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為維護我局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規範印章使用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局印章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公章係指**縣財政局為履行職責,經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

  1、**縣財政局公章

  2、**縣財政局法人代表章

  3、中共**縣財政局機關委員會公章

  4、中共**縣財政局黨組公章

  第二條 監印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手續,認真審查,規範用印。

  第三條 公章使用審批許可權和申請流程:

  1、局工作人員負責擬定的重要檔案、對外重要的書面材料、專案申報報告、合同、協議、承諾、印鑑及其他業務活動需要使用上述公章的,應當報請局長簽字批准,未經局長批准,不得用印。

  2、局內部人員身份證明、介紹信以及其他客觀性證明需使用公章的,由局長授權辦公室主任籤批用章。股室專業性報表、工作彙報和事務性的答覆由局長授權分管副局長籤批後用章。

  3、用印必須登記。局辦公室設立公章使用登記簿,由公章使用人員負責填寫。公章使用人應如實負責登記用章事由、用章種類、用章日期、用章文稿材料份數、批准人等相關事項。

  4、公章保管人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第四條 特殊情況需使用公章的,可先電話請示局長允許後由公章使用人註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後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五條 公章保管人不得私自用章。未經局領導批准私自用章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公章禁止帶出局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局長批准,由辦公室指定專人攜帶前往,管章和辦事人員共同見證用後立即帶回。

  第七條 公章原則上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局長簽字同意後,方可用章。

  第八條 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或因損毀等原因無法使用的公章,由局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公安部門銷燬,不得私自處理。

  第九條 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員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影印件送檔案***資料***室存檔。

  第十條 違反以上規定者,單位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如果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單位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