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當環境汙染事件影響到公眾利益,且原告並不屬於利益損害方,賠償金賠給國家而非受害者時,這就屬於公益、而非私益訴訟。那麼你對環境訴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環境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

  環境訴訟的特點

  1、對起訴資格放鬆了限制。

  一般說來,只有那些與訴訟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而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中都明確規定,公民對汙染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這裡的控告包括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訴兩個內容。

  訴訟資格的另一個限制是起訴人必須受到實質性的損害。而公民對汙染破壞環境者提起訴訟不必受此限制。

  公民還可以採取“集體訴訟”來滿足“實質性損害”的要求。條件是:一是權利人或者義務人人數眾多;二是訴訟具有同因性,存在相同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三是訴訟請求屬於同一型別;四是有符合條件的集團訴訟的代表人。

  2、民事歸責中無過失責任、絕對責任原則的適用。

  所謂絕對責任,是說不僅不必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甚至不必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合法,只要行為人從事某行為,某損害事實發生,且行為人的行為與該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便應當對此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都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即不論排汙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只要造成汙染危害,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要說明的是,確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時,還需要適用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例如《民法通則》中對混合過錯和共同過錯的規定。

  所謂混合過錯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發生都有過錯,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所謂共同過錯是指損害是由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的侵權人共同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二個以上排汙者共同造成環境汙染損害時,每一排汙者都應對損害後果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汙染損害的受害者有權向任一排汙者提起民事訴訟。當然,一個排汙者如果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後,有權再向其他共同造成汙染損害的汙染者追償。

  3、舉證責任的轉移。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由於主要實行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原告要使自己的訴訟主張成立,必須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而在環境民事訴訟中,因為實行絕對責任的歸責原則,因而產生了舉證責任的轉移。

  也就是說,原告只需舉證:被告從事了汙染或者破壞環境的行為***不必證明是否違法***;自己受到了損害;被告的行為與自己的損害事實之間有聯絡。

  而被告則需證明:自己沒有從事該行為;該行為不可能造成此損害;他對此種損害可按免責條件不承擔賠償責任等。可以看出,在環境民事訴訟中,被告承擔了主要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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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徵

  應該說,現代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公益訴訟制度已相當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目前卻還沒有存在這種制度,隨著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勢必會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

  比較發達的美、日、英等國相關立法,可以看出,相對於私益訴訟,公益訴訟有其明顯的特徵: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係的人,但古羅馬法亦包括有利害關係的人。且如果原告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選擇適宜的人作為原告。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為,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後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公益訴訟制度在美國的發展相對健全,尤其在美國的《反欺騙政府法》及反壟斷法規中都有相關的詳細而完備的權利規定及程式設計,為人們今天研究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提供了一個比較好的參考。