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私法私法的概念

  私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私權關係、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那麼你對私法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私法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私法的概念

  目前區分公、私法並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

  利益說

  根據調整的利益關係的性質,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

  主體說

  根據法律關係主體的不同。 但比較多數人採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說」, 這一個說法的區分標準是: 如果一個法律關係中,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權力姿態出現的國家主體, 那麼適用在這個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雙方沒有出現這樣的主體, 就是私法.

  舉例

  來說:臺北市政府向池上便當訂購飯盒, 這裡臺北市政府出現的姿態,和公權力無關.

  必須注意的是,新主體說是用來區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關係」是公法關係或者私法關係, 則是另一件事情.

  性質說、隸屬說

  調整的是縱向隸屬關係還是橫向平等關係。這在很長時間內佔主體地位。

  理念說

  根據法的理念。調整分配正義的是公法,交易正義的是私法。

  決策說

  公法是受到約束的決策的法,私法是自由決策的法。

  私法的出版刊物

  簡介

  《私法》,英文名稱為Private Law Review, 2001年創辦於北京大學,系國內第一份強調私法領域整合性研究的連續出版物。旨在加強我國私法領域的研究,以進行私法理論的抽象和私法文化的提煉,從而倡揚乃至於形成一種權利文化。主編為國內知名中青年法學家、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易繼明教授。

  內容

  《私法》《私法》由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私法研究所主辦,中國香港連慧儀律師事務所協辦。系一個具有廣泛參與性的開放的法學學術園地,刊載著述、大家文章、新銳作品,廣採博收。主要欄目包括“主題研討”、“論文”、“評論”、“案例研究”、“書評”、“雜文”和“學術動態”等。

  資料

  《私法》每年出版1輯2卷,第一至五輯,經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自2007年起,改由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面向全國出版發行,現已出版8輯15卷,第16卷已交付出版社。

  創辦

  離天堂最近的人——《私法》編輯前後

  創刊人:易繼明

  突然有一天,我不想開啟電腦,想逃避、甚至厭惡一切“現代化”的東西。相反,提起鋼筆,一種親切感油然而生。我相信,上帝是不用電腦的。

  其實,經常,只有坐在電腦前才能開啟文章的思路,也才會如古人所形容的“文思泉湧”。細想一下,這都是現代生活的快節奏與緊張所致。是呀,繁忙與緊張使我們早已經失去了生活本來的從容和逍遙,我們常常也因此來不及回望和檢視自己,甚至來不及向那些曾經鼓勵過、幫助過自己的人們說聲謝謝。

  《私法》編輯至今,是該坐下來好好整理整理思緒,也總該向大家交待一二了。

  創辦私法出版物

  有許多人建議我將刊物的名稱定為“私法評論”;有的建議稱為“私法研究”。這都是一些很好的建議,強調了刊物的學術性。這種學術品味的追求,提升我國私法研究的理論水平,也是我創辦本刊的宗旨之一。但是,私法文化在我國缺乏社會基礎,未曾得到很好的倡揚,過分追求學術性名稱可能會淡化我們提出私法本身所具有的思想意義。因此,我想,何必不就直接稱之謂“私法”呢?所謂“旗幟鮮明”嘛!

  夏勇教授編輯的《公法》出版,也堅定了我的這種想法。夏勇先生在《公法》第一卷“卷首語”中嘗言,西學東漸以來,“或因頻仍,時政所需,公法研究慣受政治思想裹挾”;而較之時下民眾需求,“公法學問之滯塞令吾輩愧然失色矣”。實際上,如果我們不考慮憲政研究中的政治禁忌問題,就今天公法意義上的學問而言,我們歷朝歷代都是不乏研究的,而且成果可謂蔚為大觀。治國平天下,積極地參與時政,一直是讀書人的理想。相較之下,關於“私法”的學問則頗顯凋敝。設若公法學者們都“愧然失色”的話,然則私法學者們就應該無地自容了。因此,在這個缺乏權利文化背景的國度、特別是曾經一度將“私的”東西視為洪水猛獸的制度背景下,明確地提出私法,倡揚私法文化,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當然,確定“私法”這個名稱以後,其實也有過一些令我擔心和顧慮的地方。總的說來,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私法這個提法是否能夠被現行制度所容納當時還沒有奢望過被接受。大家知道,列寧曾經有過一個說法,認為社會主義制度下沒有什麼屬於“私人”性質的東西,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於公法範疇而不是私法範疇。儘管有不少的學者試圖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理解這句話,想說明列寧的這個說法並沒有否定私法的存在,但是,畢竟辯解得都有些牽強,或為附會之說而已。無論從列寧寫信給庫爾斯基的場景,還是從早期人們對社會主義制度的理解來看,接受私法這個提法,還存在著一些需要人們轉變觀念的地方。

  另外一方面的因素是20世紀以來“社會法”的興起。公私法劃分是建立在傳統“國家與個人”二元結構下的;社會法則強調社會連帶關係,強調社會整體利益,於是便出現了“國家——社會——個人”的結構形態。支援這種理論的,不僅是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門類的興起,而且在近年來的法學思潮中,社會法學派也呈洶湧澎湃之勢。這種狀況,實際上是在淡化公私法的區別與劃分。

  前一個因素,是對自己生活信念的考驗,是一個生活勇氣問題,這倒不難解決。而後一個因素,則是對自己的學術勇氣的考驗。學術勇氣不是單純憑藉血型與血氣可以解決的,它更多的是需要有學術的底蘊。這方面,我認為我們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好在我當時所在的北京大學有比較好的學術交流氛圍,在與國內外的學者廣泛交流中,我又獲得了不少的信心。另外,這幾年來關於大陸法古典時期私法以及私法精神的相關研究,讓我產生了一種信念:在過去國家與個人二元結構下,我們並沒有忽視法律無論是公法抑或私法作為一個社會整體存在的意義;換句話說,法律存在的背景始終是社會及其相互關係。

  記得巴金老人曾經寫過一篇散文:《思路》。老人認為,沒有思路的思想就是歪理。他檢討自己在十年期間也曾成了見風轉動的風車,宣傳了不少“歪理”。然而,難能可貴的是,正如老人自己所言,“我幼稚,但是真誠;我犯過錯誤,但是我沒有欺騙自己。”這樣,幾十年來,老人一直順著一條思路往前進,走向生命的真實。我不知道自己的這些想法是否可以經受得住歷史的考驗,但我相信巴老的話:“用自己的腦子思考,越過種種的障礙,順著自己的思路前進,很自然地得到了應有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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