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方法是什麼

  你聽說過效力待定合同嗎?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效力待定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方法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

  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並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於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合同法將此類合同定只要採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


  實踐中該類合同可能導致兩種結果:

  一是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

  二是進行修正,合同有效。

  從我國合同法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1***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包括兩種:

  一是第三人即權利人行使追認權;

  二是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危害

  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就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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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

  從法律後果上來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交明顯的。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三個,即: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

  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並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

  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對於一個業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於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這樣很不利於交易的安全。所以對於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證交易的穩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