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聯絡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職位類別劃分還有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之分,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這兩者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根據公務員是否承擔領導職責的標準,將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是指機關中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職務。非領導職務是指不具有領導職責的職務。設定非領導職務,主要是基於兩個考慮:一是當時的司、處、科級領導職數較多,為了減少領導職數,因此設定一定限額的非領導職務。二是為了解決“獨木橋”的難題。因領導職數有限,可以解決部分沒有承擔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待遇;特別是因取消公務員評職稱後,設定非領導職務可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問題。

  十多年來的實踐表明,非領導職務設定解決了公務員管理的一些問題,但也帶來了一些管理上的難題:

  第一,根據國務院《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的規定,“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是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但現實中往往不是根據工作需要,主要是為解決待遇而任命。

  第二,根據《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的規定,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要依據領導職務的設定情況確定適當比例限額。相同規格的機構,領導職務職數是一定的。但現實中相同規格、不同部門的人數存在巨大差距,用“一刀切”的辦法確定領導職務職數與非領導職務職數,使一些基層部門的非領導職務職數與其他部門相比出現巨大差距。非領導職務設定不平衡,難以適應隊伍基數比較大的行政機關的管理需要。這種情況在公安等執法機關尤為突出。

  第三,設定非領導職務的初衷,是為了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理順關係。但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區分,實際上在公務員隊伍內設定了“兩個跑道”。領導職務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於非領導職務的吸引力,人們還是往領導職務系列中去擠,還是一種“官本位”的制度設計思路。在任何機關中,行政領導的畢竟是少數。以行政領導職務系列作為所有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階梯,不符合不同人才的成長規律。最終結果是,難以穩定隊伍、吸引人才。

  由於存在上述問題,在立法過程中,如何處理非領導職務,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主張,取消非領導職務,將職務與級別完全分離。將公務員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承擔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其待遇只按職務層次來確定;另一類是不承擔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其待遇只按照級別來確定。

  第二種意見主張,每一個公務員都有職務,公務員可以分為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但非領導職務根據職位類別特點來設定。根據職位的類別特點和各類人才的成長規律,設定相應的職務層次與職務名稱。實施這種方案的關鍵是,科學劃分職位類別。

  由於本法將公務員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在職位分類的基礎上,本法對公務員的職務依然保留了非領導職務的設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機關中,有些職位在本機關不負領導責任,但職位本身又很重要,特別是有些職位在其分管的業務方面對其管理物件有較大的檢查、監督、管理權,根據需要,設定一些與領導職務相對應的非領導職務是必要的。

  二、職務層次

  1、領導職務層次的設定。根據本法的規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層次的設定。職務層次是根據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大小,所需資格高低設定的。由於非領導職務不承擔領導職責,因此,在職務層次上不應、也不必設定到高等級的職務層次上,因此,本法規定,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在省部級以上不設定非領導職務。

  【相關法條】

  《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