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原因而違約與合同相對性的相關問題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裡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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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0年10月8日,桂花村村委會與村民樑某簽訂了承包磨面加工廠的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承包磨面加工廠,每年交承包費5000元,年底一次付款。桂花村村委會提供廠房、場院,並應安裝磨面機、供電。合同期限為5年,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0元。合同簽訂後,桂花村村委會依約安裝了磨面機。但是,當再找到供電所商量供電一事時,供電所因變壓器容量已經達到極限,無法為磨面加工廠供電。桂花村村委會遂向樑某提出解除合同,樑某要求桂花村村委會支付違約金,並因已向磨面加工廠進行了投資,還要求桂花村村委會賠償該損失,桂花村村委會不同意。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桂花村村委會和供電所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

  1、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權要求供電所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麼?

  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權請求桂花村村委會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麼?

  【評註】

  1、本問涉及合同相對性問題。

  依《民法通則》第84條第1款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依民法原理,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只能由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根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義務和責任,非依合同或法律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此原理即為合同關係相對性原理。

  本案中,王某與桂花村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供電所並非該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其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無須承擔合同上的義務。王某向其主張違約責任並無法律依據。

  2、本問涉及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責任承擔。

  依《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本條是關於因第三人原因而違約的法律依據。基於合同關係相對性原理,因第三人原因而導致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由當事人向合同他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其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根據法律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

  本案中,由於供電所變壓器容量不足導致不能向王某承包的磨面加工廠供電,該原因並非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完全可以通過加大變壓器容量而予以解決,因此,供電所不能供電並不能成為桂花村村委會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而構成因第三人原因導致的違約,依法應由桂花村村委會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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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違約處理

  單方違約

  依《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其構成條件為: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3、違約方不願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對於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司法救濟

  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 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等待履行

  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