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難點研究

  【論文摘要】分稅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稅和營業稅並立的制度,是為了保證地方政府獲得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今天,在地方政府仍然沒有形成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的情況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又將面臨諸多困難,本文將梳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過程中所面臨的地方可用財力減少、如何體現稅收差異優惠、政府間財政體制重構等問題。 
  【論文關鍵詞】增值稅改徵營業稅;財政分權;財政收入 
   
  增值稅作為中國第一大稅種,於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允許所有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新購入裝置所含進項稅額。目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已在醞釀之中,上海改革試點方案已於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其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資訊科技、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和鑑證諮詢。並且規定在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試點行業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並根據增值稅特點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在此之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經過了很長時間的討論。這一決定終於使增值稅改革在政策實踐上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分稅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稅和營業稅並立的制度,原因在於為了保證地方政府獲得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沒有形成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又將如何進行呢?雖然本次試點方案明確規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但這畢竟不是長遠之計,將增值稅推行至全行業,任然面臨著很多難題。 
  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財力減少的問題 
  首先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地方可用財力減少的問題。營業稅改增值稅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歷史遺留問題。在目前的分稅制體制下,營業稅是地方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營業稅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稅收收入不變,地方政府收入也會減少75%。基於現實,中央決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暫時擱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爭議,而優先考慮了增值稅制度變革目標,但這並不是長遠之計,當試點推向全國,或是要進行增值稅立法時,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塵埃落定了,這是增值稅擴圍將要面臨的最大問題。而此時地方將缺乏能提供穩定收入的主體稅種,雖然從理論上,房產稅能擔當地方主體稅種的角色,但我國房產稅尚處於試點階段,短期內難以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推廣,而呼聲很高的資源稅也不足以在全國範圍內擔任地方稅種的龍頭。或者按照現行試點的方案,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那麼理論上也存在地方財力小幅缺口彌補問題,是開徵新的地方稅源,還是加大中央的財政轉移力度,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二、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所要差別規範的各類優惠政策 
  現行營業稅分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九個稅目。那麼,如果這些專案全面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後,是統一按現行的標準稅率17%徵稅,還是另設一檔稅率?如果另設一檔稅率,稅率水平多高合適?從理論上說,增值稅是中性稅,它不會因生產、經營的內容不同而稅負不同,要求的稅率檔次相對要少。而營業稅是行業差別稅率,體現著政府對特定行業的扶持和引導。若要將增值稅的徵稅範圍覆蓋至營業稅領域,則必然面臨這兩種理念的衝突。對此,如何注入產業優惠因子,在擴大徵稅範圍的同時按不同稅率徵收,以體現對不同行業的優惠策略。若進一步分析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特點,則發現企業所得稅的產業導向政策主要集中於優惠領域,而優惠的重點在“創新”和“環保”,比如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公共基礎設施專案,購買研發裝置,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給予優惠;稅率優惠重點則在於小型微利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這些優惠政策具有普適性,但缺乏針對特定行業的優惠、引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