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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在21世紀商務往來主流的驅使下,電子商務將成為經濟活動的核心。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電子商務中的電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摘要 隨著數字化技術的高速發展,在全球範圍內出現了新的交易形式——電子商務。隨之而來許多新問題需要解決和完善,特別是涉及到具體運用和實施過程的電子合同及其法律問題。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對電子交易的正常發展將具有不可忽視的法律意義,同時對社會經濟交往更有著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 電子商務 電子合同 法律效力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資料交換***EDI***、******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資料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網際網路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字是以可讀形式儲存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資料訊息,該訊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記憶體,然後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路或計算機網際網路,到達對方計算機記憶體中。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於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際網路,以資料電文的方式訂立的。這是電子合同有別於傳統書面合同的關鍵。
2、電子合同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通過在網路上的運作,可以互不謀面。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電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和地點與傳統合同有所不同。傳統合同一般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電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的簽字蓋章方式被電子簽名所代替,而電子合同採取到達生效的原則更為合理,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亦採取此種做法。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資料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資料以磁性介質儲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不可信性。
5、資訊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路上進行,從而使得電子合同訂立所需要的時間大大減少、空間被大大壓縮,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比書面合同大大縮短。
二、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對於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路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氾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路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式或主機在其程式設計的範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代理人”,電子代理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路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路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路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的形式,也可以點選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於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二***電子合同的簽名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並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字,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於電子檔案並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檔案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檔案內容者。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
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鑑定。2004 年8 月28 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誌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資訊化法律”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我國電子合同的立法及思考
電子合同在我國仍處於初始階段,無論是在立法與監管實踐上仍處於探索之中。我國先後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規章,但這些法律與規章有關適用於網路交易的立法幾乎是一片空白。在《合同法》中雖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作了規定,但是隻是簡明規定,尚不成熟,實踐操作中還有些困難。我國應加快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學習和借鑑國際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在電子合同立法中的經驗和做法,對我國現行法律進行及時地修改和補充。時機成熟時,應單獨制定和頒佈《電子證據規則》、《電子合同認證規則》或統一的《電子合同法》或《電子商務法》,以彌補當前的法律空白,解決一直以來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立法滯後問題,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掃清國內法律保護的障礙。完善電子合同國內立法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首先必做的一件事,這才足以確保電子商務的安全、信用,從而有利地促進其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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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利明主編.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頁.
篇2
淺析網上支付的立法
摘要: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在21世紀商務往來主流的驅使下,電子商務將成為經濟活動的核心。學界認為:廣義的電子支付指利用各種暗自裝置進行的支付,包括網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網上支付嘴主要的問題即是安全問題,因而各國在關於網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視法律規範中對網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關鍵詞:網上支付,法律,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在21世紀商務往來主流的驅使下,電子商務將成為經濟活動的核心。學界認為:廣義的電子支付指利用各種暗自裝置進行的支付,包括網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狹義的電子支付即為網上支付。網上支付即指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網路”有兩種範圍:一種是網際網路;另一種為銀行間的各種專用網路系統。
網上支付嘴主要的問題即是安全問題,因而各國在關於網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視法律規範中對網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網上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網上支付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主要是銀行卡當事人之間、電子貨幣當事人之間兩大關係體系。
1.1銀行卡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銀行卡業務當事人,包括髮卡銀行、持卡人、擔保人、特約商戶等。銀行卡功能多樣,依靠其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也多種多樣。主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為:持卡人的選擇權、信用卡中的抗辯權和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等。持卡人與髮卡銀行存在存貨貨借貸關係、委任關係;持卡人與特約商戶是建立在銀行卡交易上的買賣合同關係。髮卡銀行與特約商戶間無直接法律關係。
1.2電子貨幣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電子貨幣法律關係中存在的三個基本當事人:電子貨幣發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約商戶。持有人與電子貨幣發行商有買賣存款、委任關係;持有人與特約商戶之間有貨物買賣或提供服務關係。當持有人使用電子貨幣取得貨物或服務時,即持有人在轉讓電子貨幣的債權;電子貨幣發行商與特約商戶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儲存義務的贖回。
2.網上支付中的權益保護
網上支付中的安全風險很大,立法必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網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進電子商務發掘出更大的潛力。
2.1經濟學原理中的消費支付責任
在經濟學原理中,消費者面對風險的原則為:損失分散原則,損失減少原則,損失執行原則,此三種原則的實行,必須需要法律的合理處理損失分配規則,由此提高支付系統的效率。
2.2消費性支付責任之法律規則
不論何種支付形式,均需經過一些基本階段,損失便可能發生在任一階段。故意製作無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為人,承擔全部損失責任。對於偽造發單人簽章,受票人要承擔損失。金融機構收到消費者支付工具,金融機構便會轉給另一機構以便處理。原則為:1.此行為的責任主體為金融機構,因為銷售者無法採取任何現實性的措施進行預防風險。同時法律規定,在支付處理後,金融機構應向消費者報告交易情況。消費者便可通過賬單發現未授權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國銀行法律制度
通過上文分析,我國網上支付交易尚無專門的法律對銀行卡網上交易進行規範,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尚不明確。。僅僅從經濟學中分析網上支付行為,沒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據經濟發展的遠景分析:在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等現有規章制度中,相關規定是可以參照使用的。我國銀行卡責任制度應建立在有責任限制的無過錯責任之上,銀行卡未獲授權使用時,持卡人承擔的責任應加以限制,髮卡銀行或未及時承擔的責任也應加以適當限制。在相對近期的經濟預測中,我國銀行卡責任規則應兼採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應設立限制,而責任限制與長期目標中的責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過錯,則不享有責任限制,但應由銀行舉證證明持卡人有過錯。在目前的立法目標中,法院應當運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解釋銀行卡章程、使用規定及領用合約中的格式條款,對部分條款作限制解釋,並宣佈部分條款無效。。
電子貨幣立法,在理論上,發行電子貨幣可能涉及貨幣政策、支付系統有效執行及對支付工具的信心,保護客戶和特約商戶、金融市場的穩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場失靈等問題。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專門針對電子貨幣進行了立法,有的國家將現有法律適用於電子貨幣,還有的國家或地區對電子貨幣之一的儲值卡進行了規範。我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尚無法律法規對電子貨幣做出專門規定;2.未為非銀行發行電子貨幣提供法律依據;3.未規定電子貨幣是否可以贖回;4.未明確是否可以成為豁免機構等。
從我國的信用卡、儲值卡只允許銀行發售的政策來看,未來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將依然是銀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僅具有以個案批准形式獲准發行電子貨幣的可能。因而,我國對電子貨幣的相關法律規定大致方向應趨向於關於銀行的法規。通觀全文,我們可以發現,電子貨幣的風險型別與實際貨幣交易的風險型別是一致的,但是,我們不能簡單的依照現實貨幣的法律規定去規範電子貨幣市場,這是由於發行商和監管者都有可能對電子貨幣風險不熟悉或者發生操作失誤產生意外風險。
在電子貨幣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必須避免出現立法阻礙經濟發展的現象發生,所以,筆者建議,應當借鑑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經驗,建立如下四項立法宗旨:1.明確相關法律要求並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2.避免阻礙技術創新;3.在發行電子貨幣的不同機構之間建立一個公平的競技場;4.確保發行商財務穩健。
【參考資料】
[1] 鍾志勇.網上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網路貿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 蔣志培.網路與電子商務法.法律出版社,2001.
[4] 陳建.電子支付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5] 李凌燕.消費信用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