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用藥知識

  你對了解的多嗎?下面小編給你整理了,一起來了解吧!

  有哪些?

  一、不合理用藥的表現:

  ***1***有病症未得到治療:病人患有需要進行藥物治療的疾病或症狀,但沒有得到治療,包括得不到藥物和因誤診而未給予需要的藥物。

  ***2***選用藥物不當:指病人存在用藥病症,但選用的藥物不對症,對特殊病人有用藥禁忌或者合併用藥配伍失當等。臨床上,以抗生素藥物的濫用最為嚴重。往往是有了症狀,既不管是否由細菌感染引起,也不管病原菌的種類,一律統統首選強效、廣譜抗生素,而忽視抗生素選用的基本原則,即首選藥物一定考慮細菌對藥物的敏感性。

  ***3***用藥不足:包括劑量太小和療程不足,多發生在因畏懼藥物不良反應,預防用藥,或以為病情減輕過早停藥的情況下。

  ***4***用藥過量或過分:給病人使用了對症的藥物,但劑量過大或者時間過長;給輕症患者用重藥,聯合用藥過多等。

  ***5***不適當的合併用藥:未根據治療需要和藥物特性設計合理的給藥方案,不必要或不適當的使用多種藥物。

  ***6***無適應證用藥:病人並不存在需要進行藥物治療的疾病或不適,醫生安慰性給病人開藥,病人保險性用藥。

  ***7***無必要地使用價格昂貴的藥品:例如單純為了提高醫療單位的經濟收入而給病人開大處方,開價格昂貴的進口藥。

  ***8***給藥時間、間隔、途徑不適當。

  ***9***重複給藥:包括多名醫生給同一病人開相同的藥物,並用含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複方製劑和單方藥物,或者提前續開藥方。總之,凡屬人為因素造成的非安全、有效、經濟、適當的用藥都是不合理用藥。

  二、合理用藥應考慮以下幾方面

  1、製劑的選擇

  同一藥物、同一劑量、不同的製劑會引起不同的藥物效應,這是因為製造工藝不同導致了藥物生物利用度的不同。選擇適宜的製劑也是合理用藥的重要環節。

  2、劑量的選擇

  為保證用藥安全、有效,通常採用最小有效量與達到最大治療作用但尚未引起毒性反應的劑量之間的那一部分劑量作為常用量。臨床所規定的常用量一般是指成人***18~60歲***的平均劑量,但對藥物的反應因人而異。年齡、性別、營養狀況、遺傳因素等對用藥劑量都有影響。小兒所需劑量較小,一般可根據年齡、體重、體表面積按成人劑量折算。老人的藥物可按成人劑量酌減。另外,對於體弱、營養差、肝腎功能不全者用藥量也應相應減少。

  3、給藥途徑的選擇

  不同給藥途徑影響藥物在體內的有效濃度,與療效關係密切。如硫酸鎂注射給藥產生鎮靜作用,而口服給藥則導瀉。各種給藥方法都有其特點,臨床主要根據病人情況和藥物特點來選擇。①口服。是最常用的給藥方法具有方便、經濟、安全等優點,適用於大多數藥物和病人;主要缺點是吸收緩慢而不規則,藥物可刺激胃腸道,在到達全身迴圈之前又可在肝內部分破壞,也不適用於昏迷、嘔吐及嬰幼兒、精神病等病人。②直腸給藥。主要適用於易受胃腸液破壞或口服易引起噁心、嘔吐等少數藥物,如水合氯醛,但使用不便,吸收受限,故不常用。③舌下給藥。只適合於少數用量較小的藥物,如***片劑舌下給藥治療心絞痛,可避免胃腸道酸、鹼、酶的破壞,吸收迅速,奏效快。④注射給藥。具有吸收迅速而完全、療效確實可靠等優點。皮下注射吸收均勻緩慢,藥效持久,但注射藥液量少***1~2毫升***,並能引起區域性疼痛及刺激,故使用受限;因肌肉組織有豐富的血管網,故肌肉注射吸收較皮下為快,藥物的水溶液、混懸液或油製劑均可採用,刺激***物亦宜選用肌注;靜脈注射可使藥物迅速、直接、全部入血漿生效,特別適用於危重病人,但靜脈注射只能使用藥物的水溶液,要求較高,較易發生不良反應,有一定的危險性,故需慎用。⑤吸入法給藥。適用於揮發性或氣體藥物,如吸入性全身麻醉藥。⑥區域性表面給藥。如擦塗、滴眼、噴霧、溼敷等,主要目的是在局部發揮作用。

  4、給藥時間間隔、用藥時間及療程的選擇

  適當的給藥時間間隔是維持血藥濃度穩定、保證藥物無毒而有效的必要條件。給藥時間間隔太長,不能維持有效的血藥濃度;間隔過短可能會使藥物在體內過量,甚至引起中毒。根據藥物在體內的代謝規律,以藥物血漿半衰期為時間間隔恆速恆量給藥,4~6個半衰期後血藥濃度可達穩態。實際應用中,大多數藥物是每日給藥3~4次,只有特殊藥物在特殊情況下才規定特殊的給藥間隔,如洋地黃類藥物。對於一些代謝較快的藥物可由靜脈滴注維持血藥濃度恆定,如去甲腎上腺素、催產素等。對於一些受機體生物節律影響的藥物應按其節律規定用藥時間,如長期使用腎上腺皮質激素,根據激素清晨分泌最高的特點,選定每日清晨給藥以增加療效,減少副作用。

  藥物的服用時間應根據具體藥物而定。易受胃酸影響的藥物應飯前服,如抗酸藥;易對胃腸道有刺激的藥物宜飯後服,如阿司匹林、消炎痛等;而鎮靜催眠藥應睡前服,以利其發揮藥效,適時入睡。

  療程的長短應視病情而定,一般在症狀消失後即可停藥,但慢性疾病需長期用藥者,應根據規定療程給藥,如抗結核藥一般應至少連續應用半年至一年以上。另外,療程長短還應根據藥物毒性大小而定,如抗癌藥物應採用間歇療法給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