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金融政策與城鄉協調發展

  的研究是一個全新視角的探索,核心是釐清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經濟效率、城鄉差距與社會公平的關係原理,考究經濟轉軌時期財政金融政策實施與城鄉協調發展的執行機制。以下是小編整理分享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相關資料一:

  財政部對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延長至明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繼續執行農村金融、三農事業部涉農貸款、郵政代辦金融保險和新疆國際大巴扎專案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的“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6年4月30日。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農業銀行***3.210, 0.00, 0.00%***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7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6年4月30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徵增值稅。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國際大巴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和新疆國際大巴扎文化旅遊產業有限公司從事與新疆國際大巴扎專案有關的營業稅應稅業務,免徵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上述營改增應稅業務,免徵增值稅。

  五、文到之日前,已徵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徵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徵的應予免徵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5日

  相關資料二:

  財政部通知延續並完善支援農村金融發展稅收政策

  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援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繼續支援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四、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餘額。

  五、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26日

  相關資料三:

  財政部網站8日訊息,中央財政加大稅收優惠和獎補政策支援力度,引導社會資金迴流“三農”。

  中央財政加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支援力度。一是做好政策落實,對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增長超過15%的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增量部分的2%給予獎勵,2013年撥付獎勵資金20.90億元。二是穩步擴大試點範圍。2014年,中央財政將山西、福建、海南、重慶、貴州、西藏、青海等7省***區、市***納入政策試點範圍。政策至此已覆蓋全國25個省***區、市***,包括全部糧食主產區和絕大多數中西部地區。同時,中央財政從2012年起,對天津、遼寧、山東、貴州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參照執行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13年,中央財政向4省***市***小額貸款公司撥付獎勵資金2519萬元。在政策引導下,金融機構投放涉農貸款的積極性顯著提高。據人民銀行統計,2013年末全國涉農貸款餘額為20.8萬億元,同比增長18.4%,較各項貸款平均增幅高4.5個百分點。

  中央財政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一是繼續落實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3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金融機構網點,按照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補貼,2013年撥付補貼資金41.05億元。二是細化完善政策。2014年,中央財政在總結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對政策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明確金融機構享受政策的期限,嚴格政策執行要求,突出支農支小導向。在政策支援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蓬勃發展,成為支農支小的生力軍。截至2013年末,全國共有987家村鎮銀行開業,貸款餘額3632億元,同比增長55.8%,其中80%以上投向“三農”和小微企業。

  中央財政實施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一是減輕農村金融機構稅負。對金融機構小額農戶貸款***5萬元以下***利息收入和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並減按9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農村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縣域以下法人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繼續實行3%的營業稅率。二是減輕小微企業稅負。對符合條件且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的小型微型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減按20%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