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雙方未籤協議貨損誰負責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定的書面材料。如果沒有簽署協議書怎麼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協議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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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紹]

  2007年11月25日,原告陳某按以往的交易習慣***原告陳某口頭向郭某定購後通過匯款方式支付定金和貨款,再由郭某將貨物託運到全南,運費由收貨人支付***向郭某經營的鼎升門業定購鋁合金移門***支付定金680元***,雙方約定每平方米300元,總共30.9989平方米。2008年1月14日,原告向郭某支付了部分貨款5170元,當日郭某將原告陳某定購的鋁合金移門交給由被告袁某經營的贛邦託運部,被告袁某填寫了一份背面印有“託運人應如實報貨名及貨物實際價值,由託運人或委託承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託運人委託承運人投保的,按保險條例賠償,未委託承運人投保的,雙方約定按損失貨物運費的3-5倍賠償;易碎品、易腐品及易滲的液體等貨物,不屬保險範圍,因其自身屬性在託運途中損耗及破損,承運人概不負責”字樣的託運協議,但是郭某、原告陳某未在此協議上簽字。

  當晚贛邦託運部將鋁合金移門運回全南,第二天,贛邦託運部將鋁合金移門交給原告時,原告發現其中15.2平方米鋁合金移門已損壞,原告收下未損壞鋁合金移門並支付了未損壞鋁合金移門的運費,已損壞的鋁合金移門原告拒收,現存放在被告處,之後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過協商,也曾經過全南縣消費者協會調解,但雙方最終未達成一致意見。

  [案情分析]

  案中承運人是否應就該託運的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如何賠償?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合同是公路貨物運輸合同。被告袁某雖然填寫了一份託運協議,但該協議原告未簽字,對原告沒有約束力,被告應依合同法對承運途中的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合同是有效公路貨物運輸合同。被告袁某填寫的託運協議中有明確的款項規定“未委託承運人投保的,雙方約定按損失貨物運費的3至5倍賠償”,所以被告袁某隻應按原告損失的那部分貨物的運費的3至5倍進行賠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貨物損失應由發貨方***郭某***負責,因為託運的貨物是原告陳某向發貨方郭某定購的,貨保手續應由發貨方辦理,但本案中發貨方未辦理些此手續,對託運中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由其負擔,承運人不承擔貨物損失賠償責任。

  [管析]

  贊同第一種觀點。

  首先,本案中原告陳某與郭某和原告陳某與被告袁某雙方之間這兩個合同的性質及效力。

  第一、本案中“2008年1月14日,原告陳某按以往的交易習慣口頭向郭某經營的鼎升門業定購鋁合金移門***支付定金680元***,雙方約定每平方米300元,總共30.9989平方米。並向鼎升門業的經營者郭某支付貨款5170元”。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原告陳某與郭某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

  第二、本案中“當日郭某將原告定購的鋁合金移門交給由被告袁某經營的贛邦託運部,當晚贛邦託運部將鋁合金移門運回全南,第二天,贛邦託運部將鋁合金移門交給原告”。此行為符合運輸合同的性質特徵。我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因此,原告陳某與被告袁某雙方之間形成的合同是有效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其次,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承運人即被告人袁某於2008年1月14日將原告陳某定購的鋁合金移門交給由被告袁某經營的贛邦託運部,此時該批貨物的所有權、風險已轉移至買受人原告陳某,同時被告人袁某也無法提供能證明貨物損失不由其承擔責任的證據,所以被告人袁某依法應對貨物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另外,我國《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還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未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作出約定,之後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應按交付時貨物到達地***全南***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賠償額。

  最後,承運人的託運協議具有格式條款的特徵。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從本案中被告方提供的託運協議中可以得知,即使原告在此協議上簽名依法也應做出對被告不利的解釋。因此,該協議對原告不具約束力。

  [案情結果]

  被告袁某應按交付時貨物到達地***全南***的市場價格計算其託運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失並對原告陳某與塗某負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還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