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債務轉化為個人債務的相關問題

  合夥債務,是指於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以其字號或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夥債務與個人債務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夥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協議將剩餘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其中一名合夥人,應視為合同義務轉移,而非合同變更或者合同解除;退出債務關係的合夥人不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情

  2013年8月29日,原告郭鼕鼕與被告周長青、杜濤、杜培文三合夥人簽訂了商都縣十八頃鎮樑家村由被告河南四建發展商都專案部承建的國電光伏電站場區修路工程施工合同,杜濤、杜培文在合同上簽字。工程完工後,原告與三被告結算工程款為64萬元;後三被告先後給付原告工程款28萬元,下欠的36萬元經三被告協商由被告周長青一人承擔,且徵得了原告同意;

  2014年7月25日,被告周長青就下欠的工程款36萬元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並書面約定於2014年9月15日前付清,逾期則按月利2.5分/元計息。2014年10月10日,周長青給付原告5萬元,仍欠31萬元未付。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給付下欠的工程款31萬元、利息5.425萬元,並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裁判

  內蒙古自治區商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郭鼕鼕與被告周長青、杜濤、杜培文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14年7月25日,三被告協議將此剩餘工程款交由其中一人即周長青承擔,並徵得原告同意,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周長青應就此款承擔給付義務。雙方又書面約定了逾期利息,此利息計算起止時間不違反法律規定,利息數額未超出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所得,應予支援。

  至於被告河南四建發展商都專案部因與原告未形成直接合同關係,即雙方沒有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故不應承擔此工程款的給付義務,遂判決:被告周長青給付原告郭鼕鼕工程款31萬元及利息5.425萬元,共計3***25萬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本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點問題為:合夥人通過協議將剩餘合夥債務轉移給其中一名合夥人,並徵得債權人同意,該協議如何認定,責任如何承擔。

  1.債務轉化行為如何認定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夥債務轉化為個人債務,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合夥人的人數減少,並未改變成合同關係外的第三人,當屬合同變更。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夥人達成剩餘工程款交由其中一名合夥人周長青承擔的協議,經得債權人同意,該協議是經當事人認可的一個新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新合同解除原合同。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夥債務轉化為個人債務,實質是合夥人將合夥債務轉移給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了合夥人的地位,成為債務人。只不過這裡的第三人周長青,同時是合夥人之一。合同主體發生了變化,當屬合同義務轉移。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合同義務轉移的主體來分析。在交易過程中,合夥作為一個整體與債權人發生著債權債務關係。三個人組成了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財產所有權上,合夥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但個人仍可以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權,以獨立身份對外從事民事活動。

  原來的工程施工合同相對人分別是郭鼕鼕與個人合夥,形成了合夥債務。之後,周長青以自然人身份與其他合夥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並經債權人郭鼕鼕同意,形成了個人債務。相對於工程施工合同,自然人周長青屬於第三人。合夥個人和第三人均為不同合同關係下的身份認定,不可能是永久不變的身份,也不可能是個人唯一的身份,可以以雙重身份存在。

  其次,從合同義務轉移的效力來分析。對債權人而言,可以要求合夥人全體或者部分承擔全部合夥債務。債權人為了實現債權,免除其他合夥人義務,是對自身權利的自主擇棄;對債務人周長青而言,達成債務轉移協議意味著放棄對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這些均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債務轉移行為有效。

  再次,從合同義務轉移的結果來分析。第三人周長青取代了個人合夥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原來的合夥人杜濤、杜培文不再與周長青互負連帶責任,周長青需以個人財產獨立承擔債務責任。但是,周長青兼有合夥個人和第三人身份,結果是一人以雙重身份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屬於特殊的“並存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轉移中第三人如何認定

  合同第三人是以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並相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的一類民事主體。我國保險法、信託法、民法通則中也都涉及合同第三人,並對其參與保險、信託、代理、債權轉讓、債務承擔等民商事活動的行為進行了規定,但卻未進行定義並明確範圍。雖然關於第三人的範疇問題存在認識不統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認定合同第三人,須排除其為合同關係的相對方。

  本案中,從合同行為的客觀含義看,履行工程施工義務與支付工程款是雙方的主要義務。雖然郭鼕鼕可以要求個人合夥中一人或者數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是請求前提個人合夥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因此,只能認定郭鼕鼕和個人合夥才是合同行為相對人;從合同意思表示形式來看,郭鼕鼕和個人合夥就合同形成合夥債務的意思表示是明確一致的。周長青沒有獨自與郭鼕鼕簽訂合同並形成個人債務的意思表示,並非合同的相對人。

  實踐中,基於社會經濟的目的,當事人可以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轉讓債權或者轉移債務,這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遵循的一般原則。合同義務轉移,其含義並未嚴格將具有合夥個人身份的自然人排除在外。對不同合同關係下的身份進行分析,有利於合理解決認識問題,是案件審判方法的正確運用,也是公正司法的個案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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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的概念

  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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