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補償的所需要具備好哪些條件
現在很多的離婚率十分的高,由此國家就制定了一項關於家務活的補償的一種制度,那麼你知道家務補償的所需條件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家務補償的所需條件,希望能幫到你。
家務補償的所需條件
***1***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此乃成立該項請求權的前提,即只有在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間才產生。對於實行法定共同財產制,或者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約定採用其他型別的夫妻財產製的,即使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仍不能產生家務補償請求權。
***2***請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付出了更多的義務
請求方必須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此為啟動該請求權的實質條件,也是離婚義務補償制度的核心。家務勞動雖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可以節約家庭開支,間接增加家庭的財富。如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時一方又不能分享對方婚後所得,就是漠視家務勞動的價值,導致一方無償佔有另一方的勞動。補償以權利義務對等為原則,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義務,才存在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付出的義務包括撫養教育子女,照料、贍養老人,支援、協助對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內容而言,既包括錢財,也包括勞動和精力。
***3***行使權利的時間限於離婚之時
家務補償請求權須是離婚時由多付出義務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請求,在離婚之前或之後均不能向對方提出補償。補償請求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離婚時不提出補償請求,對方可以不予補償。離婚後,該請求權隨即消滅。
***4***不考慮雙方過錯因素
無論另一方對於婚姻的破裂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均可要求補償,其補償請求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此而被剝奪補償請求權。
離婚家務補償制度基本內容和特徵
離婚家務補償制度賦予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務方面盡義務較多的一方在夫妻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物質補償的權利,即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主要有以下特徵:
***1***在性質方面,離婚家務補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和撫慰性;但又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損害補償,它是發生在特定民事主體之間***即夫妻之間***,基於法定理由,只有在提起離婚時,才能請求補償。此種補償並非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獨立的請求權,是屬於債權性質的一種民事權利。
***2***在適用範圍方面,離婚家務補償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即只適用於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實行婚後所得夫妻共同所有,當婚姻關係解除時,按照男女平等原則進行財產分割,不會出現此類補償問題。
***3***在權利主體方面,須是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說一方在家務方面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犧牲,多付出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補償。
***4***在實質要件方面,權利的享有必須以特定義務的履行為對價,權利和義務應遵循對等的原則。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
離婚時家務補償的規定
1、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家務補償制度條件***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①、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離婚夫妻。
只有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實行本別財產製時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而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或部分財產共同制離婚時,要依法分割共同財產,沒有必要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
②、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如果雙方都盡了或都沒有盡家庭義務,或都協助或都沒有協助對方工作,就不再適用該制度。只有一方盡了較多義務,另一方收益了,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
③、離婚時由其本人提出。
在平時不能提出,要在離婚時提出,離婚後也不能提出。但如果是未盡或較少盡義務的一方提出離婚,盡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沒有提出,離婚後在1年內是否可以再提出,婚姻法沒有做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過錯方提出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後1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本律師認為家務補償的提出也可以參照該規定***僅代表本人觀點***。
家務補償制度,體現了公平,保護了弱方利益。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女方為了撫養孩子、贍養老人、幫助丈夫、照顧家庭,放棄了工作,如果此時再執行其協議約定的個人財產歸個人將顯示公平,因此新的婚姻法規定了家務補償制度。希望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視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離婚時要善於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