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委託人和第三人
在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第三人,委託人與第三人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合同法作了如下四點規定:
一、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
二、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
三、受委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權;
四、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一、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
二、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
三、受委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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