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我們國家有許多合同,下面小編給大家講一講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這兩種合同怎麼區別?

  一、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二、可撤用合同

  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可撤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相悖於公平、平等、自願原則,沒有在這些原則下確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三、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合同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四、

  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無效為原則,義務人進行了追認的作為行為之後合同方為有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合同有效為原則,當事人積極為申請變更或撤銷行為並經有權機構變更或撤銷則合同無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有效。

  五、

  效力待定合同義務人的追認行為可以自主完成,從而使合同成為有效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當事人只享有申請權,變更撤銷權由有權機構行使,能否被變更或撤銷當事人不享有自主權。

  六、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期限為一個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申請變更或撤銷期限為一年。

  七、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表見代理是指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並依據這種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訂立合同的行為。表見代理的過錯在於被代理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它雖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徵,但由於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其所簽訂的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見代理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見代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二、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基礎上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行為人持單位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情況。

  第三、相對人主觀為善意且無過失。標準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相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人仍然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是無權人理,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具備有效合同的一般條件,本身不具有無效、被撤銷的內容。否則,該合同應按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處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就是表見代理的規定,這與民法通則第66條“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規定有相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