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費收繳管理規定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和有關問答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黨組織要教育黨員不斷增強黨性觀念,自覺按照規定交納黨費。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努力實現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二章 黨費收繳
第三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稅後”是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餘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普遍發放的規範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
對於只有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如: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第四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五條 企業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業內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活的部分是指:企業內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對於只有特殊崗位發放的津貼補貼***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高空、高溫作業和有害、有毒等崗位發放的保健類補貼***、以及社會保障類補貼、住房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表彰獎勵完成某項工程專案有功人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第六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人、自由職業者等人員中的黨員要自覺、主動申報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作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即:根據國家關於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範津貼補貼***。
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第九條 農民黨員中,從事農牧漁業生產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5元;領取定額補貼的村幹部黨員,參照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交納黨費;外出務工經商和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等經營專案的農民黨員,要自覺、主動申報月平均純收入,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十一條 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交納黨費標準:對在流入地就業的流動黨員,參照第三條、
第四條規定執行;對未就業的流動黨員,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納黨費0.5元。
第十二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十三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十四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通常情況下,先由黨員本人將黨費交給黨小組長,再由黨小組長交給支部組織委員,然後由組織委員集中上交上級黨委。
第十五條 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在流入地建立黨組織並進行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在流入地建立的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委託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而未能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的流動黨員,可向流出地黨組織交納黨費,也可在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後,向流入地黨組織補交黨費。對於尚未落實就業去向,按有關規定將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就讀學校黨組織的學生黨員,仍向原就讀學校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交納黨費的數額,按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標準執行。
流動黨員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單位後,原所在黨支部應及時查驗其《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黨費交納情況。
第十六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七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自願一次交納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黨費,全部上繳省委。具體辦法是:由黨員所在基層黨委代收,通過省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等匯交省委組織部黨費賬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需匯交中央的由省委組織部轉匯中央組織部,然後由中央組織部或省委組織部開具收據,並轉交本人或其親屬
第十八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九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二十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上交和留存黨費的比例:以黨員全年實交的黨費總額為基數,各省轄市黨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省消防部隊、警衛局黨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上繳省委的黨費應於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匯入省委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委和基層黨委可以留存黨費。縣***市、區***委留存黨費比例、可以留存黨費的基層黨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轄市委,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三條 基層黨組織及有黨費留成單位黨委,向上級黨組織繳納黨費,應通過銀行匯入上級黨費賬戶,不要直接繳納現金。
第三章 黨費使用
第二十四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群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二十六條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上繳的黨費可按50%比例,定期下撥給離退休幹部黨支部,作為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開展活動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非公經濟黨組織中黨員交納的黨費可大部分或全部返還給非公經濟黨組織,作為非公經濟黨組織開展活動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1***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裝置;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補助生活困難黨員;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九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三十條 每項黨費支出,都要堅持先審批、後使用的原則,批件齊全,手續完備。要有書面使用申請報告或填寫黨費使用審批單,經主管黨費的處***科***室審查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式報批同意後,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黨費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是代同級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規定管好、用好黨費。各級組織部門、有留成黨費的基層黨委主要負責人要經常過問黨費工作,分管負責人對黨費工作負領導責任,職能處***科***室負責人對黨費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的內設機構承辦,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
第三十四條 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黨費帳薄、憑證、報表等黨費會計資料要按規定立卷建檔,妥善保管。要認真做好機構改革和黨組織設定調整中黨費檔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不允許將黨費與其它經費混存混放,不得用黨費賬戶辦理非黨費存匯業務。黨費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要選派思想政治素質好、黨性強、作風正,有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夠堅持原則並懂得一定財務知識的同志從事黨費管理工作。要保持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對新接管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
第三十七條 黨費管理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嚴格按照黨費管理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理黨費帳薄移交手續,並由主管領導親自監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字***蓋章***。新接管人員必須繼續使用移交的帳薄,連續記帳,不得自立新帳。
第三十八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者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包括每名黨員實際交納黨費情況。
第三十九條 各省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省委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縣***市、區***委組織部及有留存黨費的基層黨委要於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黨組織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專案及數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四十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一、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增強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的具體體現。每個共產黨員必須按時按照標準交納黨費。
二、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應按上級黨組織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黨支部每年不少於兩次對黨員交納黨費標準進行稽核。黨員在繳納黨費時,必須嚴格執行規定,認真按照應交納黨費基數計算黨費,做到準確無誤。
三、所有黨員應自覺地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黨員的正式組織關係在哪裡,就向哪裡的黨組織交納黨費。
四、黨員應按月由本人親自交納黨費,一般在領取工資的當日至5日內,按照規定標準將黨費交給所在黨小組組長。黨小組長在5日內將收繳的黨費轉交支部組織委員,支部組織委員在5日內將各小組收繳的黨費彙總後轉交機關黨委,並將本支部的黨費收入、上繳金額登記入冊。
五、黨員因外出統計、生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交納黨費有困難的,經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納黨費,也可以請他人或家屬轉交。黨員除按規定交納黨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不允許少交或不交。對於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六、預備黨員應同正式黨員一樣按規定交納黨費,以支部大會通過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交納。
七、加強對黨費的管理。支部組織委員收繳的黨費,應建帳管理,及時造冊,統計清楚,按月上繳,並妥善保管好資料。機關黨委每年年底前,向全體黨員公佈黨費收繳情況。任何人不準借支和侵佔黨費,不準濫用黨費。
八、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黨費收繳總則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困難的黨員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困難的黨員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