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規章制度範文

  教代會是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形式,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教代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執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絡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印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職工代表大會是幼兒園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法定基本形式。為使職代會職權落到實處,特制定如下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2、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工會組織、五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學校行政提議,可以增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次數。

  3、職工代表大會屆期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屆期同步,屆期期滿應當按時換屆。幼兒園進行重大改制、改組等,職代會可以提前進行換屆。

  4、職代會代表以班組或科室為選區,由職工直接產生。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大會出現缺員時由原選區及時選舉遞補。

  5、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6、職工代表大會就會議議程、學校工作報告等作出決議,可以採用舉手方式進行表決;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係的重要事項作出決議,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7、職代會的主要任務和基本職責是:聽取學校工作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工資分配、保險福利、安全工作、休息休假、崗位責任制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的方案、規章和措施;檢查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以及法律法規定的其他任務和職責。

  8、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研究處理職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9、單位領導應當支援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責。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責範圍內的重要事項,應當主動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責範圍內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學校應當認真落實,沒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或廢止。

  10、認真落實向上級工會彙報制度,即職代會召開情況報告制度。

  教代會規章制度範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貴州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遵義市第三十三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援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幹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到期再選產生。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辦公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候選人當選須獲全校教職工投票產生。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貴州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並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絡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學校校長、支部書記為列席代表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佈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工會組長1名。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小組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徵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4、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5、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遵義市第三十三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