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租車合同
租車可以節省成本,還可以緩解燃眉之急,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出租人: ,性別: ,電話: ,身份證號: 住址:
承租人: 公司,聯絡人: 電話:
住址:
出租人與承租人經過友好協商,出租人自願向承租人提供車輛租賃服務,車牌號碼
為 .車型為 .現約定如下:
第一條: 租金計算
租金為每月¥3800元人民幣大寫:肆仟元整。支付方式為每月15號結算上月租金。承租人承擔服務期內承租人乘用該車輛時該車輛的實際汽油費用由出租人自理,過橋、過路、停車所產生的費用則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產生的報銷。
第二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1年 月 日起生效, 至2012年 月 日止。到期後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再籤租用合同。
第三條: 出租人權利義務
3.1.出租人在服務期間應該自行投入以下保險: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2不低於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3不低於10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司機即駕駛員;4不計免賠。服務期間的一切風險、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均由出租人或保險公司承擔,與承租人無關。 如發生前述情形,經過公安交通部門或有權機關認定責任劃分,是出租人責任的,出租人應對乙方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2. 服務期間,相關的汽車維修、保養事宜由出租人負責.承租人在汽車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3.3.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4. 出車事宜,由承租人統一合理安排,並說明情況,如人數, 所需運送的目的地等.
3.5.因出租人的責任造成承租人需要用車而車輛不在位,或出租人維修車輛超過承租人認可的合理期限,承租人租用他人車輛,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且承租人有權扣除該期間對應的租金.
3.6.出租人自行安排駕駛員完成承租人交付的工作任務,駕駛員須符合國家交通法規規定要求,並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在崗待令派遣.
3.7. 出租人保證擁有計程車輛的所有權或合同期間合法使用權,並保證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權機關要求的與承租人構成本合同關係的、服務內容的所有應有之法定證件材料。
3.8. 出租人保證在服務期間不從事任何違法、非法行為及與合作事項無關的不必要的行為,如違反約定從事前述行為,造成任何後果與承租人無關;如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承租人權利義務
4.1 在行駛過程中,承租人應尊重駕駛員的工作,不能要求駕駛員作不利安全的舉動,不能影響駕駛員的安全行駛,不能強迫駕駛員改變行程等,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4. 2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服務費用。
4.3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服務期間車輛必要的附加費用,如汽油費、過路橋費等。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方當事人如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 出租人與承租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章時生效。本合同所需證件材料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文二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鑑於
乙方是一家國內專業的綜合汽車租賃服務提供商,甲方因需要向乙方長期租賃機動車輛下稱“租賃車輛”,雙方現就汽車租賃事宜,自願、平等進行協商,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簽訂本合同。
1.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1 甲方保證其是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成立並存續的企業,並應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甲方工作人員至乙方處提取租賃車輛時,需向乙方提交加蓋甲方企業公章的身份證和駕駛證影印件,以及提車授權證明見“附件C”;若甲方未按約定出具相應證明但依約履行付款義務的,則視為乙方已按約定將車輛交付甲方。
1.2 甲方有權按合同的約定要求乙方提供租賃車輛,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資訊,在租賃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使用權。租賃車輛交付甲方使用後,非因車輛質量問題甲方不得要求更換車輛,但有權在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要求乙方提供替代車輛。
1.3 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賃車輛時,以及租賃期滿甲方向乙方交還車輛時,雙方均應簽署《車輛交接單》見“附件D”,車載裝備、車況的確認以《車輛交接單》為準。若甲方未按約定簽署交接單的,則視為甲方已認可車載裝備及車況。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約定提車的,則視為乙方已如期交車,租金自雙方約定交車之日起計算。
1.4 甲方須指派有合法駕駛資質人員駕駛車輛,否則應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責任。甲方應提供駕駛員的身份證和駕駛證影印件,在簽訂合同時作為附件提交。
1.5 甲方應要求其駕駛員按交通法規、車輛操作規程操作駕駛租賃車輛。如果租賃期間其駕駛員造成違章情況,甲方應及時處理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責任。
1.6 甲方應按照車輛行駛證載明用途、車輛效能、機動車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裝潢、改裝租賃車輛,不得將租賃車輛用於進行體育、軍事或競賽,不得裝載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蝕物品,或以可能對租賃車輛造成損害的
其他方式使用租賃車輛,不得將租賃車輛用於違法行為。
1.7 除非事先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車輛進行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或實施任何其他超越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法律權利的行為。
1.8 甲方應配合乙方的車輛保養或年檢要求,在乙方指定的保養或年檢的時間及地點向乙方交還租賃車輛,否則應承擔因此造成的責任。如乙方當天不能歸還租賃車輛,乙方應向甲方免費提供替代車輛直至歸還租賃車輛。
1.9 甲方若需在本合同第2.4條約定的保險基礎上增保任何其他險種或提高任何保險責任限額,可以要求乙方代辦增保或保險責任限額變更手續,相應保費由甲方自行承擔。
1.10甲方知悉並同意,乙方按合同的約定所提供的替代車輛,所配備的保險均為車輛損失險、交通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20萬元。
1.1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向乙方及時、足額地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各項費用。
1.12車輛租賃期滿後,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車輛及其裝備如有和各種證件交還乙方。如雙方交接車輛時發現車輛或車載裝置損壞的,乙方有權拒絕接收車輛,甲方應承擔維修責任;如車牌或隨車證件遺失的,甲方應承擔所有補辦費用。上述情形下,租期相應延長直至甲方將合理使用後的車輛完好返還並將齊全的證件交還乙方之日終止。
2.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2.1 乙方保證其為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成立並存續的企業,具有車輛租賃的經營範圍和合法資質。
2.2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設施、效能完好的租賃車輛,並應提供車輛行駛證、年檢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定期對車輛進行正常維修保養,以保證甲方行車安全。
2.3 乙方有權定期檢查車輛使用狀況,並在本合同第5.1條和第6.1條約定情形下收回租賃車輛。
2.4 乙方應按國家有關現行法律規定為租賃車輛投保以下險種:車輛損失險、交通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
2.5 車輛租賃期間,如車輛本身原因引起的故障而影響甲方使用租賃車輛超過1日的,乙方應免費提供替代車輛,保證甲方正常運轉;除此之外,若甲方需要替代車,雙方應另行協商替代車的車型、租期和價格等。
2.6 租賃期間如租賃車輛發生交通違章情況,甲方應根據違章發生地的規定及時處理完畢,最晚不得遲於租賃車輛辦理年檢的月份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以先到日期為準。若因為甲方不及時處理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滯納金、罰款,被交警扣留所造成的乙方營運損失,扣留期間的停車費等相關費用,車輛無法年檢所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情形下,甲方需確保租賃車輛返還乙方時已將所有交通違章罰單和電子警察罰單處理完畢,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接收車輛,租期相應順延,直至所有罰單處理完畢且車輛完好返還乙方。如甲方隱瞞違章未處理完畢的情況將車輛返還乙方,乙方有權在獲知違章情況後要求甲方及時處理,並要求甲方承擔乙方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
2.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所使用車輛的GPS資料。若有違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 事故理賠及盜搶條款
3.1 事故理賠
租賃車輛發生事故時,甲方應立即報警進行責任認定、並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撥打乙方的緊急救援熱線並遵照乙方指示行事。
3.1.1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向保險公司報案,甲方應遵照乙方指示,配合保險公司處理有關定損、理賠等事宜,為保證維修質量,甲方應在乙方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及定損事宜。
3.1.2甲方應自行墊付拖車施救費、維修費、醫藥費、交通費等全部相關費用,並應在定損和維修完畢之後及時將全部相關檔案包括但不限於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費用單據等遞交給乙方。
3.1.3乙方收到3.1.2所述材料後將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根據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和實際發生金額需有符合要求的發票等證明檔案與甲方進行結算。
3.1.4如事故由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質量問題引起,乙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如事故非因租賃車輛質量問題造成,甲方應承擔保險公司理賠範圍以外的損失。
3.1.5若因甲方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按上述程式進行處理或提交完整的相關檔案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或不足額理賠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3.1.6如車輛定損總額等於或超過3萬元的含車輛報廢,除上述約定外,甲方應另外按定損總額的15%向乙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3.1.7如本合同到期後,租賃車輛仍在維修中的,則租期相應延長直至甲方將合理使用後的車輛完好返還並將齊全的證件交還乙方之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