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怎麼樣的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資格。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又稱為“刺破公司的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立的一種法律措施。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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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定的一種法律措施。

  在公司人格否認中,保護的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對債權人來說,他可以就這個債權,找其中的任何一個股東來清償債務。對公司內部來說,應當看成一個整體,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對外的債務***公司或其內部股東不許推債、逃債***。其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要求股東對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特徵

  ***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資格。只有這種合法公司的法人才能成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作用物件,也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法人瑕疵設立的責任制度相區別的基本依據。也只有這樣的公司,股東才享有公司的獨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濫用的可能,才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必要。

  ***2***公司的股東濫用了公司人格。股東濫用了公司制度的一些特權,如利用公司制度規避法律或債務、損害公司的獨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認公司法人制度的實效性受到損害。法律賦予了公司獨立的人格,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優惠。但股東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保證其行為的合法性。如果股東無視公司的行為規範,危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則可能導致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

  ***3***公司人格的濫用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認公司的獨立性尤其是承認公司有限責任的同時,也對股東與公司的關係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維護交易安全、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倘若股東濫用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客觀上已實施有悖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背離了公司制度的社會性和公共性,則必然有悖於設計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時沒有必要承認其人格。

  ***4***公司人格否認是一種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個案否定。在這種情況下,對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對公司人格徹底的、終極性的否定,不是對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而是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對公司人格暫時的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認,並不影響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還是獨立的法人。這種法律關係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現,公司人格將繼續存在。

  三、公司人格否認的效力範圍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範圍僅限於特定法律關係中,通常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認,並不影響到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因此,公司人格否認的效力是對人的而非對世的;是基於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適用的。人格否認制度僅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方得適用。因為,公司具有足夠資產情況下,債權人因其利益已能獲得保障,故無必要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只適用於審判程式中,不應擴充套件至諸如執行程式甚或行政執法程式,亦不適用於商事仲裁程式。從英美國家的審判實踐看,運用該規則必須非常慎重,這樣才能起到個案否認人格,但提升公司整體信譽的作用。如果擴張至審判以外的程式,公司的人格面臨不同機關的審查,易於在實踐中出現濫用否認權、本末倒置的局面,削弱了獨立法人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基礎地位。而且,對於特定案例中揭開公司面紗、忽略公司獨立人格的決定,不做擴張性的解釋,即在個案中繞開、忽略或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並不意味著全面和永久性地消滅公司的獨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認是法律最高價值----公平、正義在法人制度上的體現和反映。但是在適用上應當慎重,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成立要件:

  1、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並已取得獨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認適用的物件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之獨立人格的公司,因為股東只有在這樣的公司中才能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的優惠,其獨立人格才有被濫用的可能,才有適用人格否認的前提條件。在公司未取得獨立人格或取得獨立人格但被依法取消的情況下,法律已對相關各方的利益規定了特定的救濟方法,因此沒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必要。

  2、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這是公司人格否認適用的前提條件。由於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源於英美法系的判例,是以到目前為止,只有英國公司法和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對公司人格濫用行為作出某些規定,如英國在1948年的公司法第31條中就規定,公司股東如果知道公司在不足法定最少股東人數的情況下經營業務已達6個月,則股東對公司的所有債務應予負責。

  3、公司人格濫用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表明股東對公司人格的利用,已逸出公司法人制度的社會目的之外,違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法律當然不能承認這種濫用行為。這裡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公司人格濫用行為必須造成了損害後果。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宗旨均在於如何將利益和風險公平地分配於公司的出資者和公司的債權人或其他相關利益人之間,以實現一種利益均衡。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則必須破壞這種利益均衡體系,就可能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對於公司的債權人或其他相關利益人來說,他們並不關注也無法關注公司股東是否濫用了公司人格,只是關注自己遭受了損失,而這種損失與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有關。所以需要通過公司人格否認來追究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的責任,以實現一定的利益補償。判斷公司人格濫用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既要考慮現實的,也要考慮潛在的;既可能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僅有公司人格濫用行為,但未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未規避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則不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二是公司人格濫用行為與實際民事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存在是追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法律責任的基礎,這就要求受損害的當事人必須能夠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與濫用公司人格的不當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否則,其向法院提請否認公司人格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