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熱採暖費退還管理規定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保障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制定了天津市供熱採暖費退還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天津供熱採暖費退還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保障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集中供熱相關的供熱單位、建設單位和用熱戶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和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於18攝氏度,其他部位溫度應當滿足設計規範標準要求,具體標準由供熱用熱雙方的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非居民住宅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標準,由供熱用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第四條 用熱戶室內溫度不達標,應要求供熱單位對室內溫度進行測量。室內溫度的測量按照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進行。
第五條 在供熱期內,經測量,用熱戶室內溫度低於規定最低溫度或合同約定溫度,超過24小時仍未解決的,供熱單位應退還用熱戶相應部位、相應天數、相應比例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部分不計算天數。
***一*** 低於標準溫度2℃***含2℃***以內的,退還比例為10%;低於標準溫度2℃***不含2℃***-6℃***含6℃***之間的,退還比例為50%;低於標準溫度超過6℃的,退還比例為100%。
***二*** 經測量溫度不達標,在測溫後24小時內溫度達到標準的,不做退費處理。如此現象連續出現,則整個時間段內,供熱單位也應按上述標準退還供熱採暖費。
***三*** 供熱單位有不提供測溫服務、不提供測溫儀表檢定證書,不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不給用熱戶留測溫記錄單等行為的,均視為檢測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應按100%比例退還用熱戶供熱採暖費。
第六條 用熱戶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準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二*** 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
***三*** 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
***四*** 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第七條 新建房屋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的,本規定所列供熱單位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