以意見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證”。
我國目前民事訴訟中實行的不再是單純的鑑定人制度,而是將鑑定人制度和專家證人制度的加以融合。其依據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一條關於專家輔助人的規定。②關於專家證人制度的內涵,我國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就某些專門性問題在法庭上運用專業知識發表意見,做出某種結論的一項法律活動”③。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作為專家證人制度中的一種特殊型別,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會計、審計等相關知識的法務會計專業人員在開庭審理前和審理過程中對所涉法務會計專業問題進行證據諮詢和損失計量的訴訟活動。
法務會計專家證人與普通證人不同,最明顯的區別在於其所提供的證言的性質上。普通證人只能基於其目擊或者觀察所得,對發生的事件做出一種感性的判斷,而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可以超越他們的感性來作證,依據其掌握的法務會計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對所涉案件做出理性和科學的判斷。其基本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專業性。
專業性是指作為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其在法務會計領域必須具有豐富的會計、審計、法律等專業知識和熟練的技能與經驗,這種專業水平應達到能夠對訴訟中涉及法務會計的特定事項進行科學分析、判斷的要求。
第二,非裁判性。
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以專家報告的形式為當事人提供專業諮詢或者協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但不能對案件事實直接進行裁決,對法律問題作出決定性的判斷。專家報告只是案件證據中的一種,其是否具有證明力及證明力的大小必須經法庭審理才能確認。
第三,嚴格限制性。
在訴訟過程中,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適用不是無限的,具有嚴格的法律限制性。其體現在三個層面:首先,在訴訟中只有出現合理必要的情形時才適用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
例如,英國專家證人指南第8條中明確規定:“民事訴訟基本目標和相適應原則要求,當事人在爭議的任何階段,皆有義務限制專家的指定於如下需要專業知識的事項:
1界定並就當事人之間的係爭點達成一致;
2協助評價案件法律責任的是非曲直;
3幫助明確或評估爭議損害賠償金額;
4明確案件可能儘早和解和公平救濟的基礎。”其次,在簡易程式的案件中,不適用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往往情節簡單,事實清楚,涉及到的會計專業問題並不複雜,因而不必聘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最後,法務會計專家證人有法定的數量限制。如加拿大證據法第8條規定,“在任何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控方或辯方或任何當事人有權依法傳喚專家證人提供意見證據,但未經法院或主審法官許可的,各方傳喚的專家證人不得超過5名”。
第四,依賴性。在英美法系各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一般是由當事人自己聘請的,並由當事人支付其費用。我國也是如此,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由此可見,作為當事人訴訟武器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其往往根據當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術性問題提出意見。它與當事人形成某種利害關係,在作證時帶有某種傾向性不可避免。
第五,公正性。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使命在於運用法務會計專業知識為法院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服務。雖然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具有某種程度的依賴性,但是公正性卻是其本質特點。一方面,英美法系國家對抗性的訴訟體制,要求專家在審判開始前必須公開專家證據,並要接受相關者的質詢。因此,法務會計專家證據受到了嚴密的批判性審查,這至少形成了對不負責任的專家證言的威懾機制。另一方面,大多數法務會計專家證人不像普通證人一般只作證一次,他們的行為具有反覆性,對其而言,樹立並維持良好的信譽至關重要。虛假的法務會計專家證言極有可能對其職業生涯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壞,其經濟收入也無法保障。因此,從現代意義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應該有所謂原告的專家或者被告的專家,法務會計專家是法院的專家,獨立於委託當事人,專家應尊重客觀事實和科學規律,公正無私。
[1]
二、設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必要性
在訴訟機制非常完備、專家證人已適用多年的美國,威爾曼仍有如下的結論,“在美國憲法所規定的法院裡,我敢說在半數的案子裡,專家證人所提的證據對陪審團的公正審判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何面對這些證人,也益顯重要。” [2] 具體到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地位也是如此。筆者試從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本身和我國現存鑑定制度的缺陷兩個方面著手,分析設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與社會分工發展的需求。
法務會計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其目的是通過法務調查獲取有關會計證據資料,並以委託人或法庭能接受和理解的形式給予陳述或解釋,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法務會計的核心問題是研究如何為解決有關法律問題時提供有用的證據資訊。在法務會計所涉及的諸多經濟訴訟活動中,許多問題都涉及到專業性極強的會計與財務問題,但法官和代理訴訟活動的律師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擁有完備的會計和審計的專業背景。他們迫切需要法務會計專家幫助查明有關事項的因果關係,提供給法官、檢察官、當事人等各方所能理解的通俗有效的資訊,使法官充分了解爭議的專業問題,進而解決複雜的經濟糾紛。因此,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建立是一種不可抗拒的潮流。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鑑定結論是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
鑑定人制度一直是我國鑑定制度的主體,但單一的鑑定人制度由於體制上的種種缺憾使其自身存在著諸多無法克服的弊端,這使得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目前立法只對鑑定作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3] 缺乏對鑑定人的資格、責任等具體規定。這種立法狀況使得整個鑑定制度體系良莠不齊,十分混亂。其次,鑑定機構重疊,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由於我國有關鑑定的許多具體規定是由國家各部門分別制定的,這種內部性使得部門規定難以得到其他部門的承認。就法院本身而言,各級人民法院都設有鑑定部門,負責本法院的有關技術鑑定,但可信性和權威性不足。同時,鑑定市場不發達,有的案件鑑定部門只有一個,業務量大,怠於鑑定;有的案件查詢並確定鑑定部門非常困難,鑑定部門缺失。再次,鑑定人員由法官直接選任,往往只有一個,無需出庭質證幾成慣例。
這些因素綜合起來使得鑑定結論無法經過當事人的充分質證,法官進而無法判斷鑑定依據的事實是否可靠以及鑑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學,不能有效地發現鑑定中存在的問題。法官片面的採納鑑定結論,會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形成威脅。最後,鑑定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案件得出的鑑定結論大相徑庭的現象非常普遍,使鑑定制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故意做出錯誤鑑定或過失做出明顯錯誤鑑定的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幾乎不被追究責任,這種只享有權利不承擔責任的鑑定機制必然影響這一機制作用得發揮,也容易產生鑑定腐敗。正是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我國鑑定人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近年來,不少學者把改革的方向放在專家證人制度上,期望通過借鑑該制度中的精華來改善我國鑑定制度混亂無序的狀態。《最高人民法院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專家輔助人地位的確立無疑是上述改革理論的具體體現。希望在不根本改變現有的鑑定體系的情形下,汲取兩大法系鑑定制度的優勢,趨利弊害。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只用一條司法解釋而非立法的方式對專家輔助人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對當事人委託的“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做出了肯定。
但對實行中的細節問題,如專家輔助人資格的認定等等都沒有涉及,這種權宜之計的做法會使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運用陷入無序狀態,阻礙這一制度積極作用的發揮,也無法真正使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盡其效用,因而從立法上建立規範完整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十分必要。它順應了我國建立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需要,對克服現行鑑定體制中存在的?a href='//' target='_blank'>種植蛔悖?植狗ü僭詵ㄎ窕峒譜ㄒ抵?渡系娜畢藎?鎦?ü偌笆薄⒄?返亟餼靄訃?罄碇杏齙降鬧釗緇峒普四俊⑿榧儷率鏊鶚У募屏康茸ㄒ敵暈侍猓?迪炙痙ü??臀?さ筆氯撕戲ㄈㄒ婢哂兄匾?庖濉?br />
三、建立我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具體構想
一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資格認證制度
所謂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資格是指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在分析案件事實方面所具有的能夠向法官提供權威的意見,為法庭認定事實提供正確依據的能力。法務會計專家證人一般由註冊法務會計師擔任,依據其豐富的財務會計經驗,對有關的商業交易以及相應的會計記錄進行科學解釋,並提出自己的意見。為了統一規範的認定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資格,建立嚴格的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制度勢在必行。
筆者認為,認證的標準應該包括以下幾點:
1具有較高的教育程度。法務會計專家證人須為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2具有註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證書。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註冊法務會計師的考試系統。我們建議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內設立註冊法務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並設立“中國註冊法務會計師”認證制度,要求有一定工作經驗的資深註冊會計師通過參加專門強化培訓後通過考試取得“中國註冊法務會計師”的資格。
3具有從事法務會計領域的實踐經驗。法務會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單純掌握書本知識無法解決訴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複雜問題,因而筆者認為應該要求法務會計專家證人至少具有3~5的法務會計工作經驗。
4具有良好的法務會計執業品行,能夠公正、獨立的履行專家證人的職責。
為了便於當事人能夠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合格的專家證人,我國有必要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庫。將通過上述資格認證制度的人員的名單和詳細資訊刊登在專門的法務會計網站上,並且可以將其制定成冊,分別置於法院、律師事務所及其它合適的公共場所,以便當事人隨時獲取。同時為了確保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質量,有必要實行年檢制度,每年定期進行審查,將不適格的專家及時從專家庫中刪除,將新的合格的專家及時補充進來,確保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
在訴訟過程中,主審法官應對法務會計專家證人資格進行進一步的考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先提交該專家的名單和資格認證書,並且對其自身條件做出說明,法官認為該條件確實符合專家證人要求,沒有妨礙公正性的情形即可認定其專家證人資格,准許其出庭作證。法官一般從如下幾個方面對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是否具備案件所要求的法務會計專業知識;是否知悉專家證人的法律職責;是否與當事人存在某種利害關係,妨礙作證;是否遵守法院的相關規定,確保充足的時間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及時按照法官的要求完成專家工作的內容等。
二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適用範圍
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應當包括所有需要運用會計與財務知識、審計與調查技術處理涉及的法律問題,外延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等在內的幾乎所有法律部門。結合法務會計發展的情況,其適用範圍可以具體到財務欺詐計算機與網路欺詐、保險索賠欺詐、洗錢、內部僱員舞弊、商業糾紛、破產欺詐、藏匿資產追蹤、股東糾紛、婚姻財產糾紛、複雜商業訴訟案中的會計問題、職業過失、稅務問題、智慧財產權保護、利益衝突、銀行貸款欺詐、許可證管理、祕密佣金與回扣、抵押品檢查、建築合同糾紛,財務證據調查與分析內部控制制度、個人與公司背景、專利與版權保護、股票代理商欺詐、股價操縱、環境破壞、特許權糾紛、捐贈與慕款驗證、招投標欺詐、投資欺詐、假冒商品、與投資人有關的欺詐等 [1] 。
三 法務會計專家證人作證的基本程式
在該制度的適用過程中,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角色可以分解為庭審前作證和庭審中作證兩個部分。為了使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能夠良好的執行,從立法上需要對專家證人作證的基本程式進行明確規定。
在庭審前,法務會計專家證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給當事人提供專業性的諮詢,通過自己的努力盡可能多的瞭解對方的情況,發現對方的弱點,弱化對方。在這裡有必要賦予法務會計專家證人一定的調查權,使之能夠揭露一般審計無法發現的涉及會計與財務問題的欺詐與舞弊,查清涉及會計與財務問題的經濟犯罪事實。
在庭審過程中,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向法庭作證,應當按照如下程式進行:首先,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向法庭作證是基於當事人的委託,而不是法官的聘請,這在我國司法解釋中已經有明確規定。從這個角度可以看出專家證人與鑑定人的區別。鑑定人主要由法院委託,其出具的鑑定意見在法庭上作為獨立的證據使用。而專家證人是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託,向法官證明該方當事人主張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或者對方當事人主張的非真實性。
其次,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經法官審查合格後,應該出庭作證,不能僅僅提供書面的專家報告。最後,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對其做出的證言應當面接受相關訴訟參與人的質證。一方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提出專家證據後,准許對方當事人、律師或法務會計專家證人針對專家證據的內容,提出自己的意見。例如,在安然公司的訴訟中,雙方包括法務會計在內的專家證人,圍繞是否有做假賬的行為和披露虛假資訊行為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而這些事實的認定對於整個案件的成敗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雖然我國的訴訟過程中沒有實行英美法系國家的交叉詢問制度,但是這一程式是必須的,惟此才能使法官對法務會計專家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作出判斷,充分發揮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功能。
四對法務會計專家證言的基本要求
對法務會計專家證言的基本要求可以細分為實質和形式兩個方面。從實質方面,專家證言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案件中涉及法務會計專業問題的證據材料進行研究並形成專家報告,該報告的作用在於將法官難以理解的證據材料轉化為易於使非專業人士易於理解和接受的專家意見,從而幫助法官正確的審理案件;二是在現代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訴訟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專業性極強的專業術語或者行業規則,而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對這些專業術語及行業規則的具體含義提出不同的意見,因此正確認定這些專業術語及行業規則的具體含義對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意義。此時法務會計專家證人需要對這些規則和術語進行解釋,以使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斷。從形式方面,法務會計專家證言需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具有嚴格的格式性。其目的在於,限制當事人為了案情需要隨意請求法務會計專家證人改變其證言,強化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法律責任感。
四、結論
根據上述論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是指具有法律、會計、審計等相關知識的法務會計專業人員在開庭審理前和審理過程中對所涉法務會計專業問題進行證據諮詢和損失計量的訴訟活動。
2.專家證人制度起源於普通法系,與我國的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根據現代經濟的發展和現代訴訟改革的趨勢,在我國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3.我國應該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資格認證制度,會計專家證人應該在“中國註冊法務會計師”中遴選。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內設立註冊法務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並設立“中國註冊法務會計師”認證制度,要求有一定工作經驗的資深註冊會計師通過參加專門強化培訓後通過考試取得“中國註冊法務會計師”的資格。
4. 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應當包括所有需要運用會計與財務知識、審計與調查技術處理涉及的法律問題,外延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等在內的幾乎所有法律部門。
5.法務會計專家證人的角色可以分解為庭審前作證和庭審中作證兩個部分。
6. 法務會計專家證言的基本要求可以細分為實質和形式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