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中名字書寫存在的陷阱
民間借貸,當事人書寫的借條是最直接、最關鍵的證據。但有時借條背後會隱藏的諸多“玄機”,令人防不勝防,經常會出現對借條存在爭議的情形。在借條中的名字書寫會存在哪些陷阱?又應該如何救濟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一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出現同音字
在借條中,出現同音字也特別的常見。常見的有“小”和“曉”、“兵”和“斌”、“楊”和“揚”等等,因為名字中的同音字導致民間借貸案無法順利進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張某向陳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陳某遂起訴張某。起訴狀送達時發現張某的名字不符,隨後發現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張x斌”,實際上其身份姓名為“張x兵”。
第二種情形:李某向朋友謝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時李某存心將“謝景文”寫為“謝井文”。還款期到後方前去索債可李某以從未向方借款為由拒還,謝景文持借條將其告上法院。
二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為日常習慣稱謂
出借人與借款人可能關係密切,或是親友關係,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小名、外號、綽號等寫入借條。有的借條中有姓無名或者有名無姓,以為朋友圈子裡大家都知道這個稱呼就是此人,在書寫借條時也沒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無法明顯區分的。
因為姓名是一人區別於其他人的重要標誌,姓名具有完整性,在書寫借條時,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都容易導致時間一長,因對方賴賬而發生糾紛。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往往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使出借人花更多時間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糾紛。
三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為讀音一致的方言
中國地廣人多,幾乎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
在筆者所處的基層法院,是屬於客家語言,很多音都不加區分,特別是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的“黃”和“王”,在客家語言中都讀“王”。
在民間借貸中,也有出現過這類案例,出借人為黃某,借款人在書寫借條時將“黃某”寫為了“王某”,出借人當時也沒有注意,在借款人遲遲沒有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持著這張借條將借款人訴至人民法院,由此引發了黃某是否是借貸當事人的爭議。相比之前的兩種名字錯誤,這種方言差異引發的名字錯誤,其舉證和法律認定更加複雜。
以上幾類案件審理較為麻煩,原告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若無法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對方又否認借款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審理時將認為雙方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證據不足,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借條中名字錯誤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降低門檻,法官全面、細緻的審查案情
1、立案時降低門檻,嚴格實行立案登記制
在當事人持著名字書寫錯誤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就應當登記立案,給予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式的機會,並闡明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讓當事人對訴訟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2、法庭審理中,法官應利用經驗法則,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法官在審理這類糾紛時要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當借貸關係出現爭議時,法官應全面的審查案件,瞭解借貸雙方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在大額借貸中,應瞭解出借人的收入狀況,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過對借款人的筆跡鑑定,確認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以全面、辯證、聯絡的眼光看待證據,要透過現象看到本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需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以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存在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交付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出借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出借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當借條名字與借款人的實際名字不一致時,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以此來認定借貸關係的存在。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係的存在,法院受理後,原告可申請筆跡鑑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三出借人可以實際履行的憑證來證明與借款人的借貸關係
除借據外,還必須有實際交付借款的行為,合同才能生效。借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合同生效與否需要原告繼續舉證,因此原告應當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錢款舉證,在借貸關係中,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來交付,當發生糾紛時,可以銀行轉賬憑證來證明這借貸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為見證人,以證明借貸關係的實現。
三、規範書寫借條,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間進行,通常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來維繫,借據的書寫有時並不規範,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的身份往往比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經濟惡化,或者不誠信,不按時還款,就會引發借貸糾紛。
那麼,一張正規的借條應包含哪幾個部分?如何寫借條才能避免糾紛,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債務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是名稱。應寫明“借條”而非“欠條”或是“收條”。
二是當事人。應寫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並寫明身份證號碼,千萬不要寫暱稱或者綽號。
三是金額。應寫清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並確保雙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規定以大寫為準。
四是時間。一般應寫清與借款有關的時間期限,包括借款時間和還款期限。
五是利息。如雙方約定了借款利息,就應該在借條中用文字予以明確,並保證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六是簽名。應由借款者本人親自簽名並加按手印,留下聯絡方式。七是語言文字。借條的書寫要清晰,同時為了避免歧義,一定要考慮文字、語句有無歧義。
八是擔保。為維護借款安全,可以考慮讓對方提供相應擔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證人擔保:即便不提供擔保,也可以考慮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擔任見證人,並在借條上簽名。法律關於抵押權的成立有特殊規定,如房地產抵押必須到主管部門登記,拿著借款人房產證不產生抵押效力。
九是交款證明。民間借貸在法律上屬於實踐性合同,即款項的實際交付才能使借貸關係生效。一般來說,借條足以證明借款的發生.但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應保留出借人給借款人交付款項的證明,如少量借款直接以現金交付的,可在借條上載明“借款人已收到該款項”;以銀行轉賬等有記錄憑證方式交付的,應保管好該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