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的特殊性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為了保護社會公共的環境權利和其他相關權利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也是針對保護個體環境權利及相關權利的“環境私益訴訟”而言的。你對環境公益訴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
與傳統的、一般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比,環境公益訴訟有其特殊性: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二、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具有特殊性。
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具體來說,是為了保護國家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追求社會公正、公平,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同時兼具補救功能。
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因為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四、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物件特殊。
環境公益訴訟可以是針對民事主體,也可以是針對行政主體。一般民事主體是指由於在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中對環境造成破壞或損害即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物件。而在行政主體而言,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個體利益的驅動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
甚至,國家推行的一些規劃計劃政策也只注重了經濟利益忽略了環境價值,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所以這也就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另一類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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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徵
應該說,現代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公益訴訟制度已相當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目前卻還沒有存在這種制度,隨著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勢必會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比較發達的美、日、英等國相關立法,可以看出,相對於私益訴訟,公益訴訟有其明顯的特徵: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係的人,但古羅馬法亦包括有利害關係的人。且如果原告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選擇適宜的人作為原告。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為,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後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公益訴訟制度在美國的發展相對健全,尤其在美國的《反欺騙政府法》及反壟斷法規中都有相關的詳細而完備的權利規定及程式設計,為人們今天研究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提供了一個比較好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