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該如何解決
法人人格權的概念和相應理論的提出,由來已久。雖然德、日學者在其論著的法人部分提及法人人格權時,一般僅為寥寥數語,且特別謹慎地指出法人非為倫理意義上的主體,自身沒有人的尊嚴,也沒有應受保護的私生活,故其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但法人人格權被普遍認同,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司人格權被濫用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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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踐中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有哪些?
***1***實質上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一人公司僅指股東為一人,全部資本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廣義的一人公司不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真正股東僅為一人,其餘股東僅為掛名股東,一般表現為家族式公司。現代法學理論認為,公司的特徵為營利性、社團性、法人性,所以世界各國立法一般是禁止一人公司的。
我國《公司法》雖然也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公司法對此多有限制,如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另外,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雖然也是一人公司,但因國有獨資公司投資主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它與傳統的一人公司有本質區別,因此,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例外。
***2***公司空殼化。公司是法人的一種特殊形態,空殼化公司不具備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所應具備的四個條件。一般空殼化公司不是公司設立時就存在的,有的是因為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有的是由於法人代表與公司之間存在著支配關係、法定代表人強行將財產轉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造成的,也不排除有的公司從成立之時就是一種“皮包公司”。
空殼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幾種表現:
A、公司沒有自己擁有的財產;
B、公司財產沒有維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
C、公司沒有固定辦公場所;
D、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實質區分的人格。
有的公司一套班子幾塊牌子,公司之間及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產權不清晰,在客觀上給第三人造成錯覺。當債權人向其中一個債務人主張債權時,其財產可以隨意轉化為另一公司的財產,從而達到對抗債權人債權的目的。
***3***“掛靠關係”公司。一般掛靠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投資者、操縱者、控制者實為個體或合夥,掛靠在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名下,大多簽有掛靠協議,掛靠者向公司交納管理費,公司對“掛靠者”經營狀況、債權債務等情況不聞不問,“掛靠者”的目的是規避法律,逃稅、逃避債務,不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則是受利益趨動而為之。
實踐中“掛靠關係”公司又分“公開掛靠”和“祕密掛靠”。“公開掛靠”是指掛靠者與公司簽有掛靠協議,掛靠者向公司交納管理費,掛靠者對外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以掛靠者之間財產關係明確,公司對掛靠者的債務不承擔責任。“祕密掛靠”是指掛靠者與公司祕密簽有掛靠協議,掛靠者向公司交納管理費,掛靠者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
2、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該怎麼辦?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實,之所以股東需要承擔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除了一人公司股東財產混同外,其他都是由於股東自身不合理或者違法行為。因此,作為公司股東,應該履行好自身的義務,則不會出現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的情況了。
相關知識:
股東行使權利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股東要履行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繳納認購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後,就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圾東認繳了出資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它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資本的充實責任。為防止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股東負有資本充實的責任。這種責任可能表現為幾個方面:一是不得抽逃註冊資金;二是公司設立後,股東負有填補資本的義務。
而且,股東禁止下列行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債權人利益。
股東如果濫用權利,實施了禁止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有的股東投資以後不願在公司繼續當股東了,會直接撤資或者退股。甚至還有公司的幾個股東協商一致,直接通過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方式形成決議罷免或者開除其他股東。但是這些做法都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不但不成產生股東預期的效力,還可能因為違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對一個公司來說,誠信經營很重要,合法經營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