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開徵物業稅的知性研究及理性思考論文

  我國目前在房地產領域的稅費基本上是稅種繁雜,政出多頭,徵管不力,收費專案多,缺乏規範性,物業稅醞釀之初就被寄予了整合房地產業稅費,公平稅負的厚望。開徵物業稅是市場經濟必然要求,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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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徵物業稅的知性研究及理性思考
 

  近兩年,全國大部分地區房價漲勢明顯,部分地區過快過猛,甚至影響到社會公平與和諧。如何通過包括稅收政策在內的各項政策的調控,有效抑制房地產過熱、房價過高的狀況,已成為民眾普遍關心的焦點。在我國開徵物業稅,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檔案中提出來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的戰略部署。在“2005中國財稅論壇”上,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表示,“十一五”期間我國穩步推行物業稅,並相應取消相關收費。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十一五”規劃時也明確指出,要在條件具備時,研究合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等稅種,建立統一的物業稅,以調控房地產市場,穩定房價。筆者認為,所有這些皆反映了我國與世界接軌、政府轉變職能應時之舉,也是大勢所趨。

 

  一、開徵物業稅的背景把握

  首先,物業稅開徵提速的一個重要背景是,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偷逃稅重災區。 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資訊顯示,房地產業是惟一一個連續3年被列為稅務專項稽查的行業,房地產企業偷稅漏稅的手段越來越複雜,尋求公開保護越來越多,部分地區約有90%的房地產企業存在涉稅問題。據悉,去年,連雲港市地稅稽查局以房地產行業為重點進行了專項檢查,結果發現被檢查的665戶企業中有偷逃稅行為的達542戶,佔八成以上。其實,不單是連雲港,近年來全國各地房地產業涉稅案件的數量、案件發生率、查補稅款都有明顯增加。

  其次,房地產業持續高速增長,房價暴漲飆升,理論界、經濟學者、國家高層和有關部門都寄希望於物業稅的開徵能夠抑制或降低房價。

  第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擁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財富更多地體現在自有房地產上,基尼係數的不斷提高,社會貧富差距的日益擴大和危險程度的加劇,使人們已不滿足稅收僅僅在個人財富的取得環節,而要求在財富的保有環節發揮作用,那麼物業稅無疑成為一個選擇。

  第四,無論普通老百姓還是各級政府,面對個人自有住房徵收物業稅的傳聞以及將土地出讓金併入物業稅的猜測,都難以將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的提法,以及對物業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財政部門對物業稅改革的設想和熱情。

  第五,土地失控壓力也催生了物業稅的萌芽。現行的土地稅收政策在出讓土地時,各種稅收一次性繳納。對於地方政府來講,批地的收入是除國有資產外最大的一塊“金礦”。在短期看來,地批得越快,地方經濟就發展得越快。但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實際上是飲鴆止渴,其結果自然是土地失控、金融風險急劇攀升。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將土地作為最重要的投資,不斷地擴大土地儲備規模,已經造成了許許多多農民失去土地。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在現行土地收益分配框架下,農民僅僅得到5%到10%的土地收益,村一級可以得到25%到30%,而各級政府則可以得到60%到70%的收益,近20年來全國農民最少喪失了3萬億元的土地增值收益。 為此,現階段只有通過徵收物業稅來解決中央和地方政府財產分配不公的問題,保證地方政府執行所必需的財政資金,才能從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財”參與房地產開發的利益需求,“越早開徵越好”。物業稅最重要的是這種稅賦的結構性調整能均衡政府土地收入,實現政府的經常性收益,因為城市的土地價值會隨城市發展而不斷增長。

  第六,改革房地產稅制是我國加入WTO後的必然趨勢。WTO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國民待遇原則。但由於目前我國房地產稅制內外不統一,外資企業實際上享受了超國民待遇,導致內外資企業房地產稅負不均,不利於本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二、開徵物業稅的必要性

  我國目前在房地產領域的稅費基本上是稅種繁雜,政出多頭,徵管不力,收費專案多,缺乏規範性,物業稅醞釀之初就被寄予了整合房地產業稅費,公平稅負的厚望。開徵物業稅是市場經濟必然要求,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是整合房地產產業中稅費徵收管理存在問題的需要。我國目前的房地產業稅費問題多多。房地產開發流通環節稅費多, 稅費負擔重, 而房地產保有環節課稅少, 負擔輕, 且稅收優惠範圍大, 導致炒賣嚴重。同時,我國的土地與房產稅徵稅範圍過窄, 只限於城市、縣城與建制鎮以及工礦,廣大農村的一些應徵物件和規模龐大的城市居民住房則不在徵稅範圍之內,而且免稅範圍也很大, 在城鎮裡也把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撥款的單位自用及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排除在外,實際只侷限於城市的工礦、金融、商業等經營性企事業單位及各種租用的房產。另外現行的房地產稅制體系中, 不僅存在同一稅種內外分設, 而且有些稅種還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國人排除課稅之外,這種在稅收立法上實施內外有別的做法, 有違於WTO 基本規則, 有悖於公平競爭原則。

  二是實現居者有其屋、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開徵物業稅使得房產開發的稅金大幅減少,房地產初始價格會降到人民購買力的水平,有利於解決國民的住房問題;同時物業稅的應繳稅額一般都是由物業的應課稅淨額乘以比例稅率得出, 這樣的話就會對居住毫宅者課以高稅, 對貧窮家庭居住劣房者少徵稅甚至免稅通過, 達到調節個人收入分配, 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維護社會穩定的效果。

  三是抑制地方政府短期行為、實現地方財政收入穩步增收的需要。近年來表現出的房地產投資過熱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大量批地追求短期的經濟增長,物業稅的開徵, 使開發商建房時繳納的一部分稅, 改由購房者在購買房屋以後按年繳納, 在短期內地方財政收入會大幅度減少。但從長遠看, 物業保有者每年繳付的物業稅會隨著物業價值的升值而提高,使得政府可以參與物業的持續升值的再分配, 有利於地方財政收入穩步增收。
 

  三、開徵物業稅應遵循的原則

  物業稅的開徵,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前提,並藉此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一是“民生”原則。所謂“民生”,不僅是國家的根本,是政府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集中體現,也是主流價值判斷的核心標準。應當說,擁有一個遮風避雨的棲息之所,是百姓最低的、最基本的生活乃至生命需要。當“福利分房”已成為歷史,幾乎所有民用住房都具備了商品性質,故每個城鎮家庭的戶主便都成了“業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過去“三代同堂”的住戶,現在很多人擁有了“兩居室”、“三居室”的單元房。筆者認為:無論是過去的“居者有其屋”,還是如今部分人的“居者優其屋”,都屬於“民生”的範圍。所謂“民生”原則,也就是說在這個屬於市民基本生存、生活需要的領域裡,政府在採取任何政策時都應秉承這樣的價值目標:只能促其水準提升、負擔下降,而不是相反。

  二是“區別對待”原則。如今,貧富差距拉大,擁有物業數量可為標誌之一。即使對擁有兩處以上物業的業主,也應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並決定是否施加稅負並設定不同的稅率。例如,同為擁有兩處物業的市民,“另一處”的意義就可能很不一樣。有的純為家居方便,有的則為出租獲利,或充當著可待價而沽的升值股票;再例如,看似同屬於“民生”的“第一處”物業,有的是普通住房甚至是廉價房,有的則是價值數百萬乃至上千萬的高級別墅。曾有人對連雲港蒼梧小區變成富人“後花園”而深表不滿,這樣的物業理應施以高稅率。倒不是為了“殺富”,而是它本來就佔用了過多的稀缺資源尤其是本屬於公共的資源。不同稅率甚至懸殊的稅率,所表達的恰恰是社會“公平”的要求。

  三是反對“為稅而稅”。所謂“為稅而稅”,說的是:一種新稅種的設定或某稅賦的調整,國家的惟一動機或價值目標僅限於增加稅源,為此甚至不顧及任何社會負作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各條戰線大都為“沒錢”所累、所苦,難免衍生出增加稅負、稅源的強大驅動力。在物業稅設定動機、理念中,包含著某些“為稅而稅”的因素。
 

  四、開徵物業稅的要素探討

  開徵物業稅的理論依據,主要有四個:一是從財政收入角度來說,開徵物業稅的目的在於獲取財政收入。二是從資源配置角度來說,物業稅的開徵將加大房地產的持有成本,從而激勵其所有者關注房地產的有效利用。三是從財富分配角度來說,對房地產開徵物業稅可以起到重新分配社會財富、緩解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作用。四是從受益者角度來說,房地產作為一種私人財產,政府的產權保護保證了其安全,政府進行地方公共設施建設提升了其價值,政府理應從這種公共服務中得到一定的回報。

  物業稅即房地產保有稅 , 屬於財產稅,物業稅相當於房地產稅,是以不動產為課稅物件的在不動產保有環節課徵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物業稅的納稅人是指擁有任何地區的土地及建築物的單位和個人。物業稅的納稅人應為在我國境內擁有建築物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即房地產業主。不論自然人與法人,不論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中國公民與外籍個人,不論經濟性質,不論部門,只要擁有房地產,都是物業稅的納稅人。

  ***二***課稅物件

  我國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等的徵稅範圍只限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不包括廣大的農村,即使是非農業用房和建設用地,只要位於農村地區,也不用繳納上述稅收。這無疑失去了一大塊穩定的稅源,也滋長了逃避納稅的現象。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物業稅的徵稅物件應是位於我國境內的房地產,將現行房地產稅收的徵稅範圍從城鎮擴大到農村,這種做法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所以,物業稅的改革不僅是有關房地產稅費的合併,還涉及到徵稅範圍的調整。

  ***三***課稅依據

  我國開徵物業稅,其計稅依據應該正確反映財產的時間價值。因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土地資源的相對短缺,房地產的自然增值和投資增值會越來越大。我國物業稅的徵稅辦法應分為從租計徵和從價計徵兩種:***1***房地產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租金收入應按市價來確定;***2***從價計徵的,對新房屋按照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徵稅,對舊房屋按照其評估價值徵稅。採取不同的徵稅方法和計稅依據,能夠反映房地產的價格變化,避免稅收收入的流失,保證稅收收入增長的穩定性。

  ***四***稅率設計

  我國擬開徵的物業稅的稅負水平尚未確定,但應該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物業稅的徵收標準與現行房地產稅費的總體規模應基本相當,並略有降低。現行稅費繁雜、重複徵稅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抬高了新建商品房的價格,從而帶動了整個市場價格的上漲,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因此,物業稅的稅率設計應與當前的房地產稅收收入相銜接,可適當有所降低。可設定按 0.5%-1%徵收。

  ***五***計徵方法

  從價計徵是按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徵稅,其公式為:應納物業稅=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稅率

  從租計徵是按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徵稅。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租金收益-修理保養費***×稅率

  ***六***納稅方式和期限

  物業稅的納稅方式,在我國目前稅收徵管體系還不太健全的情況下,為有利於控制稅源,防止偷逃稅款,筆者認為可以採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對業主個人的商品房,由物業公司代收代繳稅款;對單位擁有的房地產,由單位自行申報納稅;對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則必須由納稅人自行申報。

  關於物業稅的納稅期限,可以採取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的方法,以保持稅制的穩定性和徵管的便利。

  ***七***稅收優惠措施

  根據國外稅收優惠經驗,我國的物業稅也應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物業,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物業,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物業,使領館的物業免稅;對居民自用的物業實行免徵額制度;對用於農村經營的物業實行減稅或暫時免稅。

  從我國目前居民住房的實際情況看,大多數居民購買的房產屬於基本生活住房,這與一些較為富裕的居民投資性目的的房產購置是不同的。我國要開徵的物業稅應當嚴格區分這兩類房產的差別,在立法時,應當設立居民基本生活性住房的免稅條款,以確保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

  針對這個問題:一是建議對一家人擁有的第一套房屋免稅,第二套房屋視房值大小和居有用途徵稅。具體徵收上可採取對業主第一套房屋先徵後退方案,由納稅人申報第一套住房免稅並提供所有房屋的納稅憑證。二是對屬於基本生活性消費的住宅面積確定一個免徵額。

  ***八***結合我國的國情設定物業稅,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物業稅如何計徵。物業稅是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必然趨勢,因此它的實行也應該與市場化的程序相一致,在實行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的市場化發展程度。同時,稅收作為國家財政的一部分,應當取之於民、還之於民,將徵收上來的物業稅應用到市政建設和改善老百姓居住環境的用途中去。物業稅的計徵,應該在充分調查市場之後,制定合理的稅率,決不能高估老百姓的消費能力,例如可以對第一套住房免徵等等;更不能借機向公眾變相斂財,加重老百姓的負擔,而應當在政策效果上形成鼓勵購買房地產的政策導向。

  ***2***稅率的設定應該有所區別。稅收應著眼於稅源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必須看到不同階層納稅水平與收入水平的區別。因此,為了更好的發揮物業稅的財富調節功能,根據不同的經濟能力,我們應該設定不同的稅率,甚至可以對一些低收入者實行稅收的減免。具體講,在城市,根據人們平均擁有的住房面積,我們可以規定一個標準,在這個標準之下,可以實行較低的稅率,甚至可以免稅;高於這個標準的,對於超出的部分,可以採用較高的稅率;對於經濟適用房則應該完全免稅。在農村,對於一般農民的房產應該完全免稅。另外,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房屋出租所得租金都應該納稅。

  ***3***徵收效率與執法成本的考慮。在實際執行中,如何有效地徵收才是最重要的,徵收的不到位,可以從個人所得稅的艱難徵收歷程,以及現在花樣繁多的逃稅方式中可見一斑。面對全社會每家每戶的徵收,我們目前的徵收力量和辦法是難以應付的。由於物業稅是70年之長期的“細水長流”,不可能與銀行按揭的“月供交款”相提並論,一旦出現拒交、逃稅或者無力交納,徵收機關的執法成本將是巨大的。不可能為了一年欠稅幾千元,可以將居者趕出其屋;或者是採用物業公司對付拒交水電費業主的“土”辦法,停其水電。因此,執法成本將是我們必須考慮的問題。

  ***4***發展並規範好我國的房地產評估市場。開徵物業稅後,在物業的整個保有階段都要課稅。物業稅宜從價計徵為主,輔之以從租計徵,徵稅以市場價值為依據。考慮到房產價值變化並不劇烈,建議可以3~5年重新評估一次。同時,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的不斷變化,也給我國的房地產評估市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開徵物業稅的利弊剖析

  開徵物業稅,這本來是一個無需討論的問題。資源特許利用、交易、所得、資產持有,這是政府獲取稅賦收入的四個基本環節。有資產就要徵稅,在所有國家都一樣。在市場經濟下,土地、住房是一種資產,持有這種資產就要賦稅。這個稅是增加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調整社會公平尺度,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以及調整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和商業利益之間關係的重要稅種。

  物業稅除了有擴大稅基、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之外,還可以起到以下積極作用呢?

  第一,可以糾正房地產市場結構性矛盾。當前,很多城市的住房市場存在結構性矛盾:高階供應飽和,低端供應不足。物業稅的設計應能夠引導開發商增加低端市場的供應,從而減輕開發商的籌資壓力和相關的利息負擔,減少納稅環節,縮短開發時間,從而大大降低開發商的開發成本,也相應降低了房價。據專家測算,從理論上說,在購買新房這一環節上,消費者至少可降低10%到20%的購房成本。對於貸款買房的消費者來說,也可以減少貸款的利息支出。

  第二,可以抑制土地囤積和商品房投機炒作。由於對土地和房產的保有行為徵收物業稅,開發商囤積土地的成本和風險增加,房產炒家以低買貴賣為盈利模式的投機炒作的成本和風險增加。在目前不規範的市場環境中,一種是在房地產開發環節存在“炒地”現象,還有一種是被戲稱為“中國人的第五大發明”的“炒樓” 現象。連雲港市也有此炒作現象。其行為導致城市房價攀升,增加了實際需求者的購房成本。無論是“炒地”還是“炒樓”,都掩蓋了市場真實的需求,導致供求關係失衡,從而引發市場大起大落。開徵物業稅後,由於土地取得成本接近於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炒地”行為。而初始房價下降後,老百姓購房成本也隨之下降,抑制了高價物業的轉手。此外,由於物業保有階段的成本增加,也加大了“炒樓”者的囤積住房的成本,有利於打擊“炒樓”者的“積極性”。

  第三,可以平均財富,平均稅賦,增進社會公平。物業稅的開徵,特別是如果採用某種累進稅率,則具有“劫富濟貧”的社會作用,對於增加政府的轉移支付能力,增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都是有益的。作為調節貧富差距的手段,物業稅通過制定不同稅率,對居住豪宅或擁有多套住房者課以重稅,對一般居住者確定一定條件的免徵額從而減少徵稅,對特別貧窮家庭居住劣房者實行免稅政策,可以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可以引導理性消費,增進資源有效配置。物業稅的開徵,也有助於居民在住房消費中避免脫離實際需要的高標準,提醒居民量力而行,注重實用。節約的住房投資則有助於居民生活水平的均衡提高或增加生產性投資。更多閒置或半閒置的房產資源也將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第五,有利於規範房地產稅收制度。房地產業稅種繁雜、稅基不合理、重複稅收、一些稅種計稅依據不合理等問題一直是公認的事實,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此外,土地出讓金在房產稅中也起到基數擴大的作用。物業稅將土地出讓金改為在物業保有階段合併在物業稅中分期徵收,就、可以將開發商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從稅基中扣除,從而避免重複徵稅,規範土地或房屋的轉移與交易。此外,部分稅種的合併與取消也有利於房地產稅收制度的規範。

  任何事物多是一分為二的,我們在設想開徵物業稅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考慮到它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

  1、可能導致房地產商的過度開發。徵收物業稅使得土地的取得成本降低、而相關稅費的合併或取消,佔開發成本將近20%的稅費轉嫁給了消費者,開發商的籌資額和籌資成本大大下降,專案的總開發成本下降,房地產開發的進入門檻也隨之降低。同時,房價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會刺激人們的購房需求,在需求旺盛和進入門檻降低的前提下,開發商不可能會閒看花起花落,極有可能一頭扎進土地市場,在合法免稅的前提下,進行更加瘋狂的圈地運動。而過度的圈地可能導致開發商的過度開發,房地產市場的虛假繁榮,最終造成空置率的提高。

  2、房價下調空間可能被過分誇大。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住房需求十分旺盛,發展商讓利空間不會太大,而變相通過增加小區附加值 ***如綠化、環境、智慧化等***以及利用各種形式的促銷來穩定房價。與增加的投入相比,開發商的整體成本仍遠遠小於開徵物業稅以前的開銷,從而成為物業稅最直接的受益者。消費者可能並不會因為開發商成本的降低而買到低價的商品房。

  3、加大銀行的金融風險。物業稅的徵收可能把開發環節的金融風險轉移到了物業保有階段。目前,許多工薪階層都是採取按揭貸款的方式用未來的錢,圓今天的夢,每個月的工資要除了還銀行貸款、支付利息,還要交納物業管理費。由於物業稅是隨著房屋價值的提高而增加的,就意味著消費者要承擔越來越重的稅賦負擔。導致大批本來家庭經濟實力不強、只是因為購房門檻降低了而購置房屋尤其是使用銀行貸款按揭購房者,會有可能像一些租得起辦公場所但付不起昂貴物業管理費的公司一樣隨時出現供不起樓、納不起稅的現象,增加了銀行的風險。

  4、打壓“二手房”。近年來,一些政府重新進行城市總體規劃、加大拆遷力度,對拆遷戶實行貨幣化補償,在很大程度上帶動了二手房的交易。物業稅的開徵可能會引導廣大拆遷戶更加關注新建商品房。因為開徵物業稅後推出的一手房價格可能比開徵前的二手商品房樓價還要低,雖然以後每年都要交物業稅,但吸引力還是會比二手房大。二手市場必然受到打壓,不利於整個二手市場的發展。

  5、可能造成建設資金短缺問題。一直以來,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和城市配套建設費成為政府進行城市建設的強大資金保障。如果改為由物業保有期分期按1/50或1/70收取物業稅,政府的財政收入勢必會大幅度減少。如果碰到房地產業不景氣,政府所收取的物業稅也難免隨著物業評估價值的下降而減少。這都會使政府改善公共服務和城市基礎設施的能力受到影響。如何保證政府正常的開支和建設資金的需要也是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和考慮的問題。
 

  六、開徵物業稅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為日後開徵統一的物業稅奠定基礎。現行房地產稅制的改革主要涉及擴大房地產稅的徵稅範圍,實行內外房地產稅制的並軌,規範房地產稅的減免稅政策,修訂計稅依據,調整稅率等諸多方面的內容。

  ***二***強化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強化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首先應逐步推行財產實名登記制;其次稅務機關應聯合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房地產進行一次徹底的清查;再次儘快實行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二合一,以防止房地產的私下交易,打擊房地產市場的違法交易行為。

  ***三***建立和完善房地產評估制度。將物業稅的計稅依據定為評估價值,勢必要加強房地產評估制度的建設。在房地產評估制度中,由於房地產價格評估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需要建立專門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配備專業的房地產評估人員。對房地產評估人員應實行資格認證制度。我國目前尚沒有專門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著力培養房地產估價師隊伍,為物業稅的開徵作好準備。

  ***四***加強和相關部門的配合。稅款要及時、足額入庫,僅靠稅務部門一家是不行的,必須和工商、公安等部門加強聯絡,其他部門有義務相稅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同時要大力發展計算機的在稅收徵管中的作用,儘快開發計算機軟體,爭取早日實現部門之間的聯網,實現資訊資源共享,加強協作和監督。
 

  七、開徵物業稅的幾點建議

  ***一***簡併稅種,實行費改稅,為物業稅的徵收打基礎。

  改革現有的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取消相應的有關收費,實現簡併稅種,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稅制,將是今後地方稅務工作的重點。這也是做好物業稅徵收的基礎工作。同時,要完善地方獨立稅制。由於目前土地批租的弊端,使得地方政府為了擴大土地批租量,獲得短期高額收益,往往突擊加大基礎建設力度,越權減免稅收,吸引外商或者民間投資。這種行為,短期來看可以造成當地經濟虛假繁榮,但從長期來看則是巨大浪費,經濟資源無法得到合理配置。另一側面政府採取徵收物業稅的辦法後,可以給地方政府一種激勵,使之改變以往那種短視的機會主義行為方式。因為為了保證長期、穩定的物業稅收,地方政府必然將基礎建設投資進行長期規劃,並注意保持對本地居民物業的保護,以便保證投資者或者業主在當地的長期居留。

  ***二***制定科學的土地供應機制。

  施行物業稅後,為了保證土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防止開發商盲目開發、濫用土地的行為,必須加大政府的巨集觀調控,建立科學的、嚴格的土地供應機制。具體建議政府加強統一規劃,保證城市整體功能的協調。對開發商供應土地時要加大稽核力度,除了稽核每個開發商資質以外,還要對不同開發商的開發計劃進行稽核,從中選擇最符合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方案。同時在專案建設階段要加強監督,如果發現惡意違規行為則給予重罰。此外,為了防止開發商對政府的尋租行為,還要加強對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甚至對監督部門的再監督。

  ***三***要處理好政策銜接問題。

  如何處理好開徵物業稅前後的繳稅標準,是穩定人心、實現物業稅平穩過渡的關鍵問題。對於購房時已經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業主,建議在一定年限內免徵物業稅。免徵年限應該科學確定,原則是使業主一次性繳納的出讓金和其他有關稅費及其利息總和與新建但需繳納物業稅的同類物業一定年限的納稅額匹配。這樣也可以減輕對二手房市場的打壓。同時,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徵收物業稅時應不考慮土地出讓金的因素;對於需要繳納物業稅的低收入者和農民確定一定的免徵額,並採取較低稅率;對於居住豪宅的人群實行正常稅率。此外,還要加強廉租屋的建設,並實行零稅率,保證貧困人群的基本生活。

  ***四***物業稅最好能夠涵蓋所有的不動產。

  目前,人們在談論物業稅的時候,往往是將其侷限在房地產的範圍內,但是,我們進行物業稅設計時應擴大其適用範圍。一方面,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是對“不動產”開徵物業稅,而“不動產”不僅僅只包括房地產,除此之外,還有汽車、船隻等;另一方面,將其他不動產和房屋“捆綁”在一起也便於稅收的計徵,減少偷稅、漏稅的發生。之所以要“捆綁”是因為,業主的房產是比較容易清查的,而且位置比較固定,所以,將其他不動產與房產一起徵稅,能夠有效避免通過改變其他不動產的位置而逃稅的現象發生。而且,對所有的不動產徵收統一的物業稅可以節省立法資源,同時在稅收的徵納上,可以更方便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從而節省人力、財力和物力。

  ***五***完善估價體系,建立客觀、公正的估價制度。

  物業稅的特點之一就是改變了原來按物業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徵收的辦法,按一定年限評估價值進行徵收。為了保證評估的客觀、公正、以及對廣大業主負責的原則,我國內地應首先對現有的評估市場進行整頓,建立起規範的評估體系,定期對徵收物件的平均價值進行評估。其次,還要建立業主申辯制度,即當業主認為由於評估結果不合理而導致物業稅過高時,可自行收集相關資料,向評估組織要求再次評估,如果的確有失公平,評估組織有義務修改評估結果。

  ***六***完善相關法律,建立有效的懲罰機制。

  稅收是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物業稅更是政府的主力稅收,為了保障物業稅收取及時,減少逃稅、惡意抗稅的事件,國家必須用明確的法律加以規範。建議我國儘快制定《物業法》,並將有關物業稅的徵收細則和懲罰措施寫入法律,保證政府的各項措施有法可依。同時還要加強宣傳,提高人們對物業稅的認識和繳納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