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監督有什麼作用

  財務監督是運用單一或系統的財務指標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或業務活動進行的觀察、判斷、建議和督促。它通常具有較明確的目的性,能督促企業各方面的活動合乎程式與合乎要求,促進企業各項活動的合法化管理行為的科學化。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財務監督的作用。

  財務監督的作用

  財務監督作用:揭示差錯和弊端

  通過財務監督揭示差錯和弊端,不僅可以糾正核算差錯,提高財務工作質量,還可以保護財產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非正常損失,有效防止資金使用中的鋪張浪費,堵塞漏洞,促進勤儉節約,充分發揮資金的效益,維護國家利益。

  財務監督作用:維護財務制度及財經法紀的嚴肅性

  通過財務監督瞭解公共組織執行國家方針、政策、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的情況,及時揭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各種違法亂紀行為,對過失人或犯罪者提交司法、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審查,促進各公共組織依法理財,照章辦事,有助於防止和糾正貪汙浪費、行賄受賄等違法亂紀行為,維護財經法規。

  財務監督作用:促進性作用

  財務監督通過對公共組織的財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評價,指出其合理的、有效率的方面,以便繼續推廣;同時指出其不合理、無效率的方面及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和辦法,促使公共組織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工作,挖掘內部潛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具體而言,財務監督的促進性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

  財務監督作用: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公共組織資產是國家資產,是公共組織開展業務工作,完成任務的物質基礎。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是財務監督的首要任務。通過財務監督,可以促進公共組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保證公共組織合理配置並有效使用國家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及非正常損失,維護國家利益。

  財務監督作用:改善公共組織財務管理工作

  通過財務監督,可以揭示公共組織在財務活動、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足,以及財務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建議和補救措施,從而改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財務工作質量。

  財務監督作用:促進各公共組織加強預算管理,保證公共組織收支預算的實現

  公共組織預算是國家預算的基礎,是各公共組織開展財務活動的重要依據。通過財務監督,促使各公共組織加強預算的管理,制定出符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切實可行的預算方案,促使公共組織各項收支按預算的進度執行,保證業務工作的資金供應,並對預算執行過程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保證預算收支平衡,促進公共組織行政事業計劃及工作任務的完成。

  財務監督作用:促進增收節支,提高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

  公共組織作為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公共部門,其活動具有外部效應,其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因此,在他們的日常工作中往往側重於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通過對其財務活動進行全面分析,能夠及時掌握各公共組織人力、財力、物力等各種資源的使用情況,督促各公共組織加強和改進對人、財、物的管理,深入挖掘內部潛力,增收節支,用有限的資金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財務監督作用:促進公共組織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增強廣大財務工作者和單位領導的法制觀念

  公共組織的財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通過財務監督,可以瞭解公共組織的各項財務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的規定,有無違法亂紀現象,以促使各公共組織自覺依法理財,保證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合法化及合理化,保證財政資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同時,通過財務監督,找出公共組織財務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通過對違法違紀行為及私設“小金庫”、“小錢櫃”等現象的查處,教育財務人員遵紀守法,增強財務人員及單位領導的法律意識,使財務工作置於法規的監督之下。

  財務監督的依據

  公共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質量,直接關係到國有資產的安全及國家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為了使各公共組織的財務活動運行於正常有序的軌道上,讓有限的資金取得儘可能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就必須按照一定的依據加強公共組織的財務監督。這些依據主要有:

  1、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

  2、經國家批准的各項費用開支標準、人員編制和定額指標。

  3、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發展計劃、業務工作的管理規定及辦法。

  4、公共組織的預算、決算資料和會計核算資料。

  5、其他有關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資料和資料。

  財務監督的種類

  研究財務監督種類的意義在於從不同的角度深化對財務監督的認識和理解,更加有效地組織和利用各種財務監督形式,不斷探索新的財務監督方式,進一步完善財務監督的理論體系、組織架構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

  財務監督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分為各種不同的型別。以下從財務監督的主體、內容、範圍以及監督實施的時間和時限等五個方面探析財務監督的種類。

  按監督主體分類

  監督主體是指執行監督的一方。按照監督主體分類,可將財務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種。

  1、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指公共組織自行組織的、由內部機構或人員對本單位的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經濟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其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見建議的一種監督活動。其主要目的是健全公共組織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共組織財務管理的自我監督機制,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公共組織自覺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查錯糾弊,及時採取措施堵塞漏洞,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在公共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中,財務監督的大量工作是由公共組織自行組織完成的。

  2、外部監督

  外部監督是指由公共組織外部有關機構和人員對公共組織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由主管部門或者財政、財務、審計等部門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進行的監督;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的聯審互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家規定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所進行的監督。其目的在於監督檢查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防止腐敗行為滋生蔓延,確保公共組織財務活動在正常的軌道上執行。

  按監督物件分類

  財務監督按監督的物件分類,可分為財政財務監督、財經法紀監督和經濟效益監督。

  1、財政財務監督

  財政財務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的會計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及其所反應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所進行的監督,以此檢查各公共組織的財務收支活動是否存在問題,是否嚴格執行了有關的收支管理規定及辦法,有無違反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的行為,會計處理上有無技術差錯,從而督促各公共組織及相關人員切實履行其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確保國家財政資金的正確有效使用。

  2、財經法紀監督

  財經法紀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和個人侵佔國家財產,損失浪費,行賄受賄以及其它損害國家經濟利益的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它是財務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財經法紀監督通過對有關單位或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的不法行為的監督審查,保護社會主義財產安全,保障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的嚴肅性,並加強各公共組織及人員的法制觀念,促使各公共組織依法辦事,避免貪汙、盜竊、損失浪費、行賄受賄及私設“小金庫”等不法行為的發生,維護國家經濟利益。

  3、經濟效益監督

  經濟效益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益性所進行的監督,以此檢查公共組織在工作和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敦促公共組織改善經營管理,厲行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杜絕花錢大手大腳、亂花亂支等鋪張浪費的行為,充分挖掘潛力,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和經濟執行效益。

  按監督的內容範圍分類

  財務監督按監督的內容範圍可分為全面監督和專題監督。

  1、全面監督

  全面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一定時期內所有財務活動所進行的監督。比如:對公共組織一個預算年度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的全面監督。全面監督的範圍廣,內容多,涉及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如涉及預算、決算管理,收支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定員定額管理,專用基金管理,專項資金管理,結餘管理等,還包括對會計報表、賬薄和會計憑證的檢查,以及對公共組織業務工作及其成果、人員編制等情況的監督。全面監督一般在年終進行,也可根據需要臨時確定監督時間。全面監督由於涉及面廣,內容多,工作量大,要求高,一般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

  2、專題監督

  專題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的某一項財務活動進行的監督。比如:對公共組織事業收入情況的監督,對公共組織某年的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開支情況的監督,對公共組織債權債務結算情況的監督等,都屬於專題監督。專題監督的內容視財務管理的需要或針對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存在的問題而定,具有內容單一,針對性強的特點,使用起來有較大的靈活性,可視工作需要隨時進行。專題監督可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進行深入的檢查監督,便於發現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提高財務管理工作質量。

  按監督實施時間分類

  按照實施監督的時間來分類,可將財務監督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1、事前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公共組織財務活動實施以前所進行的監督。比如,對預算或計劃執行前進行的監督,對某項業務開展之前的資金準備情況的監督等,都屬於事前監督。事前監督是一種積極的、預防性的監督,它對防止決策失誤,加強預算、計劃、預測、決策的準確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因計劃不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防止錯弊,防患於未然,保證財務活動的合理性、有效性,提出建設性意見,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等,都有積極作用。

  2、事中監督

  事中監督是指在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進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比如: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的監督,都屬於事中監督。事中監督貫穿於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始終,涉及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通過對公共組織預算、財務收支計劃、費用開支標準等執行過程中的有關財務活動進行事中監督,便於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保證公共組織正確執行預算及財務制度,確保各項收支按照預算進行安排,促使公共組織依法組織收入,節約各項支出,確保資金的安全及節約、有效的使用,從而保證公共組織財務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

  3、事後監督

  事後監督是指在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發生以後對其結果進行的監督。比如:對公共組織決算編報進行的監督,對各項資金最終使用結果進行的監督,都屬於事後監督。事後監督可定期進行,也可不定期進行。一般在某項財務活動完成以後或在年終時進行。事後監督主要檢查監督公共組織年度決算情況、各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等等。通過事後監督,有助於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按監督實施的時限分類

  財務監督從實施的時限上看,還可分為經常性監督、定期性監督和不定期監督。

  1、經常性監督

  經常性監督是指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實施的日常監督。比如:每天對庫存現金進行的清查、盤點,平時對 各種物質、裝置的保管、領發及使用情況的檢查,都屬於經常性監督。經常性監督是財務監督的主要形式,通過對公共組織的各項財務活動進行隨時的、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可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保證公共組織正確執行預算及財務制度,保證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順利進行。

  2、定期性監督

  定期性監督是根據一定的週期,對公共組織全部或部分財務活動進行的常規性監督。比如:按會計制度規定,各公共組織應按月、按季或按年編報月度、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決算,並接受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監督。這種定期進行的監督就是定期性監督。通過對公共組織財務活動進行定期監督,便於各公共組織定期檢查工作,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管理。

  3、不定期監督

  不定期監督又可分為臨時性監督和規定性監督兩種。臨時性監督是為了瞭解被監督物件的工作情況而進行的突擊性檢查。比如:有人反映或有跡象表明公共組織現金管理中存在問題時,可對庫存現金進行突擊檢查。這種臨時性監督往往根據線索,針對問題,突擊實施,而使有關人員不及掩飾,使存在的問題暴露無遺,有利於及時發現管理中的問題與不足,對於防止不法行為的發生具有積極意義。規定性監督是有關法規明確規定的不定期監督,例如,某個專案完成,應向有關部門報送專題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