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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已逐漸趨於安全狀態,而在電子商務技術的安全與迅速發展中,都是需要一定的技術和一定的經濟基礎的,當然除此之外也是需要相應的法律規範來要求。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論搜尋引擎與商標侵權及著作侵權

  21 世紀是電子商務的時代,比爾蓋茨說:“21 世紀,要麼電子商務,要麼無商可務。”搜尋引擎是電子商務時代的一個典型代表,它的出現和運營方式,深刻觸動了經濟和法律的敏感神經。各種讚譽和責難如章魚的觸角包剿而來。首先,搜尋引擎是一個資訊收集工具,它對網際網路上的資訊資源進行蒐集整理,並儲存在網路資料庫中供使用者查詢的資訊系統,它包括資訊蒐集、資訊整理和使用者查詢三部分,網民獲取資訊的首選工具,只需輸入幾個關鍵詞,搜尋引擎會將散落在世界各個角落的資訊彙集到你眼前。其次,搜尋引擎是一個公司。在我國最大的搜尋引擎公司是百度。再次,搜尋引擎是一種網路營銷渠道,逐步形成一個嶄新的產業形態。在我國,有較多企業開展搜尋引擎服務,包括新浪、搜狐這樣的大的入口網站。由於具備強大的資訊搜尋功能,利用搜索引擎進行廣告和推廣已經開啟了營銷業的一個嶄新時代。也正是由於搜尋引擎的強大資訊彙集功能,使得它的出現不可避免地引發種種問題,包括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新形式,也包括個人資訊和隱私面臨的新威脅。

  一、搜尋引擎與商標侵權

  作為一種營銷渠道,搜尋引擎與商標密切聯絡在一起。然而在網路時代,出現了在我國商標法中沒有規定的新型侵權形式,對商標權的侵權行為也變得越來越隱蔽。搜尋引擎引發的商標侵權可以分為兩種型別:埋設關鍵詞商標侵權和廣告詞出賣商標侵權。

  ***一***埋設關鍵詞商標侵權

  埋設關鍵詞商標侵權,又稱隱性商標侵權,是指通過將他人的商標當做關鍵詞埋設為自己網站原始碼的元標記,而導致的商標侵權。搜尋引擎是利用對關鍵詞的搜尋獲得資訊彙集的工具,它是通過對網頁原始碼中的元標記***Meta-Tag***進行檢索後而得出與關鍵詞相匹配的結果。元標記是全球資訊網的超文字標記語言裡的一種軟體引數,原本是用來記述有關網頁擁有者、版權宣告以及網頁關鍵詞等資訊的,並非為網頁正常執行所必須。而隨著搜尋引擎對關鍵詞檢索的發展,元標記也顯得越來越重要。

  電子商務投資者為了增加自己網頁的訪問量就在自己的元標記中故意增加搜尋頻率高的關鍵詞,其中也包括別人的商標關鍵詞加入自己的網頁原始碼。這樣,當用戶搜尋該商標時,這些加入了該商標作為網頁原始碼本與該商標無關的網站就會出現,加之付費推廣,在搜尋結果中往往排名在商標權人的網站之前。由於使用者在使用時看不到埋設在程式碼中的關鍵詞,此種對知名商標的使用就具了有較高的隱蔽性,因此又被稱為隱性商標侵權。

  ***二***廣告詞出賣商標侵權

  廣告詞出賣商標侵權,是指搜尋引擎公司通過關鍵詞廣告將商標權人的商標賣給了他人而搜尋該商標時,侵權人的網站或者產品出現或者在搜尋結果中出現在商標權人網站或者產品之前的商標侵權。關鍵詞廣告又稱為付費廣告,是由廣告客戶向搜尋引擎公司購買關鍵詞,當用戶用這些關鍵詞進行搜尋時,包含這些關鍵詞的頁面就會在搜尋結果中顯現出來。

  由於知名商標較大的影響力而使得對其搜尋的頻率較高,而允許廣告客戶對關鍵詞的購買就難免會出現所購買的關鍵詞是別人的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或者本來就具有商標爭議的商標使用者之間,這均將導致嚴重的商標糾紛。在國外由於出賣關鍵詞廣告引發了大量的糾紛,搜尋引擎巨頭Google 公司也為此陷入了法律困境。對於此類廣告,搜尋引擎的擁有者們也辯解說,這類廣告就像是在一家店鋪門前的馬路上豎立一塊競爭對手的廣告牌一樣,是完全正常的商業行為。

  但就其實質而言,這種使競爭對手搭便車的行為也就是對別人商標權的侵犯,對使用者而言或許區別並不大,而且還多了一個對同類產品的選擇,但對商標權人而言就可能會造成大量潛在客戶流失的嚴重後果。

  由於我國商標法中並沒有有關出賣關鍵詞廣告所引發的商標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就使得這類的侵權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約束,在學者也產生了重大的理論分歧。有的學者認為只要在使用者可以看到的網頁內容中沒有誤導性的介紹,就不應該被視為侵權,搜尋引擎作為這種資訊的傳播工具,同樣不認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通過搜尋此商標而顯示出來的彼網頁的行為,已經產生了誤導和客戶分流,尤其是在相似商標之間,更難免發生混淆。並且,馳名商標頻繁的被其他網站用做關鍵詞也可能會導致馳名商標被淡化,這對商標權人的經營來講,是一個巨大的災難。筆者認為,鑑於廣告詞出賣是搜尋引擎公司的經營行為,因此應該明確課以搜尋引擎公司對於關鍵詞廣告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法律責任。其責任範圍包括:1.關鍵詞是否為註冊商標,權利人註冊的類別以及是否馳名商標等商標資訊;2.關鍵詞與該網站的關聯程度資訊。如果搜尋引擎未履行上述審查義務,應和購買人共同承擔由關鍵詞廣告引發的商標權侵權責任。

  二、搜尋引擎與著作侵權

  搜尋引擎不僅讓人們可以方便的查詢資訊,也使得載有未經授權作品的網頁也出現在了搜尋結果中,這就引出了搜尋結果中的網頁含有侵權內容,搜尋引擎運營商是否構成侵權這一問題。儘管我國立法對網路服務商在著作權領域的責任問題已有相關規定,但關於搜尋引擎對 MP3 搜尋是否是侵權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

  2007 年 7 月浙江的娛樂基地第五次把百度告上了法庭,聲稱以百度為代表的 MP3 搜尋技術涉嫌違法,並提出高達一億元人民幣的索賠金額,創下了中國版權糾紛索賠金額的最高紀錄。

  面對百度 MP3 搜尋所遭遇的一系列侵權訴訟,本文以百度為例就搜尋引擎提供的 MP3 搜尋問題作一些探討。對網路服務商的分類通常有兩類:一是網路內容提供商***簡稱 ICP***是指自己組織、選擇資訊通過網路向公眾釋出的主體;一類是網路服務提供商***簡稱 ISP***是提供接入、儲存、傳輸、連結或搜尋等服務,此類服務是根據使用者的指令自動完成的,ISP 對傳輸的內容不知情,對傳輸行為也不直接進行控制。

  對於百度等搜尋引擎網站的地位一般也認為是 ISP,然而對於所提供的 MP3 搜尋由於不需要根據使用者的指令而是直接根據網站所提供的分類列表就能夠查詢所需要的音樂檔案而使其作為 ISP 的地位遭到了質疑。

  式產生懷疑,進而會終止對這一形式的繼續投入。沒有了他們的投入,搜尋引擎公司就會失去長期收益,如果這一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欺詐點選就會影響到給搜尋引擎公司帶來巨大收益的競價排名推廣的模式,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網際網路經濟的發展。鑑於欺詐點選的巨大危害,應對其加以控制,以保證競價排名這種模式的健康發展和網路經濟秩序的正常執行。由於網路空間不同於傳統空間的特性使傳統的法律難以適用到這一具體的形式上,筆者認為僅從搜尋引擎網站這一角度出發還不足以有效地對這一行為進行遏制,應該區分不同的來源分別進行規制:

  ***一***搜尋引擎網站自身

  筆者認為應在未來的搜尋引擎自律規範中應該明確以下幾點:1.搜尋引擎網站應儘可能地用技術來防範欺詐點選。按照點選量付費的模式使搜尋公司能從大量的點選中獲益,其中也包括欺詐點選,且其從暫時來看也並未觸犯其自身的利益,因此搜尋引擎公司是不是能從長遠的利益出發把對欺詐點選的防範當做一件大事來抓也就是欺詐點選行為能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因素之一。2.搜尋引擎網站在接到使用者關於欺詐點選的投訴後應該與廣告投放者積極配合,掌握相關的客觀證據,進而對惡意點選者提起訴訟,以保障廣告投放者的利益。3.在明確點選量的大幅度上漲是由於欺詐點選造成的後果,應該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廣告投放者積極協商關於無效點選所導致所消耗的預付費的退款。

  ***二***對為了壓制競爭對手而惡意僱傭他人點選競爭對手網頁者

  根據我國 1993 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 條第 2 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類欺詐點選的行為實質上也是屬於網路廣告中的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但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更多的是對傳統的不正當行為的規制,對網路空間的這類行為卻找不到相關的依據。筆者認為應該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後的修正中考慮到網路這個特殊環境,對此類行為予以規制,而在目前可以根據其對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來考慮對他們行為的規範。

  ***三***競價排名代理服務商

  對於選擇哪些企業來作為自己公司的代理服務商各個搜尋公司都有著自己的規定,但是隨著搜尋引擎公司業務的擴大,與其合作的代理商分佈更廣、數量更多,對一級代理以後的代理商是否具有代理資質搜尋引擎公司往往並不知情,這就難免會出現搜尋引擎公司代理商市場的不規範、個別代理商為了自身利益惡意點選的情形,從這個方面來說對代理商市場的整頓和規範也是減少欺詐點選的一個措施。此外,代理商的收入和點選量直接相關也會誘發欺詐點選的產生,筆者認為為了減少這一現象的出現可以考慮修正搜尋引擎公司與代理服務商之間關於收益獲取的條款。總之,對這一現象的遏制,需要搜尋引擎公司自己以及各級監管部門之間的共同努力,而更重要的是誠信機制的建立,這是一個需要整個社會共同努力的命題,著眼於長遠的發展,共同保證競價排名這種廣告模式的良性運轉。

  搜尋引擎是一個新興的和以極快的速度發展的行業,筆者認為如果針對這個行業課以過於嚴苛的義務和責任,必定導致行業的萎靡,並對整個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制約,因此應該既規範搜尋引擎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同時也應該對義務和責任有所限制,這樣既規範了行為,又不至於打擊新興行業的發展信心。對搜尋引擎的規範應採用行業自律和法律共同規範的模式,且更多地應依靠行業自律。2004 年底中國網際網路協會頒佈的《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商抵制淫穢、色情等違法和不良資訊自律規範》是我國搜尋引擎行業自律的一個良好開端,但該規範的內容僅涉及到搜尋引擎問題中一個很小方面,應儘快出臺一部更完整的涉及搜尋引擎服務多個方面的自律規範以保障搜尋引擎行業的健康發展。此外,在我國正在起草的“電子商務法”中應該針對搜尋引擎進行專門立法規制,使得在網路環境下發生的糾紛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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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雅虎支付 4950 萬美元了結點選欺詐案[EB/OL].

  篇2

  淺談電子商務安全性的法律保證

  摘要:近年來,由於幾年來電子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類等事物是隨處可見的。然而,電子商務等一系列事物的快速發展也為我們當今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變化。大多數人現在都採取了網上購物的方式進行著,這樣就可以節省了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公司企業越來越重視網上銷售和網上訂貨。晚上購物方式的出現滿足了大家對於高效率、快捷、方便的要求。既滿足了大家對於交易效率的的要求又是工作的效率得到了應有的提高。帶給我們的,還有它與傳統法律之間的種種不協調。在保證電子商務的高效率的同時,如何保障它的安全性,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本文僅就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問題,從法律的角度進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關鍵詞:電子商務;安全性;法律保證

  一、引言

  近幾年,隨著資訊科技的極速發展,商務活動不再僅限於傳統商務,而是增加一種新型商務活動――電子商務。

  所謂電子商務,是指通過許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與客戶進行商貿活動。如今,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已逐漸趨於安全狀態,而在電子商務技術的安全與迅速發展中,都是需要一定的技術和一定的經濟基礎的,當然除此之外也是需要相應的法律規範來要求的,由於電子商務技術剛剛發展開來,仍然是存在這一定的的不足與問題,當然確保電子商務的安全等問題也是至關重要的。本文主要從二個方面來論述電子商務安全性的問題是;首先講述的是電子商務在當今發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這一問題的論述主要是包括兩方面***一是電子商務對現行法律的衝擊二是網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其次,電子商務安全性應該採取的措施,同樣這一問題也是從兩個方面來寫的***一是網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二是抓好發展電子商務所必需的資訊化基礎建設***。

  二、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隨著Internet 電子網路技術日漸成熟,人們也普遍進入到了以電子技術為依託的資訊時代,大多數的交易也都是經過網路進行的,最近幾年來的網路交易我們就可以看出,越來越多的交易在網路上進行著,事實上,電子商務技術已經成為我們現代人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涉及非基於紙張的通訊和資訊儲存辦法,因而引發了種種新的法律問題,如電子商務管轄權及線上爭議解決等,現有的法律要麼不適用,要麼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如何運用法律手段調整、促進新經濟,成為國際社會不容忽視的重要任務。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法制建設問題。

  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打破了由傳統法律來整合社會上已經失衡了的電子商務狀態等一系列的行為,但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出現了許多法律上的盲點。

  1.電子商務對現行法律的衝擊

  電子商務具有區別於傳統商業的突出特點,網路交易主體的是虛擬的、然而商品交易是具體的,尤其是電子商務過程的無紙化、無記錄性決定了它具有不可追蹤性。在“面對面”情況下所發生的法律關係進行調整的根基。另外,消費者通過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的消費,這勢必要求其披露某些現行法律所保護的個人資訊,諸如以往來信件、收支賬目、職業與教育情況、健康與醫療情況、婚姻家庭情況出生時間、身份證號碼等,在傳統上其中的相當大一部分是屬於消費者個人隱私資訊的,而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不得不通過披露自己的個人隱私來接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保護好這些脫離本人控制的隱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2.網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網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表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的客體及交易的行為所涉及的傳統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問題,即電子商務中版權的問題。如電子商務服務性行為中對傳統出版物版權和資料庫的保護問題等。由於電子商務執行在虛擬市場,其版權保護問題也較傳統版權保護問題複雜得多。

  另一方面表現在傳統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能否適用於在網路環境下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和商業標識的問題。如域名與智慧財產權的衝突等。由於當前域名的法律地位還不明確,域名的註冊機制還沒有與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制度建立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渠道,導致域名與姓名權、廠商名稱權、商標權之間的域名與智慧財產權的衝突。

  目前對資料庫和版權的保護還主要依靠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對於域名與智慧財產權衝突的協調主要參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有關“Internet域名與網址的管理”的有關條款。專門的法律法規正在制定中。

  三、電子商務安全性的具體措施

  1.網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由於近年來,網路購物更加興盛起來,我們必須要建立一整套合理有序的、健康的網路狀況尤其的重要,所以要求我們要建立一些個有代表性的。權威性的法律機構來約束部分的行為。建設成立由主管副或國務委員直接領導的包括政府、企業、消費者社團、教學科研部門各方面人士組成的“全國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負責全國的電子商務的業務、技術、政策、法律、國際合作等總體框架的協調和規劃的制定。

  2.抓好發展電子商務所必需的資訊化基礎建設

  要抓好發展電子商務所必須的基礎設施建設,當前尤其要抓好我國高速寬頻網的建設,提高上網速度,降低上網的費用。開發和引進相關軟體,使我國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建設能夠跟上世界的步伐。

  四、結語

  我國的電子商務近年來發展很快,但是有關的安全保障還未建立起來。這已經成為影響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障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這是一個長遠發展的並且涉及範圍十分廣闊的一個全面性的、系統性的體系。而具體的操作要求我們必須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法律的有關效率還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來保護電子商務安全性的執行等問題。與此同時我們還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體系來保全電子商務安全性的法律,我們還要儘快建立電子商務認證體系,給電子商務以組織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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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琪:《電子商務概論》[A],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