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概述

  隨著社會物質水平的提高,飼養動物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流行,但隨之而來的動物侵權事件發生率也越來越高。下面是小編精心為你整理的,一起來看看。

  

  ***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含義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根據致害動物的種類和性質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二***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1. 存在損害。損害存在,意味著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動物造成被侵權人的人身損害,包括死亡、殘疾和一般傷害。動物造成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害,例如動物致傷他人的動物,動物闖入他人房屋造成傢俱的損壞等,都構成財產損害的事實。飼養動物致害的事實還包括妨害。動物妨害是客觀存在的,比如學童因惡狗常立於其赴校必經之路而不敢上學等 這也是一種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2. 該損害是由飼養的動物造成的。只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才能產生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關於"飼養的動物"的理解,說法不一。張新寶教授認為,"飼養的動物"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它為特定的人所有或佔有,換言之,它為特定的人所飼養或管理;第二,飼養或管理者對動物具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該動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第四,該動物為家畜、家禽、寵物或馴養的野獸或爬行類動物。我們認為,應該從下方面界定"飼養的動物",一是與人的關係的從屬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財產危險性;三是可劃分為動物類的生物區別性。

  3. 損害是由動物的獨立動作造成的。動物侵權的特點在於:致人損害的結果並非人的行為,而是動物的獨立動作所致。如果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動物致人損害,那麼這時就不是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問題,而是飼養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問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動物只是作為人損害的工具而已。所謂獨立動作是指動物不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獨立加害於他人,其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束不周的行為。

  飼養動物損害無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情形:"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按照這條的規定,對於一般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並不要求有過錯的要件存在即可構成侵權責任,即只要有損害的發生,被侵權人就可以要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損害。《侵權責任法》第79、第80、第82條規定了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三種特殊情形。

  第一,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界定是否"採取安全措施"呢?根據最高法院的意見本條主要是針對動物進入公共場所而言,因此我認為既然違反規定將動物帶入公共場所,如果動物傷人,就可以推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採取嚴格的、無免責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如狗的主人攜狗乘電梯,沒有給狗戴嘴套,一個小孩子零食去喂小狗,被狗咬傷。這時就不得以小孩子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而認定監護人有過錯,全部責任應由狗的主人承擔,因為狗的主人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給狗戴嘴套。

  第二,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要違反管理規定飼養了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並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烈性犬潛伏種種危險的情況下,讓它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更加嚴格的責任是對社會、對公眾負責的態度。本條規定了如此嚴格的責任就是引導那些喜歡飼養高危寵物的人認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為自己、為他人、為社會著想,不要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

  第三,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於脫離佔有的動物造成損害的,古羅馬法規定動物的所有人不承擔責任,後世大多數國家立法承襲了羅馬法的這一做法,但也有例外。如《法國民法典》就規定,動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動物走失或逃脫時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英國的判例認為,如果尚能認為喪失佔有的動物為被告之物,即使該動物已恢復天然狀態,被告仍應負責。我國沒有明確規定這個問題,根據民法基本精神,我國學者認為應按下列不同情況確定責任的承擔:第一,如果喪失佔有的動物已恢復其天然狀態,則不屬於飼養的動物,應按野生動物看待,動物的原佔有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如果動物在脫離佔有,沒有恢復其天然狀態,又沒有處於他人管束之下,而被第三人不當得利而佔有,則動物的佔有人和不當得利人對該動物造成的損害都應承擔責任。第三,如果動物脫離佔有後,被第三人無因管理而佔有,對該動物造成的損害,動物的佔有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無因管理人不承擔責任;但無因管理人管束動物有過失的,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 過錯推定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類情形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即先推定侵權人具有過錯,侵權人能夠證明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的,為無過錯,免除責任;不能證明者,為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動物園作為一個公共場所,無論在建設規模上,還是人力、物力的投入上,都應該比一般動物飼養人的要求高,再加上動物園本來就收取了門票,就有義務承擔更重的責任,因此,對於動物園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我們一開始就推定動物園一方有過錯,但如果動物園能夠證明獸舍設施、裝置沒有瑕疵,有明顯的警示牌,管理人員對遊客挑逗、投打動物或者擅自翻越欄杆靠近動物等行為進行了勸阻,可以說,該盡的管理職責已經做得很好了,那麼動物園就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

  ***三***不真正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其對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如果沒有過錯,第三人則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條實際上是兩種歸責原則。一方面,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另一方面,第三人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三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為了能夠更加充分、周到地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利,有利於賠償得到更好的實現,本條規定採用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則,被侵權人既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