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的賠償問題的法律解釋
在各類侵權行為中,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應該說是一種較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於這是一種間接侵權引發的一種直接責任。下面是小編精心為你整理的,一起來看看。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構成要素
第一個構成要件是加害行為。這種加害行為並非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為,而是自然人所飼養的動物對自然人的加害行為。飼養的動物並無種類之分,包括人們通常飼養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於獵奇或個人愛好等原因飼養的野獸、野禽。只要屬於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為供給食物生存的動物,都應該是飼養的動物的範疇。在標準的掌握上,宜寬不宜嚴。依據這個標準,飼養的動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為目的的,也包括以觀賞為目的的。象家養動物、動物園中的動物,甚至現在處於半野生條件下的野生動物園中的動物,都應包括在這個範圍內。
那麼,是否凡是動物的致害行為都應該歸入飼養的動物侵權這個範圍呢?我認為,至少有兩種情況是例外。
一是人為縱容,唆使自己飼養的動物行凶傷人。這種情況不應該屬於這個範圍,這應該是普通侵權行為。在這裡,直接實施加害行為的是人,而非動物,動物只是起到了一種媒介,武器的作用。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一般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而縱容飼養的動物行凶,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嚴重程度,就不僅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是動物相互之間的傷害。這種情況也不完全屬於這個範圍。如果是一個強勢動物對弱勢動物的傷害,我認為同樣是屬於特殊侵權的範疇。也應該按普通侵權行為承擔責任。這種相互之間的傷害,不能有人為唆使,如果有人為唆使因素,則屬於侵犯財產權的範疇。如果是動物之間無人為因素的毆鬥,則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這時應按公平責任原則處理糾紛。
第二個構成要件是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個要素。一般情況下,這種損害事實應該是顯性的。比如肉體的傷害,財產的損失。特殊情況下的損害事實也可以是隱性的。比如造成較長時間的心理恐慌、心理異常等等。這種損害事實在一般情況下應是動物主動進攻引起。但有的情況卻複雜一些。比如說,有人出於喜愛去抱別人的寵物,傳染上疾病,如狂犬病、貓爪熱等。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在後面將論述到。
第三個構成要件是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即損害事實是動物的加害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係,又可以是間接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很好理解,也少有爭論。比如狗咬傷人,牛吃了別人的糧食,馬受驚後踩傷人。間接因果關係則相對複雜一些。比如狗攆人,被攆者慌不擇路,把旁邊的雞蛋掀翻,造成損失。則狗的侵害行為和雞蛋被打爛的財產損失之間就屬於間接因果關係。雞蛋的損失應由誰來賠償呢?動物的飼養者當然難辭其咎。
三、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侵權行為而言,受害人要舉證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自己的損害程度,自己的損害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致害人是誰。並且,舉出的證據還應該儘量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只有這樣,在雙方協商的過程中,在進入司法程式之後,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維護。否則,即便自己受到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也有可能因舉證不力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就一般侵權而言,在舉證方面對受害人提出的要求就要多一些。所以在實踐中,當遇到合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二者競合的時候,因合同違約責任對受害人舉證責任的要求要低一些,最關鍵的,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這也是舉證最複雜之處。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一般不須就違約方是否有過錯的問題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這樣,雖然受害人以侵權責任主張自己的權利可能會得到更多賠償,但因舉證責任方面的較高要求,則往往退而求其次,以合同違約主張自己的權利。
相對於一般侵權而言,在特殊侵權中,受害人要證明致害人的過錯,具有更大的難度。這一方面是因為在這種案件中,受害人往往處於相對的弱勢地位。另一方面是因為許多關鍵證據均掌握在致害方。因此,在舉證責任方面,如果不從法律上向受害人傾斜,就會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也不利於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在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也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引起的損害,應減輕或免除動物飼養或管理人的責任。因此,如果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能舉證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引起,就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