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稅收思考論文

  由於股票交易印花稅只在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徵收,稅收徵管系統電算化程度低、稅收徵管軟體版本偏舊資料量偏大等問題使的我國稅收資訊化建設成為當務之急。徵管水平偏低亦造成大量稅款流失。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證券市場稅收思考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證券市場稅收思考

  1.中國證券業稅收制度現狀

  證券稅制是指與證券市場的行為主體或其行為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制度規定。既是對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發行、轉讓、投資、贈與以及繼承等所課徵的各種稅收。我國現行的證券稅制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徵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徵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範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徵的稅。

  中國現行的證券稅制仍屬於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涉及的稅種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稅、外商業所得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這些稅種相互配合,調控著證券交易行為、證券投資收益和證券交易所得。借鑑國外證券稅制的經驗,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設計目的也最終轉化為效率與公平兼顧。我國面臨著經濟一體化與國際稅收競爭的新格局,為了把國際間的流動性資本或經營活動吸引到本國,迫切需要構架完善的稅收制度。更好地規範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2.證券稅制存在的缺陷

  2.1證券稅制設計缺乏經濟效率

  首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過高,影響證券市場發展長遠發展和投資者利益,對稅源有一定程度的損害。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2000年全國印花稅佔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對幼稚產業的發展不利。

  中國股市自建立以來,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長期受到嚴重損害,據有關機構統計,從1995年到2002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收益為14.45%,而市場年風險卻高達32.81%,證券市場收益和風險極不對稱。其次營業稅中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的過戶費、開戶費等,也被計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使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稅稅負高於其他行業。最後,重複課稅極大主要體現在證券所得稅方面,現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規定,直接按其總額課徵20%的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是從其稅後利潤中支付的,這就造成了對股東的股息、紅利的重複課稅。
 

  2.2中國證券稅制法律建設不健全

  首先我國尚未建成完整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體系,一些比較零星的條例和法規僅僅針對證券市場暴露出的問題所採取的適應性措施,如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於個人、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所得的課稅,分別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中作了具體規定,沒有設立專門的稅種。證券資本利得也沒有全部納入徵稅範圍。還沒有針對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所得、證券利得等建立規範的證券稅制,缺乏統一的稅制體系。其次股票交易印花稅名實不符。印花稅是對列舉應稅憑證徵收的,股票不在列舉範圍內,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嚴謹。最後印花稅的調節範圍狹窄。

  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的個人交易股徵稅,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予徵稅;也未把繼承和贈與的有價證券列入調節範圍內,不利於證券市場結構的合理化,範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於對所有證券交易徵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於保證各種型別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最後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論交易額大小、持有時間長短均按同樣的稅率徵稅,使得調控沒有區分度。

  差異化的徵稅範圍也有失公平,只對可流通股交易徵收交易印花稅而對法人股交易、期貨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徵收交易印花稅,使不同型別的證券面臨稅收歧視。雖然中國曾經數次根據股票二級市場的狀況相應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對穩定市場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中國證券稅制稅種相對單一,而且側重在交易環節,對證券交易所得不徵稅,實際上無法起到內在穩定器的作用。

  2.3證券稅收徵管資訊系統建設的落後

  由於股票交易印花稅只在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徵收,稅收徵管系統電算化程度低、稅收徵管軟體版本偏舊資料量偏大等問題使的我國稅收資訊化建設成為當務之急。徵管水平偏低亦造成大量稅款流失。以電子化、無紙化為特徵的證券交易方式,加上鉅額的成交量和劇烈的盈虧變動,使我國落後的稅收徵管手段捉襟見肘。再加上分稅制引起的稅收利益的上繳,使得地方政府對於證券交易稅務稽查的力度不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稅源流失。
 

  3.證券稅制架構建議

  3.1在二級市場開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指對有價證券交易行為徵收的一種行為稅。有價證券包括有:公債、股票、公司債券、票據等。徵稅的標準為有價證券的買賣價格;納稅人為買賣有價證券者,徵稅環節主要是證券的發行或交易環節。目前各國大都在證券的流通市場***二級市場***徵收證券交易稅。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並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

  3.2改進對證劵投資獲得所得的課稅

  在設計證券所得稅稅率時必須實現公平原則,統一投資者間歧視性的所得稅稅率,使各種型別的投資者面對同樣的稅率,為了避免對股東的股息、紅利的重複課稅。消除對股份制企業所有的股東的歧視,讓所有證券投資者面對平等的稅率。這樣更有利於資源的配置與資本結構的優化。

  3.3加大證券業資訊徵管的建設

  加速稅務部門全面實現電算化、網路化、資訊化的程序,提高稅務人員的徵管水平與內在素養,培養一批精通財務、稅務、金融、計算機的複合型人才,升級相關的配套軟體提高資料處理能力。及時準確地掌握證券交易市場內外的各種資訊,提高稅務稽查能力。減少稅款流失。在實踐中不斷提高稅務徵管部門的綜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