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一詞最早來源於哪裡

  每個完整的國家都會有屬於自己的憲法,那麼憲法這一次最早來源於哪裡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憲法一詞最早的來源

  憲法一詞最早來源於古羅馬的拉丁文,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

  首次使用“憲法”一詞。在西方,作為根本法意義的憲法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

  “憲法”一詞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西方國家均古已有之,但它們的含義卻與近代的“憲法”迥然不同。

  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現過“憲”、“憲法”、“憲令”、“憲章”等詞語。雖然在運用過程中它們之間的含義也存在差別,但大致說來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書.說命》中的“監於先王成憲”,《國語.晉書》中的“賞善罰奸,國之憲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等等;二是指優於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韓非子.憲法》中的“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等等;三是指頒佈法律,實施法律。如《周禮.秋官.小司寇》中的“憲,刑禁”。漢鄭玄注曰:“憲表也,謂懸之也”,《中庸》中的“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等等。然而這些都與近現代憲法的含義完全不同。在中國,將“憲法”一詞做為國家根本法始於19世紀80年代,當時的近代改良主義思想家基於國內外形勢,明確提出了“伸民權”、“爭民主”、“立憲法”、“開議院”的政治主張,從而揭開了中國近代憲政運動的序幕。其中,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憲法”一詞,要求清政府制定憲法、開設議院,實行君主立憲政治。從此“憲法”一詞日漸被作為專門表述國家根本法的法律術語。

  在古代西方,“憲法”一詞也是在多重意義上使用:一是指有關規定城邦組織與許可權方面的法律。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學》一書中對158個城邦的政體進行研究,並根據法律的調整範圍、作用及性質將城邦的法律分為憲法和普通法律。他指出,政體***憲法***為城邦一切組織的依據,其中尤其著重於政治所由以決定的“最高治權”組織。二是指皇帝的詔書、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制定的普通法規。在古羅馬的立法和法學著作中,經常出現憲法或憲令的詞語,古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學總論》一書,僅在序言中就多處使用“憲令”一詞。三是指有關確認教會、封建主以及城市行會勢力的特權以及他們與國王等的相互關係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頒佈的規定英王與教士關係的《克拉倫敦憲法》;1215年英王約翰頒佈的規定英王與英國貴族、諸侯與僧侶關係的《大憲章》等等。同樣,這些都與近代憲法的含義不同。17、18世紀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思潮產生了巨大影響,憲法詞義發生了質的飛躍。隨著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不斷髮展,近現代意義的憲法最終形成。

  由此可見,儘管古代中國與西方在運用“憲法”一詞時既有相同之處,如都具有法律的意義,都有優於普通法律的某種傾向;但又有不同之處,如古代本文的憲法往往側重於組織法方面的意義,而古代中國憲法卻沒有此意義等等。然而與近現代憲法的含義根本不同方面則是完全一致的。

  憲法的詞源學含義

  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現過“憲”“憲法”“憲令”“憲章”等詞語,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規,或指頒佈法律,實施法律。在西方,憲法一詞***constitution***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組織、結構、規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關規定城邦組織與許可權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詔書、諭旨,或指有關確認教會、封建主以及城市行會的特權,以及他們與國王等的相互關係的法律。由此可見,儘管在中國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現過憲法這個詞,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義的憲法。在中國,將“憲法”一詞指稱國家根本法始於19世紀80年代,當時的改良主義思想家基於國內外形勢,明確提出“立憲法”、“開議院”,實行君主立憲,鄭觀應則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憲法”一詞。在西方,作為根本法意義的憲法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

  憲法的詞源學含義

  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現過“憲”“憲法”“憲令”“憲章”等詞語,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規,或指頒佈法律,實施法律。在西方,憲法一詞***constitution***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組織、結構、規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關規定城邦組織與許可權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詔書、諭旨,或指有關確認教會、封建主以及城市行會的特權,以及他們與國王等的相互關係的法律。由此可見,儘管在中國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現過憲法這個詞,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義的憲法。在中國,將“憲法”一詞指稱國家根本法始於19世紀80年代,當時的改良主義思想家基於國內外形勢,明確提出“立憲法”、“開議院”,實行君主立憲,鄭觀應則在《盛世危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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