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無牌無證駕駛摩托車處罰規定

  摩托車無牌無證駕駛是現在很嚴重的一個現象。那麼,你知道順德無牌無證駕駛摩托車怎麼處罰嗎?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順德無牌無證駕駛摩托車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無證駕駛摩托車肇事責任如何劃分

  一、肇事全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三條是肇事全責:

  1、無證駕駛全責

  2、酒後駕駛全責

  3、逃逸全責

  還有兩條小全責:

  1、逆行全責

  2、行車道上開車門造成事故全責

  二、違章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並不是所有違章都能引發交通事故。

  無證駕車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並不意味著只要無證駕車,就一定發生交通事故,有駕駛證不一定就不發生交通事故。實踐證明,無證駕駛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應先將有無駕駛證暫時擱置一邊,強調不管是有證還是無證,都應遵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誰有違章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誰就應承擔事故責任。無證駕車者除“無證”外,在駕車過程中如果沒有其他違章行為,就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有違章行為,應根據其行為與事故之間因果關係的大小,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如果該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承擔事故責任。杜絕那種憑“可能”、“想當然”的各種推測去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更不能武斷地認為只要無證駕車就有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其中重要的一點是要確定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