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馬數

[拼音]:guiyin lilun

[英文]:attribution theory

關於知覺者推斷和解釋他人和自己行為原因的社會心理學理論。奧地利社會心理學家F.海德在其1958年出版的《人際關係心理學》中首先提出歸因理論。以後一些學者在此基礎上陸續提出一些新理論,如B.維納、L.Y.阿布拉姆森、H.H.凱利、E.E.瓊斯等人。70年代歸因研究成為美國社會心理學研究的中心課題。

海德的歸因理論

海德重視對人知覺的研究,認為對人知覺的研究實質就是考察一般人處理有關他人和自己的資訊的方式。一個觀察者對被觀察者為何如此行動感興趣。他像一個“樸素心理學家”那樣去尋求對行為的因果解釋。在海德看來,行為的原因或者在於環境或者在於個人。如果在於環境,則行動者對其行為不負什麼責任;如果在於個人,則行動者就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環境原因如他人、獎懲、運氣、工作難易等;個人原因如人格、動機、情緒、態度、能力、努力等。如一個學生考試不及格,可能由於個人原因:他不聰明、不努力等;也可能由於環境原因:課程太難、考試不合理等。海德關於環境與個人、外因與內因的歸因理論成為後來歸因研究的基礎。他認為,對人知覺在人際交往上的作用就在於使觀察者能預測和控制他人的行為。

維納的歸因理論

維納及其同事在1972年發展了海德的歸因理論。維納認為,內因-外因方面只是歸因判斷的一個方面,還應當增加另一個方面,即暫時-穩定方面。這兩個方面都是重要的,而且是彼此獨立的。暫時-穩定方面在形成期望、預測未來的成敗上至關重要。例如,如果我們認為甲工作做得出色是由於他的能力強或任務容易等穩定因素造成的,那麼就可以期望,如果將來給予同樣的任務他還會做得出色。如果我們認為其成功的原因是由於他心情好或機遇好等暫時因素造成的,那麼就不會期望他將來還會做得出色。

人們可以把行為歸因於許多因素,但無論什麼因素大都可以納入內因-外因、暫時-穩定這兩個方面的4大類中(表1)。

阿布拉姆森等的歸因理論

阿布拉姆森、M.E.P.塞利格曼和T.D.提斯達爾等人於1978年進一步發展了維納的理論。他們依據習得的無能為力的研究對失敗的歸因作了補充,提出了第3個方面,即普遍-特殊方面。如一個學生由於數學老師的偏見在數學考試上總是取不到好的分數,於是他放棄對數學的努力,這是習得的無能為力的表現。他的這種無能為力如果只表現在數學一門課程上就屬於特殊方面,如果也擴散到其他課程上,則屬於普遍方面(表2)。

如果一個學生數學考試失敗了,我們應看其原因屬於表2中的哪一欄,如果屬於內部-穩定-普遍一欄,就可以預測他將來在各門課程考試上都不會好;如果屬於內部-穩定-特殊一欄,則只能預測他將來在數學考試上不會好。

凱利的歸因理論

凱利在1973年提出,可以使用3種不同的解釋說明行為的原因:

(1)歸因於從事該行為的行動者;

(2)歸因於行動者的對手;

(3)歸因於行為產生的環境。以教授甲批評學生乙一事為例,我們既可歸因於學生乙,如果學生乙懶惰;也可歸因於教授甲,如教授甲是個愛批評人的人;又可歸因於環境,如環境使教授甲誤解了學生乙。這3個原因都是可能的,問題在於要找出一個真正的原因。凱利認為,要找出真正的原因主要使用3種資訊:一致性、一貫性和特異性。一致性是指該行為是否與其他人的行為相一致,如果每個教授都批評學生乙,則教授的行為是一致性高的。一貫性指行動者的行為是否一貫,如教授甲是否總是批評學生乙,如果是的,則一貫性高。特異性指行動者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對不同的人是否相同,如教授甲是否在一定情況下對學生乙如此,而對其他學生則不如此,如果是的,則特異性高。凱利從這裡引出結論說,如果一致性低、一貫性高、特異性低,則應歸因於行動者。這就是說,其他教授都不批評學生乙,教授甲總是批評學生乙,教授甲對其他學生也如此。此時應歸因於教授甲。如果一致性高、一貫性高、特異性高,則應歸因於對手。這就是說,每個教授都批評學生乙,教授甲總是批評學生乙,教授甲不批評其他學生,此時應歸因於學生乙。如果一致性低、一貫性低、特異性高,則應歸因於環境。這就是說,其他教授都不批評學生乙,教授甲也不總是批評學生乙,教授甲只是在一定情況下批評了學生乙,對其他學生未加批評,此時應歸因於環境。凱利強調了三種資訊的重要性,所以他的理論又稱為三度理論。這個理論是個理想化的模型,人們實際上往往得不到這個模型所要求的全部資訊。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如何解釋行為呢?凱利提出了因果圖式的概念。人們在生活經驗中形成某種看法,即圖式,以此解釋特定的行為。如父親擁抱兒子這件事,可能有幾個原因,一個是父親是個熱情的人,另一個是兒子作了什麼好事。如果我們知道兒子沒做什麼好事,那麼我們會認為父親是個熱情的人。如果我們知道父親不是個熱情的人,那麼我們會認為兒子做了什麼好事。

瓊斯和戴維斯的歸因理論

瓊斯和K.E.戴維斯1965年提出的歸因理論稱為對應推論。這個理論主張,當人們進行個人歸因時,就要從行為及其結果推匯出行為的意圖和動機。推匯出的行為意圖和動機與所觀察到的行為及其結果相對應,即對應推論。一個人關於行為和行為原因所擁有的資訊越多,他對該行為所作出的推論的對應性就越高。一個行為越是異乎尋常,則觀察者對其原因推論的對應性就越大。

影響對應推論的因素主要有 3個:

(1)非共同性結果:指所選行動方案有不同於其他行動方案的特點。例如,一個人站起來,走去關上窗戶,穿上毛衣,此時我們可以推斷他感到涼了。單是關上窗戶的行動也可能表示防止窗外噪音,而穿上毛衣這個非共同性結果就可以使人推斷這個行動是由於涼。

(2)社會期望:一個人表現出符合社會期望的行動時,我們很難推斷他的真實態度。如一個參加晚會的人在離開時對主人說對晚會很感興趣,這是符合社會期望的說法,從這個行動很難推斷其真實態度。但是當一個人行為不符合社會期望或不為社會所公認時,該行為很可能與其真實態度相對應。如上述參加晚會的人在離開時對主人說晚會很糟糕,這是不符合社會期望的行為,它很可能反映出行動者的真實態度。

(3)選擇自由:如果我們知道某人從事某行動是自由選擇的,我們便傾向於認為這個行為與某人的態度是對應的。如果不是自由選擇的,則難於作出對應推論。

上述這些歸因理論都是繼承海德的“樸素心理學家”的傳統,把人看作是理性的,在歸因上是進行因果分析的。事實上人在歸因時並非總是按理性行事。D.卡內曼和A.特威斯基(1973)特別指出了這一點。他們不把人看成是“樸素心理學家”,而看成是認知經濟學家,在歸因上注意節約能量,走近路達到結論。卡內曼和特威斯基提出,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利用兩種啟發法進行推理判斷:一是代表性啟發法,二是可得性啟發法。前者指人們在進行推理判斷時往往選擇有代表性的事例。如某地家庭都有6個孩子,多數是3男3女。問你這3男3女的出生順序,男男男女女女和女男女男女男哪個可能性大。一般傾向於認為是後者。實際上這兩種順序有同樣的可能性。因為3男3女的出生順序有20種可能,其中類似前者的只有兩個,其餘18個都是混合型的,混合型有代表性。可得性啟發法指易於進入頭腦的資訊往往被利用。如果問你班上哪個同學影響大,那麼你首先想到的是那個人往往被認為影響大。可得性啟發法可以解釋歸因上觀察者和行動者的差別。對於行動者來說,情境是突出的,對於觀察者來說,行動者是突出的。突出的東西容易被記住,從而容易回憶起來。這個例子也說明突出性影響歸因,突出性使觀察者傾向於個人歸因,而行動者傾向於情境歸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