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隨著人們出遊意識的不斷成熟和旅遊市場的完善,旅行社的角色定位也必須發生變化,從“提供產品”向“提供服務”轉化,旅遊進入後旅行社時代,遊客的自我意識將越來越多地受到尊重和滿足。下面一起隨小編來看看有哪些吧!
第一條 為加強對漂流旅遊的管理,保障漂流旅遊者的安全,促進漂流旅遊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漂流旅遊是指漂流經營企業組織旅遊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隻、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進行的各種旅遊活動。
第三條 漂流旅遊屬特種旅遊活動,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為原則,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範圍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漂流水域狀況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況,制定本地區漂流旅遊安全和服務標準,並根據安全和服務標準對經營企業和漂流工具進行檢查。對符合標準的企業,發給旅遊部門認可的證書,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使用的漂流工具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漂流水域狀況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況,制定本地區漂流旅遊安全和服務標準,並根據安全和服務標準對經營企業和漂流工具進行檢查。對符合標準的企業,發給旅遊部門認可的證書,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使用的漂流工具進行登記管理。
第七條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瞭解漂流水域情況,一旦發生影響漂流旅遊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況,應立即通知企業停止漂流旅遊活動,並及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客疏導和安全工作。
第八條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漂流旅遊的碼頭設施和接待設施以及漂流旅遊企業的漂流工具進行檢查。
第九條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稽核檢查漂流旅遊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漂流旅遊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第十條 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根據旅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有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設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確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員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所提供的漂流旅遊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在漂流旅遊活動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在碼頭、漂流工具上應放置足夠的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裝備。
第十四條 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漂流工具安全可靠,嚴格遵守核定的載客量,嚴禁違章操作。
第十五條 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明確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臟病、高血壓、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婦、老人、小孩和殘病人等不宜參加漂流旅遊。
第十六條 開展漂流旅遊應在有關部門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標準的水域內進行,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配合有關部門,保持漂流水域的暢通及航道標誌明顯。
第十七條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必須經當地水運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上崗前必須由旅遊管理部門或經營企業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須向旅遊者宣講漂流旅遊安全知識,介紹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設施及使用方法,說明漂流旅遊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意外事故後的應急辦法。
第十九條 由旅遊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進行漂流的,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應事先將有關注意事項詳細告知旅遊者,並在易發生事故的危險地段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