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公車使用管理規定範文
為加強本單位車輛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車輛的使用效率,壓縮經費開支,確保公務用車的“規範、安全、節約”,單位制定公車使用管理規定,下面網要分享給你的是,歡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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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各種車輛歸本單位所有,其資產及使用管理由單位機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調派定向配置車輛除外。
2、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要本著“為單位服務、為業務服務”的宗旨,對申請派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要熱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確答覆、及時派車,若派車確有困難時,應如實說明原因或提出其他變動建議。
3、為保障單位領導隨時開展工作和處理緊急事務,實行專車專用。
4、定向配置車輛相對固定,由用車單位部門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調派,但必須按照此規定執行,指定符合車輛駕駛條件的人員駕駛,服從單位領導因需要臨時派遣。
5、單位分管主任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車輛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二、用車程式與要求
凡動用單位車輛除中心領導和特殊情況用車外,原則上必須先申報、登記,經機關辦公室上報主任批准方可出車。必須按“四個保證”和“兩項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個保證”
1、保證單位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在本縣範圍內,如果情況公務緊急,直接電話告知車輛管理人員即可出車。如果臨時無車,也可以先打出租車,相關費用待事後由機關辦公室核實經主任籤批後,到財務科報銷。
2、保證單位領導工作用車。單位領導用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實行登記制度和派車單制度,確保隨時隨地工作用車。
3、保證市場檢查工作用車。屬本單位統一組織的安全檢查、專項督查和工作會議等工作,由機關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其他會議、公差或同時多路出差,原則上乘坐火車、客車或公交車等交通工具。
4、保證單位機關在縣內的公務和事務用車。
屬上述“四個保證”範圍之內的事項一般應當派車,在現有車輛不能同時做到“四個保證”時,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予以保證,順序如下: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單位領導工作用車——檢查工作用車——市區內公務和事務用車。
二“兩項制度”
1、用車登記制度適用於本系統各單位、部門在市內短時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應提前告知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經分管主任同意後在《用車登記簿》上進行登記,載明時間、事由和地點然後出車。如果公務或事務較緊急也可以先出車後登記。
2、派車單制度適用於本系統各單位、部門縣城內用車時間超過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縣轄區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原則上須提前半天填寫派車單,說明事由、出車時間、到達地點等,經單位主任審批後,由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憑單派車,無派車單原則上不派車。
三、車輛維修與保養
1、途中維修。外出執行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需要進行臨時維修時,應事前電話報經單位主任同意後方可維修,歸隊後由乘車人證明,機關辦公室驗收後予以認可並補辦相關手續。
2、在市區內維修保養。在市區內維修保養應事前填寫報修單,由分管主任稽核後報單位主任審批,經批准後憑報修單到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保養。送修時,必須有中心兩名人員在場;維修時,駕駛員應儘量在場監督維修;維修好後,駕駛員對修理專案及質量在維修結算單上簽字認可。維修經費由機關辦公室、財務科憑報修單及原始維修結算單到維修點統一辦理結帳手續,報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報銷。
3、審批許可權。單車一次維修費用可能在200元以下的,由機關辦公室書面報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可能在200含200元元以上的,由機關辦公室書面報中心分管主任稽核後由中心主任批准。所有車輛維修費均有單位主任簽字報銷。各車輛的維修費用單獨登記,每半年張榜公佈一次,接受群眾監督。
4、車輛確需補充隨車用品如香水、車用臘、空氣清新劑、坐墊等時,由駕駛員向單位主任直接提出申請,批准後再去購買。
5、機關車輛保險費、養路費、維修點、洗車點、大宗油料訂購費及有關車輛行駛的手續,由中心主任按照“貨比三家”原則具體辦理。
6、駕駛員的差旅費、小額外購油料費、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經單位主任稽核簽字後,每半個月報銷一次。
四、油料購買與供給
1、單位所有車輛採用“一車一卡”和“三對口”方法對油料進行管理,即每輛車建立一個單獨的加油卡,駕駛員憑加油卡加油和結算,不得將加油卡上的汽油柴油轉送或轉賣給他人。
2、機關辦公室定期憑《派車單》和《用車登記簿》登記統計,對派車單里程、行駛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三對口”考核,每月彙總一次並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請示單位主任作出處理。
3、單位車輛管理人員每月底到供油髮卡網點統計各車耗油情況,測算下月購油量或燃油補助費用,及時辦理購油或燃油補助撥款有關手續,併合理分撥到各車。
五、司機職責與管理
一駕駛員職責
駕駛員應在單位主任的領導下自覺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學習黨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參加集體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牢固樹立為單位服務的思想,保證安全行車,熱情服務,愛惜車輛,遵章守紀,爭當文明駕駛員。
2、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單位制定的車輛管理規定和各項規章制度與禁酒令,服從管理,聽從安排,積極完成工作任務,嚴禁酒後上崗或駕駛車輛。
3、定期檢查和保養車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自覺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精心保養車輛,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確保車輛和人身安全。
4、上班時間不出車時,應在各自崗位待命,做到隨叫隨到,熱情周到,準點出車,安全行駛,不借故拖延,不私自出車,不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
5、駕駛員的休假原則上按照休假計劃實施,在休假、病事假期間,其車輛須交由單位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6、認真鑽研駕駛技術,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做到文明駕駛,禮貌行車,儘量節約油料,降低耗費。
7、出車返回後,應檢查車輛狀況,做好再次出車的各項準備工作,晚上必須將車輛進庫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駕駛員的管理
駕駛員的管理採取平時考評與年終測評相結合的方法,由機關辦公室報請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組織實施。
平時考評,主要由機關辦公室依據單位有關管理規定具體組織實施,並加強對駕駛員的政治思想和作風紀律教育,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經常組織駕駛員學習交通法規、專業技術,及時召開會議傳達有關精神,講評工作情況,增強大家的服務意識、安全意識、節約意識和組織紀律觀念。
年終測評,每年結合年終工作進行,由單位全體人員採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
1、測評專案分為思想道德、駕駛技術、服務態度、遵紀守法和綜合素質等五個方面內容。
2、測評等次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凡綜合素質得60%含以上不合格票的駕駛員,定為不合格駕駛員。
3、凡經綜合考核平時考評與年終測評相結合定為不合格的駕駛員,予以批評教育,不享受駕駛員有關福利與獎勵。
5、連續兩年綜合考核為不合格的駕駛員調整工作或停駕。
6、連續兩年綜合考核為不合格的,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崗位後當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駕駛員按停職待崗處理。
7、駕駛員全年發現三次含以上酒後駕駛現象的即為不合格。
8、凡當年有40%以上的駕駛員經民主測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分管主任在年度述職大會上作出說明;有50%以上的駕駛員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分管主任在機關大會上作檢查,並不享受單位當年年終相關獎勵。
三駕駛員的聘任
1、單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任駕駛員,聘期為一年試用期3個月。聘任駕駛員原則上依單位在職人員為主,報請單位主任批准。
2、聘任駕駛員要簽訂駕駛員責任書與服務承諾書,由機關辦公室入檔備案。
3、擬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男性,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忠於黨忠於人民,遵紀守法,自願車輛駕駛工作。身體健康,適應本中心日常用車及應急用車的需要,駕齡在3年以上。
4、聘任的駕駛員應遵守單位和各單位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職責,按照本規定進行獎罰和測評。
六、駕駛員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1、行車公里獎。每季度結算安全公里獎一次,由機關辦公室統計各車輛行駛安全公里數和獎勵金額每公里按0.1元計提,由辦公室上報,分管主任稽核,單位主任審批後實施。
2、車輛安全獎。凡年度內實現安全行車的駕駛員均可獎勵,經費從保險公司返還獎勵額中列支保險公司有返還即獎,無返還時則自動取消該項獎,年終由機關辦公室提出獎勵意見,報主任辦公會議批准後實施。
3、加班補貼。在崗駕駛員平時加班含雙休日每天補助20元;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按值班安排表發放。確在“五一”、“十一”、春節三個長假中,出車執行市場巡查、督查等任務的按實際天數不超過法定假日計發補貼。
二處罰
1、不履行職責、不遵守紀律、不服從排程、不服從管理、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變相消極怠工的;不恪守職業紀律,散佈小道訊息,造成不良影響的;亂填亂報發票或索要物品的。有上述行為之一,一經查實,取消當事人當年度各項獎勵,責成如數退還所報發票的金額款和索要物品折算的費用款。
2、年度內,一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車的,扣發1個月的獎金福利,並對應扣減年度獎金和福利;二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車的,扣發3個月的獎金福利和6個月的行車安全公里獎,並對應扣減年度獎金和福利;三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車的,責令停駕待崗一年,待崗期間只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費270元,不享受任何津貼、獎金和福利。
3、駕駛員公車私用的或未按本規定出車的,予以誡勉提醒。
4、駕駛員酒後駕駛車輛的,發現一次扣除當月福利補貼。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的,責任全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5、對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按照“有責要賠,無責不賠”的辦法予以處罰。具體如下:
1未經批准私自出車或將車輛擅自借與他人駕駛造成損失的,費用全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2一次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取消當年的各項獎勵,並按照責任大小,對應賠償係數,對公共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一次性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2000元,凡一次性賠償超過2000元,責令停駕待崗半年,取消當年的各項獎勵,待崗期間待遇只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費270元。
賠償額元=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額元- 保險公司理賠額元×賠償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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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車輛管理
1.單位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調派,車管專人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本單位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填寫《派車單》;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3.每車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以處分,並停止其借用權利。
4.每車設定“車輛使用記錄表”,由會計於每次加油及修護時記錄,以瞭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併轉辦公室稽核。
第二條 車輛使用
1.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人員使用。
2.使用人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後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後果負責。
3.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
4.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單位特許或返回時已逾晚上9時者例外。
5.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並經領導核准後轉財務部會計稽核。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於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三條 車輛保養
1.車輛維修、清洗、打蠟等,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核准後方得送修。
2.車輛應由指定各廠牌保養,特約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絡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第四條 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因公務經特批的情況除外。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並即與辦公室及領導聯絡協助處理。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單位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單位經協商後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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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的
為了使公司公車管理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確保公車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強用車安全及用車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公車駕駛者及用車過程的管理。
3.車輛管理
公車的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節約、規範”的原則。公司公務車由總經辦統一管理、統一排程,貨運車暫交由採購部代為管理,公車使用部門需建立公車使用臺帳,明確記載公車使用事由、使用時間、使用人及批准人備查。
3.1車輛的購置與管理
3.1.1公司總經辦負責車輛的購置工作。
3.1.2公司總經辦負責相關車籍資料、證件和保險資料的保管,以及辦理證照審驗等工作。
3.2車輛的排程
3.2.1公司總經辦負責公車的統一排程。
3.2.2公務車的使用僅限於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財務部門到銀行取送數額較大金額、辦理有關緊急公務等事項;不提供私人用車,如遇特殊的緊急情況,須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同意,經總經辦安排用車,同時自行承擔車輛通行費、油耗和意外損失責任。
3.3車輛的使用
3.3.1用車部門及使用人需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
3.3.2總經辦根據《車輛使用申請單》的審批情況,統籌安排車輛使用。
3.3.3緊急情況下,可先安排用車,但事後相關用車人須補辦上述手續。
3.3.4車輛使用人在用車後,須填寫當日出車記錄,在《車輛使用申請單》上按實填寫“起點表數”、“止點表數”等資料,以便相關部門建立臺帳及稽核。車輛使用後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場地,不得擅自將車子開回家或私用,若由於工作等原因當天無法返回,除要在《車輛使用申請單》上註明外,在用車前需提前報公司領導同意。
4.駕駛者管理
4.1駕駛者資格
申請駕駛車輛者必須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正式駕駛證,憑證駕車,否則發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況及相關法律責任均由其本人承擔,一概與公司無關。
4.2駕駛者要求及紀律
4.2.1駕駛者要遵守國家有關駕駛員、車輛各項管理法規,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車管理規定。
4.2.2駕駛者要自覺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堅持安全學習,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謹慎駕駛。行駛時要繫好安全帶,嚴禁駕駛手機聊天,嚴禁酒後駕駛、開英雄車。
4.2.3駕駛者接送賓客時,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員,應注重維護自身形象,不得參與不良活動和有損公司形象的活動。
4.2.4駕駛者不得將公司公車外借和私自調換。公車不用時,應規範停放在規定的地點。
4.2.5駕駛者應妥善保管好公車上的隨車工具、附件、證件等。如發生隨車工具、附件、證件丟失、被盜、損壞,當事人應負責按規定賠償。
4.2.6駕駛者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
4.2.7在車輛發生故障時,要及時向領導彙報,在指定地方維修,沒有批准的車輛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其他情況
各類交通違章罰款規定。闖紅燈、違禁令、逆向行駛、穿拖鞋、酒後駕車、超速50%以上等不良行為造成的罰款公司一律不準報銷。公車使用管理部門將建
立公車使用詳細臺帳,根據記錄的車輛日使用情況,查找出違規時的當事人,按照“誰違規、誰買單”的原則,相應的罰款在當事人的工資中扣除。由於特殊原因超速50%下的罰款,駕駛者本人需承擔10%。
6.附件
6.1《車輛使用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