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民美術出版社

[拼音]:Xi’ou jiaohui lingdi

[英文]:ecclesiastical demesnes in Western Europe

公元 4~15世紀西歐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基督教會佔有土地,並使用奴隸或農奴勞動。

公元321年,羅馬帝國君士坦丁皇帝允許基督教會擁有地產。此後,貴族常以土地捐贈教會,作為贖罪的表示。信徒如無子嗣,遺產亦歸教會,教會還要求有子女的信徒也將遺產的一部分捐贈教會,以拯救靈魂。公元4世紀下半葉,異教神廟漸被取締,其產業也都歸入基督教會。因此,基督教會擁有的土地逐年增加。這些土地被稱為神的產業,由主教掌管,屬於教產,私人不得侵吞。公元330、341年基督教會法規規定,教會產業由團體經營。5世紀起,關於教會財產的產權不能轉移的規定日趨嚴格。公元470年,東羅馬帝國法律明文規定,教會財產產權不得變更。在上述私人產業轉歸教會所有的同時,附著於土地的奴隸也轉歸教會所有。羅馬法律規定,主教有權釋放奴隸,但釋放後仍依附於主人。

公元6世紀後,教會領地經濟迅速發展,以致6世紀末法蘭克貴族怨恨教會吸乾了王國財富。公元9世紀,查理大帝以後,國王、貴族常在所統轄土地中劃出一部分贈與教會或修道院作為領地,以換取政治支援。教會領主與世俗領主一樣要宣誓效忠國王及上級貴族,並履行率兵助戰、納貢等義務。不少農民為尋求保護,依附教會或修道院領主,成為農奴。

教會領主的農奴與世俗領主的農奴一樣,束縛於所耕土地上,並須交付人頭稅、什一稅、死手稅(農奴死後,遺產中由領主任選最好的一件)、恩准結婚費(同一領主的男女農奴結婚,須經領主恩准)等。農奴犯罪由領主審理。農奴的後代世世代代屬於領主。在教會領地上與農奴並存的還有自由農民,他們同樣要向領主交納各種租稅、服勞役、效忠領主,並受領主法律審判,但一旦脫離耕地後,其人身不再依附於領主。

公元12~13世紀間,西歐約有 1/3的土地被控制在教會手中。一處教會或修道院擁有的土地,少則5000英畝,多的可達10萬英畝。教會佔有如此大量的土地並按照農奴制的方式經營,成為西歐封建土地制度與經濟結構的重要特點之一。

進入15世紀後,西歐的封建領地制度,包括世俗的與教會領地制度,在商品貨幣經濟與新興的封建王權的排擠打擊下漸趨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