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方法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你對工傷認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工傷認定的法律相關知識。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應首先對申請人提供的請材料進行書面稽核。在書面稽核過程中,可以通過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分析、電話詢問有關人員、與當事人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所提供資訊的真實性、全面性作出判斷。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並且能夠說明自己的主張,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據此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經書面稽核後,如果發現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相關證據不能支援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援自己的主張,勞動保障部門不能據此作出是否屬於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的,應對申請所涉及的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以確定哪些證據可以採信,哪此證據不能採信。被調查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有關人員等應當協助勞動保障部門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工傷認定確定了傷殘等級以及傷殘情形之後,才能確定工傷賠償標準,因此,確定工傷認定結果的正確性和真實性就顯得比較重要。如果認為工傷認定的結果以及材料存在不真實的情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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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並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