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發展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但由於長久以來形成、一時難以完全化解的內外部矛盾,農村信用社經營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諸多不利因素。為使農村信用社在改革大潮中,把握機遇,順勢崛起,本人對農村信用社在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創新經營發展,進行了調研。

  一、農村信用社經營已出現轉機 改革以來,農村信用社抓住機遇,藉助銀監局、人民銀行的監督、指導及政府等社會各界的支援、幫助,不斷轉變經營理念、調整經營思路、嚴格內部控制制度、強化風險防範,經營終於走出了低谷,呈現出良性發展的勢頭,存貸款規模不斷加大,股本金大幅增加,不良貸款明顯下降,經濟效益顯著增長。同時,隨著監管力度不斷加強,農村信用社的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範制度也不斷趨於完善;風險意識、經營意識不斷增強;原來那種忽視經濟核算、忽視利潤指標的粗放經營方式和經營理念已初步得到扭轉,可以說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已出現了轉機。

  二、困擾農村信用社發展的深層次矛盾 農村信用社經營出現轉機,決不意味著其未來的發展道路就是平坦的。當前尚有一系列深層次矛盾在困擾著農村信用社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矛盾主要是:

  一資產質量差,不良貸款比率仍偏高。從目前情況看,不良貸款居高不下,仍是制約農村信用社發展的最大“瓶頸”。改革以來,在政府推動下,農村信用社對不良貸款進行了大力清收,幾經努力,存量不良貸款能收的都已收回或活化,未收回的,都是非常難啃的硬骨頭。其原因:一是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中,農民、鄉鎮企業、中小企業居多,這些貸戶本身都是弱勢群體,一旦貸款形成不良,重新盤活的機率就很小,特別是企業轉制過程中形成的不良貸款,收回難度相當大。二是農村信用社目前信貸人員較少,清收隊伍力量薄弱。三是農村信用社獎罰機制不健全,責任追究力度不夠,道德風險未能得到全面控制,致使不良貸款出現前清後增現象。不良貸款的大量存在,使農村信用社賴以生存的收入來源受阻,持續發展能力因此而受到嚴重影響。

  二歷史包袱沉重,風險等級較高。雖然經營形勢式有所好轉,賬面實現了盈餘,但農村信用社歷年虧損掛賬數額和撥備缺口巨大,短時期內難以化解。雖然農村信用社加大化險升級工作力度,制定了發展規劃,但經營效益的提高恰恰與消化歷史包袱、補足撥備兩者矛盾並存,在短時間內不可能真正實現降級升位的同時經營效益大幅增長。

  三資金來源受限,自有資金嚴重不足。一方面,由於農村企業數量少、規模小,加上部分地區存在所有制歧視,農村信用社所吸收的資金主要是農村群眾的零星存款,各項存款中定期存款佔60%以上,資金成本較高。另一方面,農村信用社諸多網點分散、弱小,增資擴股渠道單一、狹窄,資本金嚴重不足,又因目前分紅回報較低,不能滿足入股社員的收益願望,大大影響了股本金的穩定性,且投資股比例低,抗風險能力較弱。 同時,由於縣域資金大量外流,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環境需要進一步改善。由於收縮放款,國有商業銀行的縣級分支機構只得把大量閒置資金上存,再加上郵政儲蓄的吸存就形成了縣域經濟資金大量外流的局面。由於資金大量外流農村信用社的發展不得不嚴重依賴於人行支農再貸款和拆借資金的支援,大大增加了信用社的經營成本。

  四業務種類單一,收入能力較弱。受經營方式的侷限,農村信用社目前經營收入主要依靠貸款利息收入,中間業務發展緩慢。目前,農村信用社中間業務僅有代付教師工資、代付糧食直補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而代付業務基本上沒上中間收入,代理保險又因為農村險種少又不切合農民實際,而發展不順暢。同時,因銀行卡業務推行較晚,與各大專業銀行相比處於競爭弱勢,中間業務收入極度缺乏。因此,發展中間業務,對農村信用社來說,是面臨的一大難題和挑戰。從貸款營銷來看,農村信用社機構設定點多、面廣、線長,業務規模小,而且貸款營銷以小額貸款為主,分散到千家萬戶,經營管理費用大,其庫存現金佔壓,運銷費用開支、資金結算及各項營運成本等均高於其他金融機構,難以形成規模經營效益。

  五規模小,創新能力差,服務水平落後。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範圍通常只覆蓋一個鄉鎮。過小的轄區、偏低的員工素質決定了各信用社乃至信用聯社的創新能力很差,難以適應急劇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因此在防範金融風險、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確定操作規程、引入現代管理技術,乃至加強相互協調和合作等方面,信用社都嚴重依賴外部力量。

  三、藉助改革機遇創新經營發展 農村信用社面對多年積澱所形成的硬負債、軟資產、高風險、低效益的現狀,同時面臨著強手如林的金融競爭,要求得生存並實現發展,只有鼎力革新,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要求,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發展為動力、以創新為手段,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科學、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在同業競爭中搶佔市場,籌資金、防風險、爭效益。

  一 明確重點,夯實基礎抓創新,全力拓寬收入來源。 從目前狀況看,農村信用社作為以農村為主要發展陣地的金融機構,面對發展水平較其他商業銀行仍較低,而且農村經濟欠發達,農民消費意識和信用意識仍較薄弱的現實,業務經營必須要明確重點,在做好主打產品的基礎上,謀求業務創新,增加收入來源。一方面,要力足現實,突出貸款業務。從目前發展水平來看,農村信用社要提高經營水平和能力,關鍵仍是在於貸款營銷的有效性和貸款質量的提高,所以,農村信用社必須把經營重點放在貸款業務上,並突出“三農”貸款投放,做大做強“支農”產品。對“三農”內涵應適當擴大,可在傳統的“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的基礎上擴充套件至涉農企業、涉農經濟組織和為農業、農村經濟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服務區域可擴充套件至縣域的城鄉結合部。以此全面擴大貸款營銷面,提高貸款質量,增加有效收入來源,最終實現階段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創新業務品種,特別是對中間業務,要結合實際,進行開發和嘗試,逐步增加新的收入來源,增強競爭實力。

  二內外結合,大力清收不良貸款,妥善處理“包袱”。 改革以來,雖然在不良貸款清收上探索出很多盤活措施,但不良貸款佔比仍較大,仍是信用社經營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一方面,信用社對這一歷史包袱,需要客觀對待,既要解決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歷史包袱,又要防止把因市場風險和經營管理不善而形成的新風險歸結為歷史包袱。要劃清界限、確定責任人,在繼續加大對責任人貸款追究力度的基礎上,創新措施進行清收活化。另一方面,對歷史以來形成的不良貸款,單靠信用社的力量還不能夠在短期內真正予以活化,要使信用社輕裝上陣,還必須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給予信用社更大的政策支援。國家應儘快制訂減免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的政策,對政策性歷史包袱應由政府負責並承擔,可採取“一次性補償”辦法,解決歷史包袱。

  三強化管理,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信用社統一法人改革成功後,已建立了新的法人治理結構,改變了核算方式,但轉換經營機制並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統一法人後,不僅僅是核算方式的改變,其中也包括利益分配機制、經營考核機制、網點管理機制、資金營運機制等各個方面。這就要求農村信用社儘快適應統一法人體制要求,從轉變思想觀念入手,大力推行客戶經理制和全員營銷制;從集約化經營入手,改進網點管理機制和效益核算機制;從提高資金運用率入手,加強資金營運機制;從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入手,健全用人機制和經營考核機制。通過強化管理水平和能力,促進經營發展。

  四藉助改革,爭取更大的政策支援,建立良好的經營發展環境。 農村信用社的困境必竟是長期以來形成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得了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給了信用社的經營發展帶來了巨大動力和新的希望,但要想保證改革成果,保證信用社真正走上良性發展的快車道,還需要中央銀行加大對信用社的支援力度,把農村信用社作為金融的“弱勢群體”傾注扶持之情。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適當支援:一是再貸款支援。由於農村信用社在同業競爭中勢單力薄,對外部救助的依賴性較強,這種比較劣勢容易導致支付危機,中央銀行需要加大再貸款支援力度,根據農村信用社需要及時給予再貸款支援。二是實行優惠利率,適當提高農村信用社存款準備金利率;三是在現金和開戶上,結合實際取消一些限制性規定;四是在稅收政策上,稅務部門要根據農村信用社服務農戶和農業的特點,繼續降低營業稅率,對資不抵債信用社應免交營業稅,對有歷年掛虧的信用社免交所得稅,待其經營好轉後再恢復徵稅。對信用社依法收貸中以資抵貸的土地使用權、房產裝置等免交交易環節的各種稅賦,對遭受自然災害嚴重的地區,當年適當減免營業稅。五是進一步淨化農村信用環境。要加快社會徵信體系建設,加快建立貸款擔保機構,加大打擊逃廢債務行為的力度,在全社會營造“守信光榮、欠貸可恥”的良好社會信用氛圍,為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農村信用社的主要特點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物件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援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援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

  所有人

  早在50年代,人民銀行在農村的網點就改為了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即農民組成信用合作社,社員出錢組成資本金,社員用錢可以貸款。

  但是這個信用合作社,從來都不是農民自願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辦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資來自國家,農民的出資只佔很少部分。50多年來信用社的體制雖然改了不知道多少次,但“官辦”是一以貫之的。2004年左右,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資金央行就拿了1650億給信用社的虧空買單。所以說信用社的產權並不模糊,它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管理人

  信聯社與單個信用社的關係,就相當於總行與支行的關係。一個縣裡有縣聯社,一開始縣聯社歸農業銀行管;1996年之後又歸人民銀行管;1999年之後人民銀行又逐步組建了地市聯社,縣聯社又歸地市聯社管;2003年之後,人民銀行退出,取消地市聯社,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聯社,省聯社管著縣聯社。

  到此為止,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講,每家縣聯社都相當於一家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內的縣聯社共同入股,組建了省聯社,所以省聯社其實還是縣聯社的“兒子”;從行政角度講,每家縣聯社又都是一個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門,而省聯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門,所以省聯社是縣聯社的“老子”。因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導致經濟上省聯社也成了縣聯社的實際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