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債券特點是什麼

  可轉換債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下面來了解更詳細的吧。

  可轉換債券的特點

  ***1***可轉換債券籌資的優點

  a.籌資成本較低:可轉換債券給予了債券持有人以優惠的價格轉換公司股票的好處,故其利率低於同一條件下的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此外,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公司無需另外支付籌資費用。

  b.便於籌資資金:可轉換債券一方面可以使投資者獲得固定利率;另一方面又向其提供了進行債券投資或股票投資的選擇權。對投資者有一定的吸引力。

  c.有利於穩定股票價格和減少對每股收益的稀釋。

  d.減少籌資中的利益衝突:發行可轉換債券不會太多增加公司的償債壓力,所以其他債權人對此的反對較小,受其他債務的限制性約束較小。同時,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是公司的潛在股東,與公司有著較大的利益趨同性,因而衝突較小。

  ***2***可轉換債券籌資的缺點

  a.股票上揚風險:雖然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高於其發行時的股票價格,但如果轉換使股票價格大幅度上揚,公司只能以較低的固定轉讓價格換出股票,便會降低公司的股票籌資額。

  b.財務風險:發行可轉換債券後,如果股價低迷,持有人沒有如期轉換普通股,則會增加公司償還債務的壓力,加大公司的財務風險。特別是在定有回售條款的情況下,公司短期內集中償還債務的壓力會更明顯。

  C.喪失低息優勢:可轉換債券轉換成普通股後,其原有的低利息優勢不復存在,公司將要承擔較高的普通股成本,從而導致公司的綜合資本成本較高。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a.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最近三年淨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的公司量近三年的淨資產收益串可以略低,但不能低於7%;

  b.發行可轉換債券後,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能高於70%;

  C.發行可轉換債券後,公司的累積債券餘額不能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

  d.發行可轉換債券所募集的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e.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水平;

  f.可轉換債券的發行額不小於人民幣1億元;

  g.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4***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贖回條款:

  a.不可贖回期:可轉換債券從發行時開始,不能被贖回的那段時間。

  b.贖回期: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可以贖回債券的期間。不可贖回期結束之後,即進入可轉換債券的贖回期。

  C.贖回價格:事前規定的發行公司贖回債券的出價。贖回價格一般高於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兩者之差為贖回溢價。

  d.贖回條件:規定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贖回債券。

  ***5***回售條款

  在可轉換債券發生公司的股票價格達到某種惡劣的程度時,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可轉換債券賣給發行公司的有關規定。設定回售條款,是為了保護債券投資人的利益,使他們能夠免受過大的投資損失,從而降低投資風險。合理的回售條款,可以使投資者具有安全感,從而有利於吸引投資者。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期滿後償還本息。

  可轉換債券要素

  可轉換債券有若干要素,這些要素基本上決定了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條件、轉換價格、市場價格等總體特徵。

  ⒈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⒉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券時的票面利率***或優先股股息率***,發行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一般低於相同條件的不可轉換債券***或不可轉換優先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1期利息。

  ⒊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票的股數。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比例=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比例

  ⒋贖回條款與回售條款。贖回是指發行人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贖回條件一般是當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公司可按照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買回發行在外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可轉換債券賣給發行人的行為。

  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是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規定的贖回行為和回售行為發生的具體市場條件。

  ⒌轉換價格修正條款。轉換價格修正是指發行公司在發行可轉換債券後,由於公司尚未送股、配股、增發股票、分立、合併、拆細及其他原因導致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動,引起公司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而對轉換價格所做的必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