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補償的基本概念和滿足條件

  現在國家出臺了一項新的規定,專門是為了保障好另一方離婚人士的權利,那就是離婚家務補償了,那你知道什麼是家務補償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家務補償的概念,希望能幫到你。

  家務補償的概念

  所謂家務補償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 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我國現行《婚姻法》經過2001 年的修改, 將離婚救濟理念植入離婚制度, 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家務補償制度,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離婚救濟制度和體系。離婚救濟體系中的離婚家務補償制度, 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從法律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並可以平衡離婚當事人的財產,體現社會公正。

  家務補償的所需條件

  ***1***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此乃成立該項請求權的前提,即只有在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間才產生。對於實行法定共同財產制,或者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約定採用其他型別的夫妻財產製的,即使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仍不能產生家務補償請求權。

  ***2***請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付出了更多的義務

  請求方必須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此為啟動該請求權的實質條件,也是離婚義務補償制度的核心。家務勞動雖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可以節約家庭開支,間接增加家庭的財富。如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時一方又不能分享對方婚後所得,就是漠視家務勞動的價值,導致一方無償佔有另一方的勞動。補償以權利義務對等為原則,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義務,才存在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付出的義務包括撫養教育子女,照料、贍養老人,支援、協助對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內容而言,既包括錢財,也包括勞動和精力。

  ***3***行使權利的時間限於離婚之時

  家務補償請求權須是離婚時由多付出義務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請求,在離婚之前或之後均不能向對方提出補償。補償請求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離婚時不提出補償請求,對方可以不予補償。離婚後,該請求權隨即消滅。

  ***4***不考慮雙方過錯因素

  無論另一方對於婚姻的破裂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均可要求補償,其補償請求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此而被剝奪補償請求權。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適用的主體範圍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②單論適用主體,依該規定,只有離婚時的夫或妻享有家務補償請求權。這一規定與社會實際不相符,家務補償制應著眼於保護家務勞動實際承擔人的權益,實踐中家務勞動的承擔主要分為三種:一是家政服務人員,二是夫妻,三是夫或妻的父母。家政服務所承擔的家務勞動已轉化為以獲取報酬為目標的社會勞動,不再屬於家務補償的適用範圍。因此,享有家務補償請求權的主體應當包括兩類,即夫妻和夫妻的父母。《婚姻法》第四十條確立了夫或妻的權利主體地位,但卻嚴重忽視了老年人的家務勞動付出,故而立法中應明確規定,為成年子女家庭從事家務勞動的父母也享有家務補償請求權。

  確立老人的家務補償請求權主體地位之必要性。離開自己的住所地,進入異地成年子女家庭從事家務勞動的老年人,被稱為“老漂”。近些年“老漂”家庭有數量趨多、時間趨長的發展態勢,即越來越多的年輕夫婦選擇讓父母帶孩子,且帶孩子的時間越來越長;更有甚者錯誤的認為父母幫自己帶孩子理所當然,從出生到小學畢業一帶就是十幾年。“據統計,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約1.44億,其中‘老漂族’佔到近10%。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大和老齡化趨勢明顯,‘老漂族’估計還將越來越多。”③老年人晚年生活被子女吞噬已成為較普遍的社會現象,這其中隱含的都是老年人權益嚴重受損而得不到矯正的社會不公正。

  老年人進入子女家庭所帶來的痛苦不僅在於勞動強度的增加,更在於自由和尊嚴的折損。老年人以幫忙的姿態進入子女家庭決定了在新家庭中的從屬地位,也意味著老人失去了家庭規則和行為標準的主導權。自己的一切行為都將成為子女評價的物件,而非自己去評價子女行為,子女掌握著評價標準,原來自認為很多對的做法都被子女評價為不對。老人會不自覺地失去表達觀點的自由、按自己意願做事的自由,同時也造成了尊嚴的嚴重受挫。很多老人戲稱像“坐牢”,這也正是多數老人不怕在自己家帶孫子,但怕在兒女家帶孫子的原因。伴隨長期低迷的精神狀態而來的必然是免疫力降低和健康受損。如果是與老伴分離獨自進入子女家庭的“單漂”,則精神損害更加嚴重。

  確立老人的家務補償請求權主體地位,建立“老漂”家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必要且迫切。通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建立,賦予老年人對成年子女的家務補償請求權,可以促使子女及社會正視和尊重老年人的額外付出,體諒其辛勞,糾正“父母應當幫自己看孩子”的錯誤認識,促使成年子女正視自己的責任,緩解老人的身心危機,提升老人的存在感和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老漂”家務補償制度權利義務主體的界定。權利主體是“老漂”,依是否與老伴分居可分為“雙漂”和“單漂”。“雙漂”是指父母一同進入了成年子女家庭,“單漂”是指父或母單獨進入子女家庭。“老漂”應當具備以下特徵:

  老人無對孫***外孫***子女的法定義務。成年子女對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有監護能力;老人進入異地成年子女家庭,是指老人放棄了自己原來的社會環境和生活圈,進入陌生的成年子女生活環境,對新社會環境和家庭環境的適應將會成為老人較大的壓力來源;老人成為子女家庭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若只是跟隨子女養老、治病則不在此列;老人從事家務勞動具有持續性和長期性。老人在子女家中承擔家務須持續六個月以上。

  義務主體是要求老人幫助的成年子女夫妻或雖未婚但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對於已婚成年子女,不論年輕夫妻間實施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老人家務補償金的義務主體都是夫妻雙方,而非兒媳或女婿一方。未婚成年子女不論是否育子,父母均可向其主張家務補償金。

  非漂老人家務補償請求權主體地位的確立。中國老人幫成年子女做家務有很多種模式,除了異地“漂”進子女家庭,還有大量在本地為子女服務的老年人。本地“幫忙”大概分為三種情況:已婚子女進入父母家庭同住,組成兩代混住大家庭;兩代家庭本地分住,但孫***外孫***子女以老人看護為主;成年子女外出工作,留守老人照顧孫***外孫***子女。筆者認為,第一種情況中老人和成年子女呈相互照顧狀態,不宜適用家務補償制度,第二、三種情況屬於老人對成年子女家庭的單向付出,應當賦予老人家務補償請求權。但區別於“老漂”的是,老人在本地,無需承擔因新環境壓力和自由尊嚴折損帶來的精神痛苦和健康隱患。因此,在計算補償金時可參照“老漂”補償金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低於“老漂”年度補償金的50%。

  家務補償關係存在於三類主體之間:一是已婚夫妻之間;二是“老漂”老人與其成年子女夫妻***成年子女***之間;三是非漂老人與其成年子女夫妻***成年子女***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