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曾伯(1198~1265至1275間)
[拼音]:quanli
[英文]:right
法律關係的內容之一,與義務相對應,指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權利由法律確認、設定,併為法律所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應依法施用強制手段予以恢復,或使享有權利者得到相應補償。離開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無所謂法律權利的存在。
關於權利的實質,歷史上學者曾有過很多不同的論述。在馬克思主義出現以前,影響最大的權利學說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和德國古典唯心主義思想家I.康德等人所主張的“天賦人權論”。他們關於權利的觀點鮮明地體現在資產階級的憲法性檔案上,例如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稱,人人生而平等,都具有天賦人權,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他們認為,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民設立了政府,政府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損害這些目的,人民有權改變或廢除這一政府,以建立新政府。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亦把這種天賦人權規定為“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四項。這種權利學說雖然在歷史上起過重要的進步作用,但是它以唯心史觀為基礎,並沒有科學地說明權利的實質。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歸根結柢是由社會經濟關係所決定,即權利只不過是社會經濟關係的一種法律形式。統治階級利用法律確認人們的某種權利,並賦予它以法律上的保護,其目的是為了維護有利於本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剝削階級的法往往公開剝奪被剝削者的權利,或者使法律上確認的權利對勞動者徒具形式。社會主義國家不僅在法律上確認公民具有廣泛的權利,而且為公民行使權利提供政治上和物質上的保障,體現了權利的真實性。
權利和義務
權利和義務是密切相聯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例如根據合同法規定,成立合同關係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又如,財政機關有依法收稅的權利,企業單位、公民等就有依法交納有關捐稅的義務;而就財政機關收稅同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來說又是履行行政義務。
法律規範只是以一般的形式規定了法律關係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條件,確定了這些主體的權利能力的範圍。這種規定只有在各種具體的法律關係中才能成為現實,即必須和一定的法律事實相聯絡構成具體的法律關係時,這種一般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才能成為生活中的現實。如結婚登記、人的死亡、買賣合同的成立等法律事實出現時,就引起有關法律關係主體間具體權利和義務的產生。
公民權利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公民權利進行不同的分類:
(1)依據公民所參與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可以劃分為屬於政治生活的權利和一般民事權利。前者如各項政治和社會的自由權利、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後者如財產權等。
(2)依據承擔義務人的範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範圍的確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權、人身權等。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是一定的個人或某一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權等。
(3)依據權利發生的因果聯絡,可以劃分為原權和派生權,派生權或稱救濟權。原權指基於法律規範之確認,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權利,又稱第一權利,如所有權等;派生權指由於他人侵害原權利而發生的法律權利,也稱第二權利,如因侵害物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4)依據權利間固有的相互關係,可以劃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指不依附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如對財物的所有權;從權利指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的權利,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從屬於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