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規章制度優秀範文
教代會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更好地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組織,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教代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更好地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推進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工業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應當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與教職工之間的利益關係。
第五條 學校黨委是教代會的領導機構。學校黨委應當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按照有關法規幫助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學校行政是教代會的保障機構。學校行政應當支援保障教代會行使各項職權,應當將教代會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依法行使管理、指揮和決策的職權,動員和組織教職工以主人翁姿態做好學校各項工作。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與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有關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科學研究、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審計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合理吸收採納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對未吸收採納的意見和建議作出說明。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代表人數一般佔全體教職工總數的6%-10%。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以二級工會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人數少的單位可聯合組成代表團,並推選出團長。代表團團長負責組織會議期間討論,提案收集、初審,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等工作。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民主黨派和具有高階職稱的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第十二條 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選舉單位,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代會代表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與教代會的屆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各選舉單位根據代表選舉方案,對代表候選人名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各選舉單位將選舉結果報告學校工會。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條件和代表結構比例,其當選是否符合規定程式。代表經資格審查確認有效後,予以公佈。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替補制。代表若調離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資格自動失效,缺額由所在單位另行補選。補選代表條件和程式與選舉代表一致。?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在校內變動工作崗位,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編入所在單位代表團。
第**條 教代會代表連續兩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即行停止。教代會代表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取消其代表資格。
第十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充分享有發表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權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有權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單位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單位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二十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代表義務,按時參加教代會會議,確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會請假。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辦的任務;
三為人正派,辦事公正,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單位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是學校的在職幹部和教職工,也可以是學校退離休幹部和教職工。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學校工會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方面協商提名,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審議確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代會,支援教代會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到重大事項,經學校黨委、學校行政、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在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時,應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作出決議。
第二**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教代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可以由被選舉為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學校領導和學校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執行委員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方可宣佈召開。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教代會在與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領導、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建議名單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報學校黨委批准,並在教代會預備會上通過。主席團設祕書長一名,副祕書長一至兩名。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方案的審議意見;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一般可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教育教學工作委員會、幹部評議與監督工作委員會和權益保障工作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成員一般應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第三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和有關提案的落實。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學校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由若干委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三十三條 條件具備的二級單位,以二級工會為單位建立二級單位教代會及教代會制度,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在所在單位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
第五章 教代會的籌備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由黨、政、工負責人組成,下設若干專門工作小組,負責教代會的籌備工作。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換屆時,學校工會擬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組織選舉代表,提出大會議程、日程草案,起草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方案。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建議名單,提出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
第三十六條 徵集提案,一般為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提案要求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展,突出教學、科研、管理、教職工隊伍建設和民生工程以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提案應當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議兩人以上附議,也可由代表團集體提出。提案徵集結束後,由提案工作委員會進行登記、分類、並審查立案。
立案的原則是:
一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
二具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
三符合規定程式和提案要求。
第三十七條 學校工作報告和其他需提交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的檔案,在會前印發給教代會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第三**條 學校工會負責製作會議的有關選票;擬定經費預算方案;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祕書長人選建議名單;確定代表團的劃分。
第三十九條 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向學校黨委彙報籌備情況,擬定召開教代會的通知,由學校黨委發文。學校工會同時將會議召開的方案於會前向上一級工會報告。
第六章 教代會預備會議
第四十條 教代會的預備會議由籌備領導小組主持,教代會代表參加。
主要議程:
一聽取本次教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聽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
三通過教代會議程;
四通過大會主席團、主席團執行主席和祕書長名單;
五通過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方案。
六通過、決定大會其它事項。
第四十一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表決一般採取舉手方式。
第七章 教代會正式會議
第四十二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
一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
二聽取和審議學校工會工作報告、提案工作報告以及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年度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
三審議學校提出的按規定需提交教代會討論的改革方案、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四以代表團為單位,就會議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各代表團團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彙報;
五主席團綜合各代表團意見後,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並向大會作出說明;
六進行大會選舉或對決議,決定及有關方案、條例進行表決,宣佈選舉或表決結果;
七根據需要可安排大會發言;
八對於需要在大會上討論通過的重要方案、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應由負責起草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就制定該方案、條例、規章的指導思想、依據原則進行說明,經代表充分討論、審議、修改後,再提交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教代會要充分發揚民主,保證代表能夠充分發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四十四條 大會祕書組要把會議期間各代表團討論中對學校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進行彙總整理,報學校黨委並分送行政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利改進工作。
第八章 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由學校工會主持。學校工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通過工會委員會、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和教代會專門委員會,全權作好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工會會同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協調各職能部門督辦落實代表提出的提案,開展評選表彰工作。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組織各代表團和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協商處理,並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四十七條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完成學校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需要經過教代會完成的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 建立教代會聽證質詢制度。學校在重大決策前,應召集部分相關代表和有關人員進行聽證,接受質詢,從而更好地吸納合理化建議,實現決策科學化。
第四十九條 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內容包括: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檔案、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教代會代表的提案表及處理結果記錄;教代會聯席會議和各專門委員會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
第九章 工作機構
第五十條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向學校黨委彙報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代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六指導二級單位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學校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規則和《**工業大學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開展工作,在所在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經學校教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
教代會規章制度範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促進學校教代會制度的規範化建設,根據《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工會法》的有關精神,依照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陝西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程式試行》,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西安理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校務公開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第四條學校黨委負責領導教代會工作,為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大力支援教代會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每年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教代會工作。
第五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修訂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學科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校園文化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管理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民主評議幹部,對行政職能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
七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議的落實;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校長應每年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意見。校長和行政職能部門應充分尊重和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積極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接受教代會檢查、評議和監督。
第八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及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學校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以基層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應有廣泛的代表性,全校教職工代表人數佔全校教職工人數的10%左右。其中教師代表不應低於代表總數的 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根據人數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聯合組成代表組,每個代表組推選正、副組長各一人。
教職工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式撤銷、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能模範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
二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對工作認真負責,在教學、科研、生產、管理工作中起骨幹作用;
三密切聯絡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顧全大局,能及時正確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關心學校工作,有一定的民主管理素質和政策水平,並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和奉獻精神,能積極為學校的建設發展以及工會工作提出好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提案和議案,並對提案和議案辦理情況進行監督;
三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教代會組織的對有關部門的工作監督檢查活動;
五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六因無法行使正當民主權利,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及其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的各項工作;
四廣泛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利益,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五條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領導幹部、離退休教職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和特邀代表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六條教代會籌備工作要在黨委領導下,成立由黨、政、工有關部門參加的籌備領導小組。黨委書記或一名副書記任組長,校長或一名副校長和工會主席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
第十七條教代會召開時,大會主席團主持領導會議。主席團成員由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名單,報請學校黨委審查同意後,提交大會預備會表決,得到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當選。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應由學校領導幹部、基層分會主席和各方面教職工代表組成,主席團成員應有廣泛的代表性,教師應占較大比例。
第**條主席團設祕書長一人,由學校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負責主持主席團會議。大會期間,主席團推選三至五人為大會執行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主持召開大會,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二聽取和彙總各代表組對各項議題的稽核意見和建議;三研究大會議題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四主持選舉、主持大會應通過和決定事項的議程;
五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臨時性問題。
第二十條教代會每五年一屆,定期開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表決時,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教代會閉會期間,經學校或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提前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召開代表特別會議;也可召開有教代會代表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校工會委員參加的專項聯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的問題列出,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報請學校黨委同意,並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討論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教代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落實,代表的提案應得到及時妥善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向下屆或本屆代表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全校各部門和全體教職工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應認真執行。
第二十四條教代會根據需要應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人事工作監督委員會、財務工作監督委員會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教代會的領導下和校工會的協調下開展工作。每個工作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員會成員由各代表組分別在本代表組內推選,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教代會表決通過。
專門工作委員會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項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二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的情;
三以及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根據需要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職責是: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代表提案、議案,提出教代會的議題、議程、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祕書長建議名單,組織召開大會;
二組織傳達和貫徹教代會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代表組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開展活動;
三教代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主持召開專項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問題。對關係學校發展和廣大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也可提請召開教代會特別會議,組織代表對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意見;
四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學習和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五指導基層部門工會,組織開好二級教代會教職工大會;
六做好教代會資料的整理、歸檔和管理;
七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教代會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條本規定經**年西安理工大學八屆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實施,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教代會規章制度範例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院民主政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促進學院整體工作。依據《教師法》和教育部、全國教育工會頒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省教育工會頒發的《**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程式》的有關條款,制定此暫行規定。
第二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代會制度的延伸和發展,是數學與統計學院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廣大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
第三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行使職權開展工作,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學院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促進學院的改革發展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院長工作報告和院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學院財務工作報告和工會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院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院的崗位聘任制、業績津貼方案、職稱評定方案、考核獎懲辦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在院黨委安排部署下,評議、監督領導幹部,積極推進院、系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援院長、書記的正確決策和領導,教育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努力完成工作任務,行政領導要尊重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認真執行和辦理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代表提案。
第七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4年為一屆,每年召開一次,每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大會決議須徵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規模和代表人數的比例,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並保證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
第九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必須緊密結合學院的中心工作和群眾關注的問題。
第十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和奉獻精神,辦事公道正派,密切聯絡群眾,其產生應按民主程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並按學院系、所組成代表組。
第十一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按規定程式,對學院工作和教代會工作有權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權利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學校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教職工代表應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聽取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接受學院群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數學與統計學學院部門工會承擔全院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做好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徵集提案並負責立案、交辦和督促辦理,促檢查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十三條 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不設主席團?但應成立由學院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其成員必須是正式代表,人數多少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領導小組主持召開教代會。
第十四條 決定召開數學與統計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學院部門工會應向校工會提交書面報告,並在工作上接受校工會的指導。
第十五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其解釋和修改由數學與統計學院黨政聯席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